书城法律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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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益信托(1)

公益信托系目的为公益的信托,是指为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因此也叫公众信托。公益信托的履行将对所有公众或部分不特定的公众带来实质性的社会利益。只要信托具有慈善结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是否有个人动机无关紧要;但是公益信托的目的一定不能只是为了让委托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个人获取利益。然而,认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不确定的人”这种观点也不正确,事实上,从受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的人并不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这些人只不过是管道,而最终的利益获得者是公众,因为公众才是公益信托真正的受益人。19世纪晚期工业发展创造了巨额财富,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信托。20世纪公益信托资本在美国大幅度增长,也许主要原因是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允许生前的公益捐赠可以免交所得税,而死亡时的公益捐赠可以免交遗产税。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在英美法中很重要,因为私益信托受禁止永久权规则的限制,违反了禁止永久权规则则无效;而公益信托不受该限制,法律对其赋予了特殊的衡平法保护,可以永久有效。要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主要看实质上该信托是否具有公益的目的。

一、公益信托的目的

设立公益信托需要具有公益目的,即为了公众利益。法律上的“公益”可以被描述为在符合现行法律的情况下为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赠与。公益目的包括救助贫穷、发展教育、发展宗教、促进健康,以及为了政府与市政目的和其他对社区有利的目的等。具体方式包括提高公众的受教育水平或对宗教的认知程度,帮助他们解除病痛的折磨,协助他们开始新的生活,建设和维护公共建筑和设施,以及减轻政府的负担等。在赠与中这种目的是否被称作“公益”并不重要,只要其实质是为了公益事业。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促进科学、加强教育、改善人类环境、加强公共便利的现行法律的任何赠与都可能是公益赠与。

重要的是公益事业必须为不特定数目的人们带来利益,因此,“不特定受益人”是判断公益信托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要素,如果信托仅仅对指定的、确定的人有利则不符合该要素,因此不是公益信托。

例如向学生提供助学金或维护某公园的信托就可能具有公益目的。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读大学支付学费设立的信托不具有公益目的,只是一个私益信托。但是如果老李夫妇通过信托为孙女李伟华就读的小学设立奖学金,则该信托可能为公益信托。

然而,如果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所在的班级设立信托,要求每学期的“六一儿童节”用信托收益或本金为每个同学买一份礼物,这个信托是公益信托还是私益信托呢?1951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件,即“舍南多尔峡谷国立银行诉泰勒一案”。该案中的遗嘱人亨利要求受托人每年两次将信托收益根据某学校的学生人数分成等份分配给这些学生“用于其继续教育。”亨利死后该遗嘱被提交给遗嘱检验法院检验,法院必须裁定亨利设立的信托是否是公益信托,如果不是,则因违反禁止永久权规则而无效,信托财产应由亨利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是公益信托,则某学校的学生有权取得信托收益。

被告受托人认为该信托为公益信托,因为它具有公益目的,即“发展教育”和“其他对社区有利的目的”。

然而法院认为该遗嘱并没有设立一个有效的公益信托,理由是“用于其继续教育”只表明了遗嘱人的意愿,而要求受托人每年2次将信托财产收益分成等份分配给某学校学生的条款事实上是强制性分配条款,与教育目的相矛盾,只要受托人履行了信托条款,就不会达到任何发展教育的目的。遗嘱订立者明确表达出来的主要目的和意愿是要受托人将其遗产根据受益人的数目划分成等份分配给他们,是为了使那些孩子得到礼物和快乐,而不是为了设立一个以教育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同时法院也否定了该信托具有“其他对社区有利的目的”。法院认为,如果信托规定将其收益定期分配给指定的一部分公众,并不考虑受益人是否需要或者是否处于贫穷境地,则该信托不是为了解除贫穷,或者为了造福于社区,而只是一种善心,系私益信托而非公益信托。“如果一大笔钱被转让给信托,其收益部分被定期分配给某市镇的每一个居民,无论贫富,则该信托不是公益信托,因为尽管每一个居民都得到了利益,但社区的整体利益并没有因此得到促进。”只是为了显示自由与慷慨而不考虑其对受赠人的影响的赠与不是公益性的。公益性目的必须对受赠人的状况有所改善,这种改善必须是心情上、身体上或精神上的而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因此,如果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所在的班级设立信托,要求每学期的“六一儿童节”用信托收益或本金为每个同学买一份礼物,这个信托就不是公益信托。相反,如果老李夫妇为孙女李伟华所在的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一定标准每学期评选出若干名优秀学生获得奖励资助,尽管能够得到奖学金的学生是少数,但是该信托有促进教育的公益目的,因此是公益信托。

综上,信托并不仅仅因为其为了某类人的目的设立就是公益信托,它必须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公益目的,而公益目的必须是为了所有社区居民的利益。如果只是为了某类人而非所有社区居民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必须是为了解除贫困或者为了发展教育、宗教、健康或为其他公益目的才符合公益信托的要求。信托受益人是所有公众时,该信托可能并不是公益信托;而有时信托受益人的人数受到限制时,信托却可能是公益信托。

当然,有时英美法院会对个案有不同的判定。例如,美国法院曾判定一个为年轻人的教育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即使受托人在选择受益人时必须首先从委托人的孙子女的后代中挑选。1961年美国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判定一个为支付某年轻人的医学院学费而设立的信托为公益信托,该信托的分配条件是该年轻人允诺学成后回到委托人的家乡行医。在另一个案例中,许多捐赠者为了治疗某病人的疾病而捐赠了数千美元,但是这笔钱还没有花病人就去世了。新泽西州法院判定该信托不是公益信托,拒绝对其适用“近似原则”,指示将钱归还给捐赠者。

还有些目的为“公益”的信托由于其目的违背公众政策而无效,例如为政党设立一个永久信托即是违背公众政策,因此为促进某特定政党的成功而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为通过某特定政党倡导的方式改善政府机制和管理方式而设立的信托则可能是公益信托。例如,198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认定一个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及其相关事业的原则”,包括支持持有社会主义观点的政府部门候选人等的信托为公益信托。目的为改革法律的信托也可能是公益信托,只要所倡导的方式不违法。

有些英美学者认为公益目的的定义应该宽泛一些,因为公益信托可能被用于“从事许多目前不适合动用公共基金的试验,或者在成功之前公众不愿意支持的试验”。1971年美国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件,遗嘱人吉姆斯·凯德在1946年订立遗嘱将其遗产留给后人用以研究和证明“人死亡时如果及时拍照则可以将其正在离开的灵魂拍下来”的说法。不久凯德失踪。1964年其遗嘱被发现并被遗产检验法院检验,此时他的遗产高达17.5万美元。法院判定公益信托成立。在1971年重审时,初级法院将信托财产授予纽约市的美国心灵学研究学会。1975年该学会向亚里桑那州的遗产检验法院提交报告,声称其已将该笔钱全部用于意定的研究,但是没能证明人的灵魂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