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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保险证券业务的核算(9)

第十九章 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证券公司业务概述

一、证券的种类与概念

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按照证券所规定的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证明书。证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证券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或收益证券)。商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只证明持券人对商品具有领取权,如提货单、仓单等。货币证券是表明持券人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有权或债权,并可以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是一种有价证券,也即狭义上的证券。金融企业经营的证券业务指的是资本证券,或狭义上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是一种特殊资本,持有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并可以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本金,具有良好的流通性。

证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通过银行这一信用中介机构,采取间接金融的融资方式筹集巨额资金,而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逐步开放直接金融的融资方式,开放证券市场,使那些在间接方式下取得资金的经济织增加了在证券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的选择,也为投资者拓宽了资金运用渠道,可自行决定投资方向和承担投资风险。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正是这种在有价证券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起中介作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通过经营、募集、发行、承销、经纪或自营方式,买卖各类有价证券以实现其基本职能。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与培育,我国证券市场已获得巨大发展,2007年底,市场总体规模已超过我国年GDP总量。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不断扩大,证券市场在政府宏观指导和监督下,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依法、合规地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推进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这一金融调控工具的运用与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

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证券业务核算的特点

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但其业务内容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其他金融企业不同。因此,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与其他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业务的针对性强

证券业务所涉及的单位从业务性质上可分成三大类:一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包括各类投资信托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证券部等证券经营机构;二是以证券交易所为主体,包括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等证券中介机构;三是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由于这些机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和涉及的对象均不同,因此使用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的甚至借贷方向相反。如“结算备付金”科目,对证券公司是资产类,而对证券中介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来则是负债类。本书主要介绍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

(二)价值变动频繁,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各类证券资产是证券公司主要金融资产,由于其流通性很强、价格波动频繁,如何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各类证券的实际价值,从而恰当地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三)清算关系复杂

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买卖交易关系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因而清算也较复杂。相对于商品买卖中买卖双方的地位相对稳定性,而证券交易中无论是充当经纪人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是作为客户的投资人在整个证券市场中地位是不稳定的,一会儿买入某种证券,一会儿卖出某种证券,他们不断地充当应收证券者,或者应付证券者,给资金或证券的清算带来了难度。一笔证券买卖成交后,从卖方角度看,交易所对证券商是应收证券,应付价款;投资人对证券商是应付证券,应收价款。而从买方角度看,则正好相反。可见,清算关系是因人而异,根据买卖地位而变化的,会计核算必须明确对象。

本章主要阐述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与监督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应设置、“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兑付证券”、“代理兑付证券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进行核算。

1.“代理买卖证券款”,为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收到客户缴来的款项、代理净卖出证券收到款及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等,借方登记代理买卖证券净买入时付出款、代理客户认购新股、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而减少的代买卖证券款及客户提取存款而减少代买卖证券款。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客户实际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2.“代理兑付证券”,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借方登记已兑付的各类到期债券以及因委托单位未拨付或拨付不足债券兑付资金、客户兑付时垫付的资金;贷方登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以及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代理兑付证券款”,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的兑付资金。贷方登记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方登记代理兑付的资金,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兑付证券款项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结算备付金”,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借方登记证券公司存入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贷方登记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的数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款项,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的同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计入损益。

(一)客户资金专户的核算

1.客户开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以及日常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客户

客户取款时,会计分录相反。

2.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已提利息部分)

利息支出(未提利息部分)

贷:代买卖证券款——××客户

3.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时,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二)代理买卖证券的核算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其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负担的交易费用)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其差额,借记“结算备付金——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负担的交易费用)

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例19‐1】 黑马证券公司10日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买入股票成交500万元,卖出股票成交600万元,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4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5万元,证券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1万元。

10日黑马证券公司根据资金清算凭证等资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910000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910000

同时,反映手续费收入与支出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款手续费支出10000

结算备付金——自有400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50000

(三)代理认购新股的核算

1.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申请及收账通知,代理客户认购新股,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2.证券公司将款项划划转清算代理机构进行认购新股,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客户

3.中签,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时,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4.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还给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5.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客户

(四)代理配股派息的核算

1.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2.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客户领取现金与红利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等发行单位的委托,代理兑付到期证券,并于兑付结束后,从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1.收到国家或企业等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

2.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实际兑付金额办理兑付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4.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由公司垫付证券款时,以后再结算兑付款和手续费的,应按兑付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