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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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19)

第八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包括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缴存存款、汇划款项、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从广义上讲,金融企业往来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中央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企业往来核算的内容主要涉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往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后者也称同业往来)。前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向央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向央行借款、办理再贴现、通过央行办理大(小)额汇划款项等业务。

后者主要包括跨系统汇划款项及结算、同业拆借等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实质上是银行之间资金的往来,体现了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严格管理。在办理业务时一般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做到及时传递凭证,办理业务迅速,不能随意拖延、压票,收到凭证后要及时处理账务,加速资金周转。②要做到及时清算资金,防止相互拖欠。中央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以及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都是在严格划分各方资金的基础上进行的,相互往来的资金存欠必须及时清偿。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银行保留足够的准备金存款,便于清算使用,若在清算前资金不足,要采取措施及时调入资金。③商业银行到央行取款不得透支,计划内借款不得超过央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同业拆借应通过双方在央行的存款户办理转账,不得提取现金;汇划款项必须遵守央行的规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核算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由于缴存款、融通资金、汇划款项、领缴现金和通过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户往来。其内容包括: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中央银行再贴现、通过中央银行办理款项转汇及同城票据交换等。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商业银行应设置以下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当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时记在该科目的借方,存款减少时记在该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的结余数。

该科目按照存放款项的性质可以设置下列三个明细账户:

(1)“备付金存款户”。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用于清算业务资金头寸的备付金存款的情况,它是核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的基本账户,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账务往来均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2)“法定存款准备金户”。用于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情况。向中央银行存入准备金时记在本账户的借方;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变动而调整缴存款,需从中央银行退回法定存款准备金时记在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结余数。

(3)“财政性存款户”。用于核算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的情况。

凡商业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或调增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账户借方,调减财政性存款时记在账户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财政存款的结余数。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向中央银行借款”。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用于反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该科目按照借款的性质,下设“年度性借款户”、“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等明细账户。

当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时记在科目及相关明细账户的贷方,当向中央银行归还借款时记在科目及相关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贷方,表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而尚未归还的借款。

3.“贴现负债”科目,用于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再)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该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转贴现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当商业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贴现票据到期时,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本科目(利息调整)的余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二、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取或送存现金业务,是由于中央银行是全国的货币发行机关,是全国的现金总出纳,并通过商业银行控制着全国的现金流量。

(一)送存现金

商业银行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送存中央银行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现金送存单提交给开户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根据现金送款单回单联代转账借方传票,另外填制现金付出传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库存现金

(二)支取现金

当商业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不足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凭证到开户中央银行提取现金。商业银行根据现金支票凭证回单联代转账借方传票,另外填制现金收入传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三、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存款的范围

要求商业银行缴存存款是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的具体体现。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主要有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所以,缴存存款的范围包括缴存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一般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主要有中央预算收入、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所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是国家金库款扎减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数;待结算财政款项扎减借方数;财政发行期票款扎减应收期票款项;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及各项债券款项,扎减已兑付国库券及各项债券款项数。

一般性存款有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业存款、部队存款、基建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和其他一般存款等。

(二)缴存存款的规定

1.缴存的比例。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为100%。一般性存款的缴存比例为中央银行确定的法定存款准本金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运用,可适时调整该比例。

2.调整缴存存款的时间。严格说来,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只有第一次才称为缴存;以后再缴,均称调整缴存款。调整时,城市分支行(包括所属部处)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及其所属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如遇调整日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顺延。

3.调整缴存存款的计算方法。对缴存存款的计算,应根据存款日有关各科目余额合计数(计至角分)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求出期末缴存的数额,然后再与上期已缴存的数额进行比较,求出应调增或调减的数额。实际调整缴存金额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为了减少调整次数,规定余额增减达到10万元以上时再进行调整,不足10万元并入下次调整。

4.缴存方法。各商业银行对应缴存后调整的财政性存款,应按旬向当地中央银行缴存;而对应缴存或调整的一般性存款则按旬逐级上划本系统上级管辖行,最终由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三)缴存存款的核算

1.第一次缴存存款。商业银行第一次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时应根据存款科目余额,填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并按规定比例计算出应缴存金额,然后分别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调整)一般性存款划拨凭证”各一式四联。上述凭证填制并审核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次缴存财政性存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转账后,将划拨凭证的第三、四联签章后与“余额表”一起送开户中央银行。

第一次缴存一般性存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法定准备金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转账后,将划拨凭证的第三、四联签章后与“余额表”一起送交清算中心(组)。

2.调整缴存存款及欠缴存款。商业银行各级行处第一次缴存存款后,应按规定时间根据吸收的各类存款余额变动情况向中央银行调整存款。无论是调增还是调减退回,其核算手续与第一次缴存时基本一样。商业银行在规定的缴存存款时间内调整应缴存款时,如果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余额扣除必要的周转金不足,不能足额缴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筹集资金,办理缴存手续,否则构成欠缴存款。对于欠缴存款,中央银行每日按规定比例扣收罚款,随同欠缴存款一并收取。对于欠缴的财政性存款,每日处以万分之三的罚款,对于欠缴的一般性存款,每日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商业银行对于欠缴存款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贷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资金清算头寸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借款,从中央银行的角度又称再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对于信贷资金的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借款种类

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的借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度性贷款。它是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年度性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2.季节性贷款。它是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性上升等原因引起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季节性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日拆性贷款。它是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和清算资金不足等原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日拆性贷款期限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二)借入款项的核算

商业银行各级行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时,计划部门应填制一式两份再贷款申请,报送中央银行计划部门批准。再贷款申请书经中央银行计划部门签批后,商业银行会计部门填写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在借款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后提交中央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1.借入款项的处理。商业银行会计部门受到中央银行退回第三联借款凭证后,以此联代转账借方传票,另编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备付金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办理转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再贷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3.归还借款的处理。贷款到期,商业银行计划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归还贷款手续,主动归还贷款。此时,会计部门应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利息支出——再贷款利息支出户(差额部分)

应付利息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再贷款到期,如借款的商业银行未主动办理还款手续,而存款账户又有足够余额归还贷款时,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在征得商业银行同意后可主动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两联,收回贷款。到期若无足够余额归还贷款时,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将其转为逾期贷款。

五、再(转)贴现的核算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贴现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由于办理贴现业务而引起的暂时资金短缺。再贴现的实付金额等于再贴现商业汇票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的余额。再贴现的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办理再贴现时的处理。

商业银行将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再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中央银行的印鉴,连同两联再贴现汇票清单和已经贴现的再贴现商业汇票一并送交人民银行。待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第四联再贴现凭证、汇票清单及加盖“已办再贴现”戳记的商业汇票后,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以第四联再贴现凭证作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面值

同时,将再贴现清单和商业汇票在再贴现汇票登记簿上记载。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