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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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党的建设(15)

四、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

民主是智慧的天空。一个追求创新的时代,也必然是一个讲究民主精神的时代。党的十七大把党内民主建设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明确提出来,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一大亮点,表明了我们党对党内民主问题的清醒认识和高度重视。在2008年2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作了进一步强调。党的发展历程证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只有切实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党的创新活力,才能广泛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使改革创新成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使改革创新的决策更科学、实践更丰富、成效更显著,形成全党齐心协力推进党的建设、做好党的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胡锦涛同志2005年1月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十七大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因为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在这些权利面前,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从实践看,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切实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确保党员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1.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要求

党内民主与一般的民主不同;而且不同政党的党内民主,由于政党的性质不同,也会有很大差异。这就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用一般的民主来套用党内民主,也不能将其他政党的党内民主来套用到我们党内来。我们强调发展党内民主,不是以强化个人自由主义为取向的,而是以增强组织团结为取向的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因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列宁明确说过,民主只是政治方面的一个范畴。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虽然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处在不同的层次上,民主比民主集中制更根本,因而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但两者又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而不应当将其割裂开来。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由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所决定和制约的。没有民主,也就谈不上民主集中制;民主发展到什么程度,民主集中制才可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反过来,民主集中制对民主也有着重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果民主集中制这个组织原则贯彻好了,也有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正常化。我们建国以后民主集中制贯彻得不好,主要倾向不是民主多了,而是民主少了,是离开民主讲集中。由此说,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而决不能把党内民主的存在与党内集中机械地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中国共产党内,不存在离开了集中的党内民主,离开集中讲民主,将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同样,也不存在离开民主的党内集中,离开民主讲集中,将会导致个人专断。这就表明,只有把民主集中制贯穿于党内民主建设的全过程,才能更好地保证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从实践层面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建立和保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正确处理和调节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党的智慧,集中全党的力量,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党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党的战斗性源于高度的组织性。党只有实现组织上的高度统一,才能在行动中保持高度一致,从而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换句话说,如果不能把党员有效组织起来,即使人数再多,也只能是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党也不能成其为党。而要实现其组织上的统一,就必须把全体党员和党的各个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正如刘少奇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因为,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在政治平等关系的基础上,把全体党员和党的各个组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从基层到地方、再到中央的组织结构体系,以及从党员到党的代表大会,再到各级党的委员会层层授权的权力结构体系,从而使党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战斗部队。其次,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党是党员自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组成的组织。但由于各个党员的经历、所处地位、文化素质、思想方法和觉悟等不同,各个组织所在地区和单位、工作任务和具体情况等不同,因而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而解决这些矛盾既不能用斗争的方法,也不能用压服的方法来解决。解决这些矛盾,只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要求,才能做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使党内生活始终处于健康状态,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再次,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党的建立和建设,目的是为了对革命和建设事业实施正确有效的领导。而党实现领导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制定决策并付诸实施的过程。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制度保证,它对于党的决策正确和有效执行关系极大。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全党的智慧和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以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并做到统一认识和统一行动,从而保证党的决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2.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

民主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而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民主的指向总是为特定的人群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的组织系统内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党内民主建设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而展开的。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建立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党员主体民主权利基础上。

在共产党内,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民主权利历来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共产党是担负特定政治使命的集团,党员加入党的组织,必须承担党组织规定的义务,献身党和人民的事业,这是一种政治纪律,也是一种政治责任和要求。但同时,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主体,在承担组织义务的同时,也必然拥有作为组织主体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党员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与党组织尊重党员主体的权利,就构成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党组织对党员基本权利的尊重,也就等于把党内政治生活建立在党内民主的有序运作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党员民主权利,不仅为党内民主提供了主体力量,而且为党内民主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由此可见,坚持党员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对于发展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有着重要作用。对此,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明确指出:“在这次修改党章上,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我想,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政治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但是,在党内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这是需要认真克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强调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作为每一名共产党员,也必须树立应有的权利意识,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在要求。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在党内,发扬民主主要是在广大党员中充分发扬民主,主要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在党内开展民主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都要以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如果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选出的干部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党员和利益,做出的决策就不可能真正符合广大党员的意愿,民主监督也必然流于形式和软弱无力。因此,只有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才能真贯彻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总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从而更好地保持党的先进性。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提升执政党政治权威、优化执政党组织功能的迫切需要,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而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能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真正发挥主体作用,使党的意志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党员对待党内民主的态度,决定着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进而决定着党内民主的进程甚至成败。党员主体权利得不到确立、保障和行使,党内民主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寸步难行。因此,要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引导、鼓励和支持广大党员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