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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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党的建设(13)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直接选举的范围还不大,有的选举流于形式,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有些选举程序还不够健全。民主选举的核心问题是尊重和维护选举人的权利,要围绕这个核心进一步规范党内选举制度,着重解决选举流于形式的问题。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人如果不被列入候选人名单,是很难通过选举人另选他人的方式选上来的。因此,第一步就要改革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改变目前主要由领导和领导班子提名的方式,可以自荐、党员联合提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产生。要赋予选举人更多的权利,包括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要求改变候选人的权利,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等。要提高党内选举的透明度,让候选人与党员见面,使党员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以作出正确的比较和选择。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目前基层党委委员的差额比例为20%,地方党委委员的差额比例为10%,而中央委员的差额比例则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的做法是:在中央委员预选时按5%的比例进行差额选举,在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增加党内选举的竞争性,给代表以更多的选择权,真正形成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要使选举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现象的发生。要加大违纪追究的力度,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此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党内选举制的范围,缩小任命制的范围,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方都应该实行直接选举。

4.党的工作制度

党的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党的管理事务中的体现,主要包括各级党委职责权限的规定,党委的工作规划,讨论重大问题的原则、方法和程序,重大决策的表决以及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党的工作制度,第一,要明确各级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按党章规定,切实发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作用。有些地方党委存在的以书记碰头会或办公会代替常委会,或以常委会、党政联席会、领导干部工作会代替全委会的做法,应予纠正。第二,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对党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责、任务、领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涉及全局利益的大事上党委要进行有效的决策,严格与行政部门的具体业务管理区别开来。第三,要建立决策责任制。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掌握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权。各级党委的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命运。建立决策责任制,对于促使决策者精心决策、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和实现决策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历史教训说明,我们党和国家曾因决策失误,付出了沉重代价。此种情况,而今仍在不少地区、部门、单位重演。建立健全的决策责任制,用制度来保证各级党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慎重决策,就能有效地避免决策失误。即使出现某些决策失误,也易于及时纠正。

5.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防止各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维护党的原则,及时揭露和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党内监督制度不但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制度之一,而且是保证其他制度的制度,因而更为重要。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是对执政党提出来的。作为长期执政的党,必须解决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备受全党全国人民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经过20多年的酝酿和10多年的准备已正式颁布。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执政50多年来制定的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条例》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意义和目的、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纪委以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代表应当承担的监督职责,党内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党内监督实施的保障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在党内监督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突破和最新成果,对于建立起一整套运行顺畅、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形成从基层党组织到中央最高领导层,从普通党员到党的领导干部,全党参与、上下互动的监督体制,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以此为契机,通过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带动和促进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督,逐步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有力的保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完善的党内监督制度,需要一个实践、探索的过程。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用制度保证党内监督渠道的畅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既是各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又是最高监督机关,负有监督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工作的责任。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定期向同级党代会作认真地工作汇报,党的代表大会要严肃审议党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党委会的工作作出具体的分析,以利于党的委员会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党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向党员群众汇报工作和思想,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对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及时予以答复。党的上级组织要定期检查下级组织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听取党员群众的反映,并定期向下级组织通报自己的工作。下级组织要主动、全面地汇报自己的工作,并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组织都要重视和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重视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批评。所有这些,都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加以保证。

(2)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履行纪检工作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负有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监督的职责。中央纪委如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有权向中央委员会检举,并可受中央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核查处理。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地方纪委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为了便于检查监督,地方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可以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纪委常委有权了解对同级党委领导成员的民主评议情况。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支持和保证纪检人员正当行使职权,凡干扰、阻碍纪检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纪检人员的人,要受到严肃的处理。

(3)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包括“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双重生活会制度等。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会是党员接受党对自己工作、思想情况的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便及时改正缺点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的最基本最经常的场合。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而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常委会)本身。领导班子成员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委内部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党组织没有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或者不能定期召开生活会,或者使生活会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对生活会作出更加严格和完善的规定,使之落到实处。这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一环。

(三)抓住党的建设最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集中力量攻坚

1.要把体制和机制的改革问题放在党的制度建设的突出地位

体制和机制把党的组织和活动的诸要素如党员、党的干部、各级组织、各种规定和要求等有机地连接起来,加以组合、协调,使组织能够像活的肌体一样运作。一个组织的活动是否有效,能否达到目标,关键要看其体制和机制是否健全、科学。组织学原理告诉我们,即使构成党的组织和活动的要素完全相同,但如果要素之间的地位、关系不同,结构不同,这个组织的活动能力和活动效果就不一样。这说明了体制问题的重要性。由于我们过去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实践中长期忽视体制建设,使党内关系不正常,党的活动不正常,这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产生了消极影响。从党的根本制度讲,我们党从来也没有改变过自己的立场,一直旗帜鲜明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党的组织和活动的具体制度,我们党也一直比较重视,这从党的一系列文件和文献中可以看出来。大至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小至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我们党都针对性地制定了条例、规章和准则。即使拿后来出现严重问题的党内民主来说,也是如此。我们党在党章及其他一些文件中,对党员的义务、权利,党内民主生活的规则,党员对党的干部的监督,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对各级执行机关的约束等,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党内出现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民主的弊端,固然同其中一些具体制度不科学有关,同一些规定未能适时制定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因为这些体现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得到保证和坚持。例如党章赋予了党员选举权,但这种选举权往往会因为机关的包揽和过于琐碎的干预而流于形式。可见,以往党的制度建设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往往不是由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缺乏,也不是由于党的根本制度有毛病,而是由于体制和机制有问题。

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首先要转变观念。由于受党的建设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人们往往习惯于把党的制度看做由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两部分组合而成,而不习惯把它明确分成根本制度、具体制度和体制与机制三个部分。由这种观念出发的结论也往往比较简单:要么认为出现的问题在党的根本制度本身,要从根本上解决党的问题就必须改变党的根本制度,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要么认为出现问题不是由于制度不好,而是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因而关键不在制度,而在人的素质的提高。这类观念需要改变。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都很重要,但要使这两个层面的制度都运转起来,离开把这些制度及构成组织的要素有机、有效地连接在一起的体制和机制是不行的。举例来说,我们有禁止党员和党的干部行贿受贿的规定。但如果不能把它和使用权力的具体要求结合起来,和严格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和人民群众及其代表对干部的罢免权、监督权结合起来,和对机关工作人员物质生活的基本保证结合起来,这个规定就起不到管住党员和干部的作用。只有这些方面组合起来,构成一个紧密结合的有机网络的时候,党内腐败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所以,党的制度建设要求对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给予充分的、足够的认识。

突出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在党的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就要在党的制度建设实践中注重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体制和机制强调构成党的制度的各个要素,更强调这些要素之间的联系。因为单个的要素固然不可缺少,但若要素之间缺乏联系,那么要素本身再好,也很难发挥作用。事实上,把党的制度建设的各个要素联系起来的要求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同时必须有相应的纪律来约束,有相应的思想教育作基础,有对干部使用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作保证;普通党员参与党的重大问题决策和管理,既需要有关参与范围的确切规定,又需要设立参与的具体渠道,还需要充分保证广大党员的知情权;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个人专权就要有集体领导制度、干部选举制度、干部任期制度、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干部流动制度等具体制度之间的配合,等等。建立、健全、完善党的体制和机制,对其进行改革,就要探索这些联系,建立这些联系,去除与大多数要素相矛盾、相抵触的东西,补充建立这些联系所需要而过去又没有的东西,推动党的各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来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