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和谐校园的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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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试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处分听证程序的构建(1)

俞锋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法治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大学生诉高校案”层出不穷,许多高校在倍感“无辜”的同时,消极地疲于应诉,痛苦不堪。纵观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缺乏缓冲程序的学生处分机制很容易产生不公正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也必然遭到被动接受处分的学生的质疑。设置处分听证程序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同时也有利于高校管理的民主化,为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铺平道路。

关键词教育管理处分听证构建

随着当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民主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听证”一词大家已经觉得不再陌生,“听证”正逐渐成为人们参与管理,发表自己观点,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听证作为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最初的本意是指诉讼中应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而做出的一种程序设计,后来被移植到立法和行政方面。我国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确立了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的正式程序中,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正式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随后《立法法》和《价格法》相继对听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当然也包括教育领域,听证作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一些中小学的学生管理中相继引入处分听证制度,并得到学生、学校和家长三方的普遍赞同。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首次把处分听证移植到学生管理中,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处分听证”在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依法治校工作中可能发挥的作用,也许它就是破解“大学生诉高校案”高发的“良药”。本文试就处分听证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构建的可行性问题展开论述。

1.构建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意义

1.1构建处分听证的现实基础是现实的“弱势学生对抗强势管理

2000年3月,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对某研究生做出留级处理前,召开听证会听取研究生处和涉嫌违纪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003年10月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自考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程序》中规定,违纪考生在被取消作弊科目成绩的同时,根据作弊情节轻重,给予作弊考生停考1到3年的处罚。市教育考试院将对给予停考处罚的违纪考生实行听证程序,以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其中有3名被处以停考处罚的考生不服,要求听证。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为此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此后直至2005年教育部新版《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之前,国内几乎没有第二所高校,在内部处罚与学生发生纠纷时设有基本的听证程序,或任何容许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长期以来,习惯了“行政本位”式管理的高校,在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及做出的各种决定时,基本上多以便利自己的管理为出发点,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有效保障保护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等关键问题。许多高校在处分学生时,为了达到“罚一儆百”的作用,一直贯彻着从快从重之原则,学生们对自己受到的处分,几乎没有抗争和申辩的权利。一方面,这种情况与我国高校和整个教育体制长期以来持有的一种传统“全能家长”观念及其造成的惯性作为有关,在这种习惯性思维的支配下,教育管理者的职权无形中得以膨胀,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学生合法权利被善意的遗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直不太明确,高校在“自主权”的掩护下,许多管理制度和行为一直处于法治的真空状态。在此等境况之下,大学生权益易受侵犯也在所难免,而且受到侵犯后往往还难以申辩。

当今这个时代,法治和民主的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题,它也在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的教育管理领域。作为高校的教育管理者,我们应该对新社会背景下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有进一步清醒的认识:流水线式的培养方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了,高校与学生已不是简单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承担了一定的教育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构成教育消费关系,形成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学生这种教育消费者身份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在高校强势管理之下,学生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任其宰割的弱势地位,虽然高校在这层关系中也应是地位平等的教育消费服务者。

为了切实落实依法治校的方针,摆正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使高校学生管理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必须建立保障学生权利及畅通申诉渠道的听证制度。现在不少高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已经确立了“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程序”,但是却没有设立听证程序,作为保障依法办学的另一重要环节,这个问题也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必须运用严谨的法律知识,从规章制度上明确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确定学生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一旦学生要受到处分,或者处分后提出申诉时,听证程序该怎样合法有序地进行。

1.2构建学生处分听证程序的时代意义在于能够形成和谐校生关系

一浪高过一浪的教育诉讼浪潮,一方面昭示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隐含着高校自身疏导机制、自我保护机制、危机缓冲机制上的不足。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带有延续性的特征,这使得学生及家长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希望能够和平解决,一般不愿提起诉讼。而校方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学生,也不希望学生动不动就打官司。从感情上讲,从各自不同的需求上来讲,学生与学校都不愿对薄公堂。

在创建法治高校与和谐高校过程中,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至关重要,我们以前过多地强调了高校管理权力而忽视了学生权利,这种不和谐的后果是学校缺失活力,所以一定要使学生与学校的交往互动成为高校运作的常态。在法治的背景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目前所缺乏的则是学生的参与机制。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建立处分听证制度无疑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培养学生自治意识的最佳选择。处分听证的价值在于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维护学生的权益。由于这种权利保护来自权利者本人的认同,所以它应该是最认真、最彻底的一种保护。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任务面前,构建和谐的校生关系才是高校和学生共同期盼的双赢结果,这也是时代对新时期高校提出的要求。和谐的校生关系不是“高压式”的学生管理所能带来的,而是双方在互相尊重下共同营造的。当然,并不是高校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所有纠纷、争议问题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权利,处分听证制度的意义也在于保障学生权利,实现大学宽容、自治与和谐的状态。相信一套合理有序的学生处分听证程序的设立,能够为这样一种和谐校生关系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3建立学生处分听证程序的法治诉求是处分行为的程序化

现代法治精神要求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权利,不管是规章制度的建立还是具体行为的实施都应如此,这也正是高校学生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程序是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学校管理制度化的基石,可以用高校和学生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衡量高校法治化程度的标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实质就是过程的正当程序化。

这一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学校决定的作出,除如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制定等教育自主权运用外,都必须遵守程序规定,而且还必须是正当程序。对高校依法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不仅应坚持理由合法,同时还应坚持处罚学生的程序符合法治的要求,这一点在新《规定》中其实已经有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只是新《规定》没有具体的明确听证这一程序。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程序性规范和正当程序保障机制成为了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我国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自主权时存在的普遍问题。不论结果多么“合乎民意”的处分决定,如果失去程序正义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更不可能实现管理的法治化。为了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化,需要确立一系列关于议论答辩和推理证明的规则,明确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