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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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笔 录(1)

第一节 笔录概述

一 笔录的概念

笔录是司法机关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所制作的受案、勘查、讯问、询问(又叫调查)、庭审、评议、执行等文字记录。

笔录的概念的含义包括如下几点:

(1)制作笔录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或律师,其他任何机关和人员制作的笔录,不在本章讲述范围之内。

(2)制作笔录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受案、勘查、讯问、询问、调查、庭审、评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知情人所口述的情况。

(3)制作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因为笔录本身就是用文字形式把客观情况记录下来的文书形式,因此,笔录必须反映原始面貌、谈话的原意,不允许加进办案人员分析、判断的一些内容。

笔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制作的主体因涉及的案件及事件不同而不同。本章所讲述的笔录只限于司法机关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制作的各种笔录。

二 笔录的分类

笔录,是司法机关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文书。它不但记载了办案过程的整个情况,而且是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有些笔录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大多数笔录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不论是刑事、民事、行政哪一方面的案件,案卷材料中没有笔录就不合法。

司法机关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制作的笔录的种类很多,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笔录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按笔录的性质划分

按性质划分,笔录可分为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诉讼笔录又可分为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

(二)按笔录的制作主体划分

按制作主体划分,笔录包括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监狱等执行机关笔录及公证、仲裁、律师等法律机构的笔录。

(三)按笔录记录的形式划分

按记录的形式划分,笔录可分为记录性笔录,如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等;说明性笔录,如现场勘查笔录、执行笔录、搜查笔录等。

(四)按笔录的作用划分

按作用划分,笔录可分为证据性笔录,如调查笔录、勘查笔录;证明性笔录,如验明正身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诉讼性笔录,如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由于篇幅所限,本章只着重介绍常用的几种笔录的内容和写法。如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审评议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调查笔录。

三 笔录的作用

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

(一)笔录是案件事实情况和承办人员的活动情况的真实反映

承办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所进行的法律活动,都须有相应的笔录予以记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讯问笔录;审判被告人,有法庭笔录;律师进行调查,有调查笔录等。同时,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访问、勘查、讯问、审查等活动,与此相关的便有相应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

(二)笔录是承办人员进行法律活动的重要手段

承办人员在进行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借助笔录手段,如搜集证据,要制作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审查案件,了解案情,阅读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如果没有这些笔录手段,承办人员的法律活动便难以进行,甚至根本无法完成。

(三)笔录是承办人员依法进行活动的依据

司法机关及律师进行的某些法律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如: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必须验明正身,执行后要将执行情况如实记录,要制作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死刑临场监督笔录,从而证明执行死刑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更是此程序依法进行的依据。

(四)笔录是制作其他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制作侦查、预审、检察文书,还是辩护代理文书,裁判文书,都必须以可靠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各类笔录正是这些材料的固定形式,依据这些笔录,制作相应的文书。如依据法庭笔录、合议庭笔录,才能制作判决书等。

(五)笔录是重要的证据和诉讼材料

笔录经合法制作,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如证人证言笔录、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笔录完成立卷归档后,这些证据能够使诉讼材料得以固定保存,对掌握分析案情、研究核实证据、侦查起诉、辩护代理、定性处理、审判执行、复核申诉,都是具有相当实用价值的资料;同时,笔录作为重要的司法资料,对案件的调研总结及法制教育也具有重要的研究参考价值。

第二节 主要笔录制作

一 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

笔录种类很多,内容不同,格式又千差万别,但从总体上讲,制作笔录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内容要真实完整

内容真实完整是制作笔录的根本要求。笔录是客观真实情况的记录,是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真实性是笔录的生命。所以,在制作各种笔录时,都必须将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反映出来。应尽量记原话,即使记不下来原话,也要使记录的内容不失原意;在真实的基础上还需要做到完整,把需要记录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下来,不能任意取舍,更不能有头无尾,也绝不能丢三落四。

(二)格式要正确规范

对于司法机关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只适用于特定机关或者特定程序、特定事项的笔录,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机关规定的法定格式、内容进行制作。

(三)手续要完备合法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各种笔录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有法律效力。因此,诉讼笔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制作。公证、律师和仲裁组织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笔录。笔录要由法定的人员在法定的场合记录,笔录中如有错记漏记需要补正时,补正处要捺指印,有时需经有关人员同意。笔录完成后,有关人员要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同时要求有关人员阅读、核对、宣读,并要求签名盖章,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笔录具有保密性,如侦查笔录、评议笔录,其内容不得向当事人公开。还有,笔录要求当场一次性完成,不允许采取事后追记或补记的形式,一般不允许接着写。

(四)文字要清晰无误

笔录文字要清楚,明白,简洁明了。要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不得任意简化或生造文字、词语。书写要工整,不得潦草,标点符号要正确规范,纸面要干净,不得随意涂改。另外,注意保存,防止丢失。

二 法庭审理笔录

(一)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法庭审理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种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过去亦称庭审笔录、法庭笔录、审判笔录。现在已统一称为法庭审理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是制作法庭审理笔录的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笔录是整个审判活动的重要文字记载,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该笔录中既能反映出刑事被告人及民事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提取情况,又能反映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严格,是否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法庭审理笔录也是一审法院制作判决书,二审、再审法院全面审查原审判决,并制作判决或裁定的依据,还是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时的重要材料。

(二)法庭审理笔录的内容要点

法庭审理笔录从结构上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1)要记明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旁听人数、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基本情况。民事案件还要写上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

(2)要记明案件来源、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对回避的决定等事项。

2.正文

(1)宣布开庭情况。记明宣布案由、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2)法庭调查情况。例如,一审刑事案件,一般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的审问和询问,当事人的回答与陈述以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公诉人的询问与发言。再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一般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以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等。

(3)法庭辩论情况。如刑事案件,应记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或控诉一方发言的要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或被告人的辩解。法庭辩论终结时,还要如实记下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或行政案件原告、被告的最后陈述。

(4)法庭评议情况。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这部分内容应另记入评议笔录。

(5)宣判情况。当庭宣判的,记入法庭笔录,定期宣判的,另记入宣判笔录,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是否提出上诉,都要记明。

(6)法庭秩序情况。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有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情况都应记入法庭笔录。

另外,如果延期审理的,要把延期的理由记入笔录。

3.尾部

法庭审理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审理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审理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三)法庭审理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事前要做好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要先熟悉案情,了解审讯提纲和审讯意图,掌握审讯要点和重点,以及审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法令和专业技术上的名词术语。

2.内容要全面

凡是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审判实践中的各种实际情形都必须记录下来,不能任意取舍。对刑事案件,应确切记清被告人答问中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情节、目的、后果以及作案时的客观条件和环境等;对被告人庭审中态度、神情和动作等也应如实记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讯问的问题不作回答,对证人的证言提出反驳、反证,对公诉人的答辩都要如实记录;对受害人的陈述,要记清事实、经过、原因及所提供的证据。对民事、行政案件,要记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双方陈述的理由,提出的证据、要求等。

法庭审理笔录应尽可能记准原话,不能违背诉讼参与人的本意,法庭审理终结后,法庭笔录应让各诉讼参与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各诉讼参与人签名或捺指印。

3.详略要得当

法庭审理笔录要详略得当,如刑事案件,对于公诉人当庭揭发犯罪、答辩问题、进行反驳、发表主张的依据和理由,对于辩护人提出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对于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证实问题的证据或者新的线索,对于证人证言,对于鉴定人所作的证明和解释等内容应该详记;对于公诉人在法庭宣读的起诉书、发表的公诉词、法庭已有的文件可以从略;对于辩护人对案件的分析和法律的解释,对于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等内容只记要点。

4.手续要齐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经审判长同意,可以补正、修正。书记员应将当事人查阅笔录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然后让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

(四)格式

法庭审理笔录(第 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记录如下:

[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也应记入。]

三 合议庭评议笔录

(一)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概念及作用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指案件审理终结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就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讨论,并由书记员将讨论的具体内容记录下来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这是合议庭制作评议笔录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