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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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人民法院文书(上)(3)

2.公开性原则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审判公开不仅是指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判决宣告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而且裁判文书也要向社会公开。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本院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是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更好地总结裁判文书的制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3.说理性原则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也是使当事人信服的最终根据。国外学者通常认为,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同时是一份优秀的法学论文。早在1942年,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就曾指出:“告状的状词,判案的判词,都是说明道理,使人一看就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0年指出:“改革裁判文书,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经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今后,不仅是刑事裁判文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撤掉。”

4.针对性原则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制作的部分裁判文书中,证据和理由的写法公式化、概念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事实的叙述缺乏针对性,判决理由的写法公式化,对当事人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往往用“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这样的套话来代替分析论证过程。其结果,导致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千篇一律,千案一面。针对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无论是叙述事实、介绍证据还是阐明理由,无论是制作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还是再审裁判文书,都必须坚持从个案实际情况入手,充分进行论证推理。

5.合法性原则

裁判文书的制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和裁定书的制作作了规定,第89条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适用范围和效力做了规定。这些都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文书改革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二 人民法院文书制作改革的重点和具体尝试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判决理由的写法概念化、公式化的现象相当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了今后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见,裁判文书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尤其是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要加强分析、论证;二是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化,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尝试

在近年来掀起的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热潮中,各级人民法院本着增强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透明度和说理性的原则,在借鉴境外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大胆进行了一些实验和尝试。

1.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后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率先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的判决后附设“后语”。此后,其有选择地在二审和再审民事、刑事裁判文书中试行,并统一称为“法官后语”。例如,在该院2001年2月受理的“吴某某、黄忠某诉周某某债务纠纷上诉案”中,周某某丈夫黄国某因车祸死亡,其单位给付周某某补偿款81万元,给付死者父母即上诉人吴某某、黄忠某9000元。吴某某、黄忠某请求法院判决儿媳返还部分补偿费,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二审法院酌情改判周某某再付给公婆1万元。法官判决后认为有必要附设“法官后语”,写道:

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国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

吴某某、黄忠某涉讼为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国某的思念,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遇不幸的儿媳周某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则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

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敬老爱幼、互相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某、黄忠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

被上诉人周某某看了这份判决书后十分感动,向法官表示能够理解“法官后语”的良苦用心,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并立即主动将1万元交付法院转交原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后语”毕竟是新事物,在社会乃至法院内部都还有不同的看法,是否值得推广是需要实践检验的。

2.附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

长期以来,法院裁判文书中只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作为依据,但不具体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使得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不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河南省郑州市矿区法院和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从2001年起,试行在民事、刑事判决书后,附引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

3.由法官署名改为法官签名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一直遵循这样的做法,即判决书的原本由审理该案的法官签名,正本则由法官署名。近年来,福建省思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推行了法官在裁判文书正本上“亲笔书写签名”的制度。这对于提高法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4.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书写采用“主文—事实—理由”的行文结构,新中国成立前陕甘宁边区法院也采用这种行文结构。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五十年代的司法改革运动,裁判书正文的行文结构改为“事实—理由—主文”的结构,并沿袭至今。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改革中试行了与国际接轨的“主文—事实—理由”的文书结构。但鉴于“事实—理由—主文”的裁判文书结构已在我国法院系统约定俗成,而且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改革重点,这一改革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章重点提示

1.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法律文书的效力为标准,可以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划分为具有特定效力的司法文书和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前者如各种案件中的裁判文书、命令、批复、公告等,后者如笔录、布告、书函、案件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②按照诉讼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文书、民事法律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③按照审判程序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第一审裁判文书、第二审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复核程序裁判文书、特别程序裁判文书和执行文书。④按照文书的种类和功能不同,可以分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笔录、命令、布告、书函、报告、证票、其他类等。⑤按照文书的制作方法不同,可以划分为表格式文书、填充式文书和叙述式文书三类。

2.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主体上具有特定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制作要求更为严格。

3.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文书得到不断的发展,对提高法院文书的制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总体质量仍然不高,而且随着新法律的不断颁布和对原有法律的不断修改,现有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