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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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文书的结构和行文(2)

(2)理由要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也就是说,要就事论事,抓住问题的中心,围绕中心观点做文章,行文万变不离其宗,有的放矢,句句破题;对需要回答、应该论证的问题,要全面分析。

(3)理由必须缘法而论,有的还要有相当深度。虽然法律不背人情,但人情不能代替法律;尽管事理合于法理,但法理毕竟高于事理。因此,理由不管是从人情还是事理方面论述,最终都必须归结到法律,不能把人情事理置于法律之上。当事人所写的法律文书中常有这样的毛病,即用事理代替法理。理由的写作在有的文书中只要略微提及,有的可作一般阐述,有的则必须有相当的深度。如,辩护词针对检察院的指控阐述不同的观点,皮毛之论不足以令法院采信;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分析、驳斥,不具备应有的深度,也难令人信服。

(三)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是文书制作者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对某一法律事项所作的结论。它是文书的总结,为全文之归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结果部分是法律文书中写法最简单的一部分,因为大多数法律文书格式都对这部分的写作规定了详细具体的方法。在各种法律文书中,处理结果部分有多种不同的内容及其表达形式。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决定是“特提请批准逮捕”;如刑事抗诉书是“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民事、行政抗诉书是“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起诉书的处理结果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等。所有这类“处理结果”的表述,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特点,即文字简短,用语肯定、准确。

三 尾部

尾部是法律文书的结束部分,这部分内容一般在文书格式中有规范的表达,总体特点是:程式严格,用语简短、固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交代有关事项

交代有关事项主要是标明行文结束,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交代有关事项”的方式以及用语不同。有的写明受文单位名称,如诉状写“此致”“×××市人民法院”;有的写“特此通知”;有的写“以上报告,请审批”。二审判决书要交代法律效力,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书要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利、上诉法院和上诉方法,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还要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签署

法律文书的签署主要是由文书制作机关或者负责人、承办人员署名。不同的文书在格式中有各自具体的规定。

(三)日期

法律文书的日期一般是文书制作或者发出的日期,裁判文书的日期则是签发判决书、裁定书的日期。日期包括年月日,用汉字的数字来表示。

(四)用印

用印一般是指加盖文书制作机关的印章,有的文书还要加盖机关负责人的印章。

(五)附项

法律文书的附项主要写明随文移送的有关卷宗、材料,或者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如在起诉书中要求注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

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行文章法

一 行文的基本要求

所谓行文,是指组织文字,表达意思。前面我们谈到了语言文字的运用问题,主要是对文字自身而言的,在法律文书写作的过程中,确定了主旨以后,如何组织文字,使它更好地为主旨服务,这就是法律文书的行文。行文涉及得更多的是文章的形式美,对法律文书的结构作了分析,对每一部分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之后,再进一步探讨其行文款式,有利于文章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

(一)法律文书的行文款式

(1)标题的书写。法律文书的标题,亦即文书名称,关于它的书写,不同司法机关在自己的文书格式中都提出了技术性要求。标题的书写应位于居中的位置,一般分作两行,机关名称、文种名称各占一行。

(2)文书编号的书写。文书编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编号上下各空一行。这样处置,文面显得开阔、大气、美观。

(3)文章的段落。不管是文章的首部、正文和尾部,只要是文字叙述式文书,总是由段落组成的。每段开头要空两格,段与段之间不要空行。

(4)文字的书写。如果是手写,一定要注意文字工整,即一笔一画地写,正确显示汉字的笔画特点和间架结构,使人能够看清楚,这是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如果是打印,一定要按照文书格式所要求的技术规范来打印,使用规定的字体。不管是手写还是打印,一定要注意避免错别字,对文稿要认真校对,不能有一点疏忽与懈怠。

(5)标点的使用。标点符号是书面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用来明确语意、表明语气、节省文字,在文章的表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正确运用标点符号,对于写好法律文书,也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写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按照我国《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规范地使用,坚决克服随意使用标点的习惯。

(二)结构用语程式化

法律文书是由首部、正文、尾部若干层次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层次结构在文书中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的。作为一种格式化很强的文书,在承接和过渡部分更是呈现出样式固定、用语程式化的特点。以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为例分述如下:

在首部,介绍完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后,在末尾,通常用“现已审理终结”一句作结总结前文,同时引出下文,即开始正文事实部分的叙述。

在事实部分,第一层以“×××人民检察院指控”作为开端用语,从而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二层以“被告人×××辩称”作为开端用语,在概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后,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来承接,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接下来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经审理查明”作为过渡用语,从而表明前边叙述的是诉辩双方各自的意见,从这以下则是经法庭审理核实的事实,层次分明,内容连贯。如果没有这个过渡用语,几个层次的内容就很难分清,甚至会使人感到重复。

接下来是对于证据的列写,一般先写“上述事实由×××证实”,然后再对证据进行分析、列举。如果需列举多个证据的,也可写为“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这一程式化的用语就把“事实”和证据这两个结构要素紧密地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理由部分的开头用语也是固定的,即“本院认为”,这是开始论理的标志。这句话上承事实之叙述,下启理由之论述,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理由部分的末尾,均采用“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的规范用语作为理由阐述的结束,进而引出下一个层次,即对“处理结果”的表述。如果缺少这一过渡,判决结果的这个层次的表述都将难以开展。由此可以看出,理由和判决结果虽然从结构上看是两部分,但衔接得却天衣无缝。

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的表述都采用非常规范的程式化语言,如“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尾部交代有关上诉事项,仍然是采用程式化的语言。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综上所述,连接裁判文书全文的结构用语,非常固定而规范,其他的法律文书亦如此。因此,我们说,法律文书的行文不同于一般的文章写作,它不具有任意性,而是在程式化的用语搭建的基本框架之内,结合案情、遵循格式而行文的。

二 章法的多样化

所谓章法,是指安排文章结构的方法和艺术。具体到法律文书,是指其正文内部材料内容的组织方法,这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法律文书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它的结构,包括表面形式和深层次的内容组织形式。法律文书在严格的程式框定下,从整体到局部,运用多种多样的章法,以达到叙事、说明、说理的目的。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