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
001井田制是一种怎样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井田制起源颇早,传说黄帝“造兵井田”。甲骨文中“田”字为棋盘式方块田的形象,是商代实行井田制的遗迹。西周是井田制盛行的时期,那时所有的井田都归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奴隶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犁牛耕的推广,农民份地私有化,井田制逐渐崩溃。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后世儒家也多有认为井田制是最理想化的土地制度。
002初税亩是什么形式的田赋制度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税的开始。
初,就是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且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具体方法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藏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
与此同时,各诸侯、卿、大夫逐渐把“周天子”所赐的“公田”占为己有,据为私田。在这种形势下,鲁国为了弥补日益扩大的财政需求,首先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地位,并开始按私人占有田亩的实际面积征税,即初税亩。
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标志着地主土地制行将发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003屯田制是何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屯田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击败匈奴后,开始大规模的边防屯田;从河套到河西酒泉张掖一带布置了屯垦戍卒六十万。这种以抗御北方游牧民族为目的的边防屯田及其采取的军屯、民屯两种形式,一直延续到后世。其中又以魏时期的屯田最具规模。
军屯以士兵屯田,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军屯的出产全部用做军需。
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流亡的百姓,以50人为1屯,在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的监管下实行耕种的方式。民屯的产品最初实行定额包干,后来改作分成制;凡以官牛耕种者,产品官六民四;以私牛耕种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
民屯和军屯,所垦田地,都为国家所有,属于国家经营土地的一种方式。但二者相比,又以军屯最被统治者看重,往往用于国家分裂时期对立政权在双方接界附近地区,如三国时期、南北朝时期、宋金对峙时期的两淮屯田都属于军屯的范畴。
唐宋时,屯田规模不大,金、元之后,屯田的地域开始发生变化,兵士屯种自给,屯田开始遍及内地和边陲,明代臻于极盛,清代时屯田走向衰落,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只有内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有若干屯田。
004占田法如何管理土地
秦汉以来,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很多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西晋颁布了占田制。
据《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载:官员按品级占田:“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国公侯还可以在近郊占刍藁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从记载可见,官阶每低一品,土地就要依次递减。但这是贵族官员,编户百姓的田地则要少很多,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土地的数额。在占田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占田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无度攫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惜的是,西晋只维持了五十余年,“占田法”不久便成了历史。
005均输、平准如何掌控流通领域
均输、平准是西汉中期以后实行的国家直接参与和控管流通领域的两项措施。其创始人是西汉的桑弘羊。
在汉武帝之前,各郡国诸侯的贡物要直接运往京师,民力耗费巨大,售价往往不足以抵偿其运费;运输过程中又往往损坏或变质。为了避免这些弊端,桑弘羊在任大农丞时,设立均输法,即在大司农属下设均输官,均输官驻扎在全国各地,各地将应贡之物(包括运输费)依照当地最高价折成现钱,交给均输官,由其根据朝廷的需求和市场行情。在价低之处购进,或运往长安,或转卖到价贵之地。
均输的实质,是将物贡变为钱贡,再将钱转投到官营商业中,使投资增值。后世王安石变法,也曾推行均输法,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西汉实行均输法以后,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和现金,具备了调控市场价格的条件。于是桑弘羊在推广均输法的同时创立了平准法。
桑弘羊的平准思想深受先秦范蠡和《管子》价格论的影响。他对汉武帝建议说,如果大司农诸官掌握了天下货物,贵卖贱买,那么,大贾富商就不能再牟取暴利,只有返本归农。如此,物价就不会失衡,天下之物即得到平抑,所以称“平准”。
“平准”政策实施后,一方面,那些因为争购物资而导致币制统一后曾一度下跌的物价重新上涨,平准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使物价恢复常态;另一方面,各郡国有不少物资运到京师出售,设立了平准机构,就可以有效防止私商操纵市场,牟取暴利。
在此后100年,王莽实行的所谓“市平”,基本上是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出来的。唐代刘晏也曾运用平准思想以“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资”。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事实上是平准的变形。元明以后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大规模的官营平准机构便不再出现了。
006均田制是怎样的土地管理制度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由政府“均给天下民田”的土地管理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行均田制。
均田制主要规定:
一、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二、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供种植桑、榆、枣树,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二十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十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授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一夫一妇的授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二匹。贵族和官僚则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与继任者。
此后,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如北齐男子十八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迁徙、身死无力营葬者及从狭乡迁往宽乡者除外)。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007庄田制如何占有土地
庄田制是古代土地占有的一种形式,始于唐代中期。
当时,贵族官僚、富商豪强都以大量拥有田业为时尚,如名相郭子仪、李德裕等都拥有自己的大庄园,一些贵族诗人(如王维、司空图)的庄田则以风景秀丽著称。皇室、官府,包括一些寺院也都拥有自己的庄园。
明代以后,朝廷赐给属下或亲王的田园称庄田,分勋贵庄田和王府庄田两种形式。
具体来说,因授爵而拨赐的庄田,称为勋贵庄田。勋贵指有功勋的武将大臣和皇亲国戚。勋贵庄田在朱元璋洪武年间特别盛行,其来源除了皇帝拨赐外,也有额外奏讨、占夺而来的。洪武之后,钦赐功臣田土之事少见。此后勋贵庄田的来源多是占夺。耕种者称佃户、庄户或庄民等。
王府庄田指的是各亲王王府的庄田。皇帝诸子(除皇太子)封王,又称亲王。朝廷赐给亲王田园,作为庄田。王府庄田的来源除钦赐外,也有奏讨、受纳投献、侵夺而来的。王府庄田享有免交田赋的待遇。耕种者称庄民,俗称佃户,他们要向王府缴纳地租,名曰庄田子粒。庄田的出产多用于自给,少数也出卖。
008租庸调制是何种赋役制度
租庸调是唐代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向授田课丁征收田租、户调和力庸的赋役制度。
唐廷曾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和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先后两次颁布租庸调法。
其法为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两石,为租;输绢两丈、绵三两,为调;服役二十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三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五十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的赋役制度,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可以以庸代役,并订有水旱灾害减课办法,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唐初对免课有严格限制,其余无论何人,都必须负担租庸调,称为课户。租庸调的收入占当时财赋总收入的四分之三。
租庸调制虽然是和均田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租庸调的征收实际上并不以授田多少为转移,而更多地以户籍为据。唐代的均田令并未在全国施行,而租庸调则推行到全国各地,甚至边远地区。唐代的租庸调制度虽然较前有进步之处,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仍很重。
009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开始实行的以资产为依据每年夏秋两季征收地税和户税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其主要内容为:
一、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两种,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夏税到六月止,秋税到十一月止,废除了原来多种税多次征收的扰民制度。
二、征收对象由人丁改为户,不管是土著户还是寄居户,都在现住州县建立户籍;不论是否课丁均按财产多寡分九等课税。
三、除“田亩之税”部分仍按规定交纳谷粟外,其余各税一律折合货币交纳,减少了实物课征之繁。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徭役,人们可以钱代役免除正规徭役,劳役租税的形式变成货币租税了。
四、税收总额由国家控制,然后分摊到各地按户等差别征收。
两税法在唐代均田制瓦解和租庸调制破坏的情况下推行,有利于改善财政极端混乱的状况。它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简化了税制,便利了人民。废除了人丁为本的不合理税制,改按各户的贫富等级征课,使纳税负担趋于合理。它整顿了财政制度,削弱了地方权力,加强了中央控制。
两税制顺应了唐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增长和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经济发展新趋向,因此,后来虽屡遭非难,仍存而不废。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都是沿着两税法的方向前进的。
010一条鞭法有何积极意义
一条鞭法是明中期张居正改革推行的一项赋役制度,即把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归一,去繁从简,统一征收;课税的主要对象由人丁改为田亩,各项赋税、差徭均摊到地亩中去,计亩征银;征收方法,徭役由官府雇募,除去潜粮、白粮征米外,其他一切实物都改为折收银两。
在我国历史上,一条鞭法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在:
首先,改善了赋役不均的状况。经过清丈土地重定赋役,总归一目,按亩征收,使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沉重徭役负担明显减轻,再加上差役改由征银,农民同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此外,徭役摊入地亩中,大土地所有者也必然会增加一定赋役负担,有利于劳动农民。
其次,赋役制度简化,骚扰减轻,国家财政收入有了保证。简化内容后,征收项目清楚,不能随意加征,人民所受剥削有所削弱。
再次,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赋役折银征收,既是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推动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促使农业商品性生产增长,改善农业自然经济结构,加速手工业和各部门经济发展。
最后,一条鞭法的改革符合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但受到权贵势力反对和破坏,所以,也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均平赋役的作用。
011摊丁入亩是怎样的赋税制
摊丁入亩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人头税)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24621324人)和丁银(359万两)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便陆续将丁银摊入田亩。这便是所谓的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从原则上来讲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从而减轻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摊丁入亩丝毫没有动摇封建秩序和财政压榨,所以,尽管实行摊丁入亩,而清政府的加征仍源源不断,徭役亦未尽除。
012市舶制如何管理海外贸易
市舶制是中国古代管理海外贸易的制度。始于唐,历经宋、元、明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