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概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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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形态(1)

第一节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多样性

一、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现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贡献。50年代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十分复杂,多种多样,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有的民族社会发展水平和汉族差不多,不仅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某些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有的民族却还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非但如此,某一个民族自身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一部分地区地主经济已占主导,而另一部分地区则尚处于奴隶制生产关系之下,甚至有的还保留着某些原始公社残余。

这种不平衡性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秦统一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封建制度在中国占据着支配地位,延续2000多年之久。尽管经济在发展,技术在进步,政治舞台上王朝不断地更迭,但封建地主经济结构没有改变,处于一种“超稳定状态”。中国各少数民族社会形态都无法摆脱这个占支配地位的封建地主制的强烈控制和影响。在封建地主制刚刚确立之时,中国少数民族先民的社会已呈现出多种复杂的形态。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中央王朝以武力征伐、出使招抚、羁縻统治、土司制度等各种各样的手段维持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一方面,力图促使那些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民族和地区改变其落后形态;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仅承认一些民族和地区固有的社会形态,而且把这种形态纳入整个封建统治的结构之中。历代封建王朝都不可能从他们统治的民族和人民利益出发来改变或维护那些在全国范围不占支配地位的落后形态。从少数民族自身角度而言,不论是哪一个社会形态的代表人物都不会充当旧制度的变革者,他们一方面想方设法维持与中央王朝的附属关系,一方面千方百计地维护落后的社会结构存在下去。在封建地主制占支配地位的社会,落后的形态只要不构成对封建统治有威胁性的因素,就有足够的条件长期存在,或者说,可以获取继续存在的土壤。然而,在占支配地位的封建地主结构中,任何一种从属的落后形态一成不变也是不可能的,同时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保守、封闭和落后性,少数民族的落后形态也是不可能彻底改变的。

中国少数民族中长期保留落后社会形态的地区都受着特殊的自然地理的制约。总的说来,这些地区基本上都处于边疆,或山川阻隔、交通不便等自然条件险恶之处,也就是那些对于封建王朝鞭长莫及不易于直接控制之地。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对于少数民族的落后生产方式无能为力。因此,在旧中国,中国少数民族社会长期处于落后的不平衡的社会状态。

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形态是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缩影

中国少数民族中的落后社会形态一直残留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此以前,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形态主要有四个类型。第一种是封建地主所有制,主要是那些与汉族交往密切的民族,如满、回、壮、朝鲜以及蒙古、彝、黎等族的大部分及藏族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封建领土制,包括大部分藏族,部分傣、维吾尔、彝、纳西等族。第三种是奴隶制,基本上保留在四川和云南大小凉山地区的部分彝族中,第四种是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这主要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云南边疆山区的独龙、怒、傈僳、佤、布朗、基诺、景颇、拉祜、德昂、哈尼,西藏的珞巴,东南地区的瑶,海南岛的黎,内蒙古和黑龙江地区的鄂温克、鄂伦春,台湾的高山等族之中(有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以现代的民族社会去追溯历史发展的链环,中国少数民族中保留的诸社会形态构成了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在民族学研究中有着宝贵的科学价值。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形态的变革及社会形态研究。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解释宪法草案时就说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点是什么?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主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这里提出问题的依据正是新中国民族学工作者通过社会调查所提供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进步、发展繁荣的民族政策。变革少数民族中落后的社会形态,是国家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发展史的“活化石”科学价值的发掘,也是中国民族学义不容辞的职责。1956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确立并占据支配地位,变革少数民族中保留的落后形态的时机成熟,毛泽东向中国民族学工作者提出“抢救落后”的指示,就是说,要在变革过程中,把“活的社会发展史”的宝贵科研资料记录下来,整理出来,保存下来。自1956年春开始,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当然,还包括了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与一系列民族文化现象的调查。这是对少数民族状况的一次空前规模的大普查,其中心内容,是社会形态的调查。在此基础上,中国少数民族社会性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当今世界,仍然存在或刚刚消失不久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形态材料已不多见,因而,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性所残留的多形态的“活化石”,是民族学研究中不可多得的宝藏。

第二节 中国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公社残余

反映出的阶段性和多样性

在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民族地区保留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反映出的原始公社制发展阶段性是多种多样的,大体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血缘共同体公有制

人类最初的公有制是血缘共同体的公有制,这一阶段,包括前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家族公社。在中国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各种各样的血缘共同体公有制形态。

直至1949年以前,中国滇川交界的泸沽湖地区的云南永宁纳西族还保留着浓厚的母权制残余。这种母权制,不是存在于原始社会,而是残留在封建领主制度之下,但仍是探索母系社会的一块难得的活化石,受到学术界重视。在这里普遍存在着一种被称为“依度”的血缘共同体,也是一种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有的研究者认为依度是母系家庭组织;也有人认为依度不属于家庭或家族的范畴,而应当定名为“母系亲族”,是母系氏族不断分裂的产物,是规模比氏族小、血缘关系更为亲近的母系血缘集团,实际是“小氏族”;还有人认为依度应该是一种母系家族组织。不管人们见解上有多少分歧,对于这种母系制的残余都是承认的。在依度之上有“斯日”,包括几家至几十家血缘家庭。斯日意为“一个骨头”、“一个根根”。斯日之上曾经有“尔”的氏族组织。母系家族和家庭的残余形态在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及台湾省高山族阿美人中也不同程度地保留着。

在少数民族中父系氏族制度的残余保留得最多。在彝、哈尼、基诺、景颇、独龙、怒、佤、苗、瑶等族中存在着父子连名制,即父名与子名相连的命名制,这种制度产生于母系氏族解体、父系氏族确立之后,其直接原因主要由于母系转入父系之后,世系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父子连名方式可以确保父系血统按直系血亲承递,并可区分出直系血亲与非直系的远亲。四川凉山彝族父子连名制保留得最为完整。

在父系氏族制残留中,父系家族公社在许多民族中仍是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如鄂温克和鄂伦春族的“乌力楞”、独龙族的“吉柯罗”、云南金平拉祜族(“苦聪”人)的“卡”、怒江流域怒族的“提古尼”、西双版纳布朗族的“戛滚”、海南岛黎族的“纹茂”(即“合亩”)等等。这些家族公社形态具有多种类型,资料丰富,是原始公社制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形态——农村公社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不同,农村公社又分为游猎公社、游牧公社和农业公社等类型。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原生形态的游牧公社都已蜕变为依附封建制度的次生形态。原生形态的游猎公社的遗存在鄂伦春族中仍可看到,是由血缘关系的父系家族公社乌力楞发展出来的。原生的农业公社比较多见,主要存在于云南、西藏等地。云南省有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50年代以前均处于这一发展阶段。如布朗族村社还保留着定期分配土地的古老传统。这些农业公社虽然各具特点,但都具有“公有私耕”的共性,都是地缘性组织,贫富分化开始出现。对于这些农业公社的研究,大大丰富了对农村公社原生形态的认识。

三、剥削和奴役关系产生形式——家长奴隶制

最初的剥削和奴役关系,产生于家长奴隶制。家长奴隶制本身不构成社会发展阶段,只不过是原始社会转向阶级社会的一个过渡时期。它产生于父系家族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时期,隐蔽地存在发展于父系家族公社之中,并不构成社会经济的主体结构。但是家长奴隶制却是原始社会内部最有破坏性的瓦解力,剥削和奴役关系发展的结果是使父系家族公社解体,新型的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确立。父系家族公社——父系家长奴隶制——奴隶占有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条途径。父系家族公社——农村公社——以农村公社为躯壳的农奴制,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另一条途径。中国少数民族中存在过的家长奴隶制为探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提供了宝贵材料,值得重视。大兴安岭山区布特哈、莫力达瓦等旗以狩猎为主的鄂温克族,云南的怒族、佤族、景颇族、傈僳族,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和僜人等,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家长奴隶制。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少数民族原始公社残余反映出原始公社发展的阶段性。同时,每个民族所残留的原始公社制的阶段性又不是单纯的,而具有复杂的多样性,例如在许多民族中,既有血缘共同体公有制成分,又有农村公社形态,还可以见到家长奴隶制因素;此外,这些原始公社制遗存又不同程度地打上了阶级社会的烙印。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早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民族还在某些方面保留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如处于封建领主制下的永宁纳西族具有典型的母系制家庭,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凉山彝族存在典型的父子连名制。这种多样性既与某一民族社会发展进程的过渡性有关,又与某些特殊条件造成的残留因素分不开,而且,还必须看到受周边环境条件影响所带来的变异性。因此,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原始公社制残余,必须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和具体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凉山彝族奴隶制

一、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由来、发展和延续

解放以前,中国四川、云南交界处的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包括今凉山彝族自治州和宁蒗彝族自治县一带),大约有130万人,曾长期保留着较完整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形态。这不仅在中国民族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世界民族史上也是罕见的。

彝族是我国西南地区一个古老的民族。据汉文文献记载,东汉时期彝族先民社会便已出现家长奴隶制。公元8世纪,以彝族先民为主体建立起的南诏政权和东蛮三部(勿邓、两林、丰琶)政权都是以奴隶制占主导。彝族进入凉山的时代也很久远。据彝文文献记载,凉山彝族的主要支系古侯、曲涅在唐代时由云南进入凉山时,带着奴隶而行。他们到达凉山后,诸部发生多次掠夺奴隶和财产的战争。到了元代,以彝族先民名称命名的罗罗斯宣慰司的建立,标志着北起大渡河,南迄金沙江,东起马湖江,西至泸沽湖这片广阔地区内,彝族成为主体民族,而彝族奴隶制在这一区域占据支配地位。明清两代,中央王朝虽然在这一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彝族土司“兹莫”势力一度发展起来,但很快衰弱,彝族奴隶制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作为一种奴隶占有制社会状态,延续2000年之久,这无伦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特有的现象。凉山彝族的奴隶制是在周围强大的封建势力影响与制约下而存在的,因此,其发展的进程,不能不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