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概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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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7)

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正式继位。少数情况特殊者也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免予掣签。“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转世经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80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反对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

第六节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一、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同样要依法进行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五大”以后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乘势而上,抓好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要适应我们党领导和执政方式的完善和发展,对宗教工作也要从过去单纯靠政策指导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行并重。因此,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新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还在于宗教不仅是一种个人的思想信仰和单独活动,而且是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行为不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时,享有完全的自由。一旦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也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制约,要有一定限度,也就有一个管理问题。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可概括为两大类,即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国家的行政管理。这两类管理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古今中外,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宗教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而,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国家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的性质、内容、形式、方法也各不相同。但是,宗教组织要进行内部管理,国家要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则是相同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妥善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团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必须加强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

二、我国的宗教法律法规

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的内容。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共20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所管理的、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领取证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文化活动,必须征得活动场所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理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旨在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届于少数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也是一致的。

涉及宗教方面的法规,除上述外,近些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河南、青海、山东、天津、新疆、上海、黑龙江、海南、重庆、浙江、吉林、江苏及武汉、成都、广州、宁波等省、市、自治区、单列市也颁布了地方性的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宗教立法需要加强,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要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在行政保障方面,我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各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就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达五十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