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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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论征服(2)

即使在征服者一方具有可能设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也仍然不具备 拿取比战败者所能够丧失的更多东西的权利。胜利者控制着他的生命,胜 利者可以对他的劳役与他的财产加以占有,进而获得赔偿,然而胜利者不 可以夺取其妻子儿女的财产。妻子儿女有权享有他的财物,他占有的产业 中也有他们的一份。例如,我在自然状态中(所有国家彼此都处于自然状 态中)对另一个人施加损害,我因为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使 我成为侵略者的是我以强力保卫不义之财的行动。被征服后,固然我的生 命权已经丧失,任人处置,但我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并非如此。他们没有 参战,也没有助战。我无权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并非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对我的产业进行分享,对于她的一份,我也不能给予放弃。既然是我 的孩子是我所生,就也具有权利依赖我的劳动与财产维持生活。因此,问 题是:征服者具有权利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而子女们也具有权利享受 其父亲的产业而维持生活。至于妻子的一份,不管是她依靠自己的劳动还 是凭借契约使她有权享有这份财产,显然她的丈夫不具备放弃归她所有 的东西的权利。在此场合,又应如何处置呢?我的答复是:既然要尽可能地 保护所有人类才是根本的自然法,那么,假如不存在足够的东西用以充分 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与照顾子女们的生活所需,在此 时刻,富裕的人应该减少其得到充分满足的要求,使那些不这样就会面临 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迫切的和优先的权利。

如果被征服者一定得拿出他所有的东西,对征服者的战争费用与损 失进行赔偿,被征服者的子女们在父亲丧失其所有财产之后只能冻饿等 死,那么,即便在这个程度上来讲,征服者如要满足正当要求,仍然无法使 他有权对他所征服的国土有所要求。因为,如果在那个地区里,所有土地 都被占领,不存在任何荒芜之地,战争的损失无法与世界上任何大块土地 的价值同日而语。假如我并未夺取征服者的土地(既然我战败,就不会这 么做),因此,我对他造成的所有其他损失不能与我的土地的价值相抵,如 果它被同样开恳过,而且面积与我践踏的他的土地大致相等。破坏了一年 或两年的收获(因为很少能影响到四五年的收获),能够算作一般所能造 成的最大损失。而对于那些被夺去的钱财和财帛珍宝之类,则绝非是自然 的财物,它们不过只具有一种想象的虚拟价值,自然并未赋予它们这种价 值。基于自然的标准,它们是没有价值的,就像美洲人的贝壳串珠对于一 个欧洲的君主,或者欧洲的银币对于从前的一个美洲人一样。在任何土地 都被占有而不再有地荒芜的地方,五年的收获都不能与他强占的土地的 永久继承权相抵。容易理解的是:假如不计钱币的虚拟价值,损失量和土 地价值之间的差距将大于五比五百。在另一方面,虽然在土地比居民所占 有和利用的数量要多,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荒地,半年的收获就会比继承土 地的价值要大。但是,在此场合,征服者也就不怎么希望占有被征服者的 土地了。所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所有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于自然状态中)互相受到的损害,不能使征服者有权剥夺被征服者的后代的所有 权和将他们从其世代传承的土地上驱逐出去。诚然,征服者往往容易以主 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的境遇使他们无法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反对意 见。然而,假如这是所有的一切的话,它所提供的不过是单纯的暴力所提 供给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而根据这个理由,谁是最强者,谁就有权 想要占有什么就能占有什么。

因此,即使在一次正义战争中,对于那些跟随征服者共同参战的人 们,和被征服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乃至曾反对过他的人们的 后代而言,征服者也不因其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的权利。他们自己可以丝 毫不受制于他,假若他们原有的政府已经解体,他们便可以自由地创建另 一个政府。

诚然,征服者常常依靠他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暴力,用刀剑对着他们 的胸口强迫他们屈从于他的条件,受他任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的支配。然 而,问题的关键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如果说他们接受限制是因为 自己的同意,那么,这就是承认征服者要想有权统治他们,就必须获得他 们自己的认可。现在还需要探讨的是,不根据权利而通过暴力威胁获得的 承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同意,这些承诺的约束力量有多大。对此,我能够 说,它们根本不存在约束力。因为别人用暴力夺取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 对它仍然保留着权利,他也有马上归还的义务。剥夺我马的人应该立即将 它归还,而我也仍然有取回它的权利。根据相同的理由,一个用暴力强迫 我作出承诺的人必须马上将其归还,也就是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不然, 我可以自行恢复,也就是决定我履行与否。因为,自然法仅仅根据它规定 的准则确定我承担的义务,决不允许它用违反其准则的行动,比如用暴 力,向我勒索什么东西,强迫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用手枪指着我的胸口, 要我把所有的钱给他,于是我亲手从自己衣袋里掏出钱包,交给他,在此 情形下,说我曾作出承诺,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对暴力的宽 恕和权利的转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用暴力强加给被征服者的政府,然 而由于其原先并不具备对被征服者作战的权利,或者虽其有权但他们没有参与对他作战,因而无法让他们承担任何义务。 我们暂且假设,凡是那个社会的人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就可看做都曾参加过那场他们被打败的不义之战,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听由征服者 支配。

我觉得,这与被征服者未成年的子女没有丝毫关系,因为,父亲并不 具备支配其子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既然如此,不管他的什么行为都没 有可能放弃那种权力。因此,不管父亲的遭际如何,子女还是自由人,征服 者的绝对权力只能限于那些被他征服的人本身,与他们一起消失。倘若他 像统治奴隶那样统治他们,让他们受他的绝对专断权力的支配,那么,他 对他们的子女并不具备这样的统治权。除非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否则他 对他们不能享有任何权力,虽然他能够强迫他们做出任何行动或发表任 何言论。只要是用暴力强迫他们服从,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 不具备合法的权威。

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生而具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具有人身自由的权 利,别人无权支配他,仅仅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他及其兄弟继承 其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根据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而不受任何政府的支配,虽然他出生的地 方是在这个政府的管辖之下。然而,假如他不承认其出生地国家的合法政 府,他就一定得放弃根据它的法律而具有的权利,以及由他的祖先传给他 的那里的财产,倘若该政府最初就是根据他们的同意而建立的。

根据第二种权利,所有国家的公民,倘若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后代,有 权继承被征服者的财产,而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背其自由同意而强加 给他们的政府的话,则他们依然保留着继承其祖先的财产的权利,尽管他 们毫无自由地对该政府表示赞同,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用暴力迫使该 国的土地所有者得以接受的。因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没有占有该国 的土地的权力,那么,作为被迫受一个政府的支配的人们的子孙或者依据 他们的权利而有所要求的人民,直到他们的统治者使其处于他们自愿地 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为止,他们一直有摆脱该政府的权利,以使自己从别 人用武力强加给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有谁会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即希腊古代的土地所有者的后裔,一旦有机会,就能正当地摆脱 他们长期以来在其统治之下挣扎的土耳人的压迫?因为所有政府都没有 要求那些没有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的权利。我们决不能设想 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于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 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抑或至少他们具有他们自己或其代表自由地表示同 意的长时间有效的法律,而且他们被允许享有正当的财产,成为他们的占 有物的所有者,假如没有他们的同意,没有人可以拿走其中任何部分。倘 若没有这些,无论人们处于怎样的政府之下,都不算处于自由人的状态, 显然他们不过是处于战争暴力之中的奴隶。

即便是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对被征服者的生命进行支配,同时 也有权对被征服者的财产进行安排(尽管,他不具备这种权利),那么,在 持续统治的时期内,他也不可能由于这些而产生绝对的权力。原因在于, 这些被征服者的后代都是自由人,假如他授予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居 住在他的国家中(倘若无人居住,国家就不存在任何意义),那么,不管他 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就对所授予的东西具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 是:没有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都不能被剥夺。

依照自然的权利,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不管多 少,都是他们自己的,只能由他们自己处理,而并非听由征服者处理,不然 它能就不成其为财产了。倘若征服者给予一个人 1000 英亩土地,归他及其子孙永久占有,又以终生为期租给另一个人 1000 英亩土地,年租 50 或500 英镑,那么,是否前者永远有权支配他的 1000 英亩土地呢?后者,假 如他如约偿付上述的地租,那他是否终身享有权力呢?终身的佃户,他是 不是有享受其在租佃期内凭借其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 于地租的一倍收入的权利呢?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以后,能否说他 们可以根据其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后代或从在世时如约偿付地租的 后者,夺取他的所有土地或一部分土地呢?或者他能否随意夺取二者在其 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倘若他可以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 愿的契约都将终止和不具有效力了。只要有充分的权力,什么时候都不必 凭借其他办法便以将其解除。如此一来,有权者的所有授予和诺言,都不过是对自己的愚弄和欺骗。原因在于,倘若我说:"我将这样的东西永远授 予你及你的后裔",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而且最郑重的转让方式,但这 却可以被认为,明天我还有随心所欲从你处收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 更荒谬可笑的吗?

我在这里不愿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束缚,但是 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他们必须对上帝及自然的法律加以服从。所有人 和所有权力,都不能使他们免于该永恒法的约束。就诺言而言,对永恒法 它应尽的义务极为重大,以至于无所不能的上帝自己也受到它们的约束。 许可、承诺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约束。不管拍马者如何奉承人世 间的君主们,君主们全体及与他们相结合的他们的人民加在一起,与伟大 的上帝相比,也不过沧海之一粟,根本不算什么!

至于征服的问题,可以简要地作如下说明:倘若征服者的征服是正义 的,那么,对所有实际参加和同意对他作战的人们,他具有专制的权利,具 有以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其损失和费用的权利,他这样做不至于损及 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对于不赞同战争的其余的人民 (倘若有这样的人的 话)和俘虏的子孙,或者对于这两者的财产,征服者都不具有什么权力,因 而,他不能根据其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或将它传给他的子孙后代的任何 合法的权利。一旦他企图对他们的财产加以侵犯,他就成为了一个侵略 者,从而使自己与他们都置身于敌对的战争状态之中。他或其任何后代都 不具有君权,就像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斯(假如他曾 征服意大利的话)那样,不具有君权。只要上帝把勇气与机会授予那些被 他们征服的人,被征服者就会挣脱他们的统治。因此,无论亚述的国王们 假以武力对犹大享有什么权利,上帝却协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 的统治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不管他往何处走,尽都亨通;他背叛,不 肯事奉亚述王。"(《旧约·列王纪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以看出,挣 脱一种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正义强加给任何人的权力,尽管有背叛之名, 但在上帝面前这不是罪行,而是被他允许和称赞的事情,即便凭借暴力取 得的诺言或契约起着阻碍作用。无论是谁,只要他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 家的故事,他就能够知道,亚述人制服了亚哈斯而且废黜了他,并在他还活着的时候立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而希西家在这段时期内是一直依 据协议对他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