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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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准妈妈上了时尚杂志——媒体肖像侵权

【案情概述】

刘女士起诉称,2008年9月3日,她在北京一家摄影公司拍摄了一组孕妇照片。当月的一天,刘女士与朋友聊天时,朋友夸她照片拍得不错,还问她是不是在给一家杂志与网站合办的活动做形象代言,收了多少代言费。刘女士一头雾水,赶忙询问朋友是怎么回事。刘女士的朋友拿出一本杂志,杂志中刊登了刘女士在被告摄影公司所照的照片,其中一页是某杂志携手一家网站和多家医院发起的产检经历征文活动的宣传,在该页中配有刘女士大幅的孕妇照,还表明照片由被告摄影公司提供。

刘女士称,杂志将她的大幅照片配发在征文旁,常人都会认为她在给这次征文做形象代言,这给她带来了很多麻烦,她的同事知道此事后都议论纷纷。由于她所在的公司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否则要罚钱,刘女士也因此面临公司的处罚。为了防止与摄影公司交涉会产生影响,直到2009年11月13日,刘女士从摄影公司拿走相册后,她才委托律师给杂志的主办单位、承办公司、市场代理公司、网站的主办公司及摄影公司发函协商解决此事,摄影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刘女士联络并表示了歉意,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没有协商一致。其他四被告均以照片是摄影公司发给他们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刘女士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因此将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在刊登她照片的杂志上对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其他损失费3000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杂志社未征得刘女士的同意刊登其照片,侵犯了刘女士的肖像权,五被告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想帮人出名是好事,但是未经他人同意就帮人出名上杂志则就是坏事了,因为该行为未得到授权。也就是没有签订我们在前面第六十一夜里提出的使用权合同。此一类侵权与《明星的天价脸》里有所不同,那是明星的肖像权使用之争,而这只是普通人的,所以表现出来的就是价钱的差异。这本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以对普通人的人身侵权行为就层出不穷。金钱量化一个好处是明星更有得赚,但也最明显的一个坏处是,普通人被侵权则更容易和肆无忌惮了。

总结陈词:所以商家在做“好事”之前,最好还是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不然真是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