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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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夏娃的诱惑——学生权利与学校义务

【案情概述】

罗洁与张东是初二同班同学,二人不但是邻居,而且还是同桌,在班里是同学们公认的“模范夫妻”。然而当有一天,罗洁不得不去医院做人流手术时,这种“和谐”便不复存在了。二人被勒令退学,邻居也不再来往。

【司法判决拟要】

罗洁与张东的性行为并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故学校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本案呈现出的法律问题有:一、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对于学生的性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承担多少?二、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责任如何分担?三、发生了性行为的学生如果达到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责任怎样划分?如果未达,则其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这三个问题一时还不好给出一定的结论,但是值得我们思考。

总结陈词:对于学生的早恋和性行为,一直是困扰学校和家长们的难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社会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现在偷吃禁果的未成年人正趋于低龄化。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现在许多学校都转变观念,变以前的围追堵截为现在的青春期性教育指导,使学生们对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影响。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