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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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跳槽出天价——劳动合同的解除如何做到无后顾之忧

【案情概述】

2007年下半年,东航的13名飞行员陆续提出辞职。同年10月,他们陆续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仲裁裁决让他们每人承担400余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就此,13人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28日至9月2日,东航飞行员辞职案陆续在城关法院开庭。

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13名飞行员与东航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人向东航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20万余元。

2008年10月,13名飞行员(其中一人在一审宣判前撤诉)陆续拿到了一审判决书。2008年10月27日,13名飞行员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司法判决拟要】

兰州市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宋扬等6名副驾驶飞行员每人向东航赔偿210万元,其余7名机长每人向东航赔偿190万,13名飞行员一共赔偿2590万。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不管是在哪一个领域,劳动者要是心情不爽了,心气高了,利益诱惑大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最终的一个结局就是:老子不干了,合同要解除!这个时候,他们的老东家可就不干了。想走?没门,不能太便宜你们这帮混蛋!于是战争就开始,一帮人开始打“群架”。

本案中13位飞行员大概是干得不爽了,于是集体出走。但也许并不是机长学《越狱》里的构架天才Michael Scofield,想带领一群人逃出“监狱”,可能只是机长先跑,后面的人一看领导都跑了,还干什么呀,于是一哄都跑了。老东家对这次集体“越狱”事件感到颜面扫地,而且竞争对手也随时准备着趁乱上来踹上一脚。所以这些“越狱犯”们被老东家重视,生生地来了一场群殴,不过这可是老东家一个打13个,也算得上是重量级拳击赛了。从这个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天价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飞行员们作为这次天价跳槽事件的主角可能还很高兴,正如我在第四十二夜以及前面的某个地方提到的,“资本”决定了你有搞出天价的本事。因为我们知道,培养一名飞行员,烧在他们身上的钱足足可以浇铸一个黄金人儿,也算得上是黄金等身吧。因此,他们与老东家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违约金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很可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所幸的是作为这场群殴的双方,都是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应付这场金钱战争的。

总结陈词:天价成为制约跳槽的阻隔时,你一定是在当初签订劳动合同中就给自己设定了这个档板。所以,无论天价是否只是针对个别行业的劳动者,还是普通职业,它并非就是无效或者不合理的,除非天价本身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约定。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