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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对资产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验资,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等进行验证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或者在其他企业成立时对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证明的活动。验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承担验证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会计,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会计服务的活动。审计,是指法定的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的活动。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涉及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代理诉讼、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公证、仲裁事务等法律活动。

对于发生在非中介活动中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不得以本罪论处。

提供,是指向特定的委托人交付的行为。虚假证明文件,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内容完全失实的证明文件,也包括部分内容失实的证明文件;从形式上看,应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应注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软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单纯以口头方式提供的意见,应排除在外;从文件的具体类型上看,包括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中介组织也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成立,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款、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数罪并罚,仍然只构成本罪,但受贿行为成为法定刑加重的情节,即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对此行为,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三、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刑法》第230条、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章小结】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章犯罪由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共8节,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其中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围绕重点罪名,从其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掌握。其他一般罪名则掌握其特殊性和与重点罪名之间的区别。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2001年5月,张某在香港以144万港币购买了18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张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夹带在行李中偷运到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60万元,应缴关税30万元。对于张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2.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3.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二、多选题

1.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A.个体食品批发店老板张某为贪便宜,长期自己开办地下加工厂,生产火腿肠,一年来获利近4万元。经检验,该火腿肠虽不符合卫生标准,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B.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5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引起灼烧、过敏和褪皮等不良反应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多赚钱,老板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违法所得达5万元

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先后造成5名消费者触电伤亡

2.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的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与分理处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

问:甲乙各构成何罪?是否共犯?请说明理由。

2.张某系某县丝绸服装厂厂长,由于受市场大气候的影响,张某所在丝绸服装厂已出现严重亏损,在此情况下张某连续接下几个外资合同,为外贸公司加工出口服装。因资金不足,张某连续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20万元,用于购买布料和添置设备,以完成外贸合同。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生产完成以后,外贸公司拒收该批丝绸服装,造成丝绸服装厂无法归还贷款,在银行多次催款的情况下,张某携家人逃往外地。

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的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推荐读物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著.《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