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等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使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第二,行为主体必须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被诈骗,即由于没有履行合同法规定或惯例上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责任而被骗;第三,必须使国家利益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对于是否“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12条第1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根据《惩治外汇犯罪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12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罪过是过失。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限于领导人员,而是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本罪罪过是过失。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罚。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胡乱地、过度地使用自己的职权。胡乱地使用自己的职权,是指不正当地甚至违法地使用自己的职权。而过度地使用职权,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职权”。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1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罪过是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家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何谓“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第15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罪罪过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一定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本罪主体。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单位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罪过为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伪造的各国合法货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伪造的数额。参照有关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构成犯罪。
2.伪造货币罪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走私、运输、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值、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期货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期货机构罪,根据现行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74条第1款、第3款及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第3款及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