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即所谓的经济犯罪由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本章犯罪分为八类犯罪,共104个具体罪名。这些犯罪不仅涉及刑法学知识,而且还需要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的相关内容。重点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6.伪造货币罪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洗钱罪
9.贷款诈骗罪
10.信用卡诈骗罪
11.保险诈骗罪
12.偷税罪
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假冒商标罪
15.侵犯著作权罪
16.侵犯商业秘密罪
17.合同诈骗罪
18.非法经营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等手段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
这一罪名是由1979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修改而成的。当时这个类罪名只具体规定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13个罪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已取代了传统的经济犯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章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所体现的国家、社会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它包括正当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市场活动秩序等等。由于经济秩序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利益的表现,所以经济利益的任何调整和变动都将导致经济秩序状态的变化。例如,走私罪主要侵犯的是对外贸易秩序中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各种金融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经济管理秩序中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税收管理秩序中所体现的经济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章犯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基本上是以违反一定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前提等。
(2)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罪都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所以这类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活动。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首先表现为商品生产、销售;合同诈骗罪,首先表现为经济合同的签订;虚报注册资本罪,首先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其次,这里所说的经济活动,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即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的经济活动。非法的经济活动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构成这类犯罪的行为,必然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3)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只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本章中许多犯罪,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情况为构成要件,这也是本章犯罪的一大重要特点。
3.本罪的主体。本章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与单位两大类。(1)自然人。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本类犯罪的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类犯罪的特殊主体,除要求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2)单位。本章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这是本章犯罪在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章犯罪的罪过,对于绝大多数具体犯罪来说是出于故意。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如高利转贷罪,《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金融诈骗罪,《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个别犯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本章犯罪由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共8节计92个条文(第140条至第231条),原规定了94个具体罪名。此后,经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陆续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的修正补充,现共有97个罪名,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9种具体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走私罪。包括10种具体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16种具体犯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29种具体犯罪,即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购外汇罪,逃汇罪,洗钱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5.金融诈骗罪。包括8种具体犯罪,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12种具体犯罪,即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7种具体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13种具体犯罪,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传销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本章各罪名都是选择性罪名。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产品一般都应当在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等方面达到或者符合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产品,一般是指可以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而将房屋、桥梁、地下矿藏、野生植物等不动产、国防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物品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流通的产品排除在本罪对象之外。
所谓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5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如在酒中加水,在牛奶中掺豆浆,在棉花包中掺石块、砖块等行为。所谓以假充真,就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以糖精加水和调色剂的制成品冒充人参蜂王浆等。所谓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如以人工种植的人参冒充天然人参,以国产的普通感冒药冒充进口的名贵药等。所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即属不合格产品。对上述行为及其产品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则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本罪行为具有择一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所谓生产,一般是指包括设计、制造、加工、组装等行为。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有所不同,因而生产的含义也因不同产品而有所不同。所谓销售,一般是指出卖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为。
本罪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如果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对于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