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的犯罪的界限。《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例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再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应适用《刑法》第407条规定,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四)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等。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新增加的罪名。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木采伐管理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以“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勾结,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帮助其实现滥伐林木的目的,则应以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因受贿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07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地价基准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以大大低于使用权市场价格的价格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替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以及公安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中从事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放行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行为。“放行”,既包括提供条件让对方通过国(边)境,也包括明知对方偷越国(边)境,而故意不履行职责。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5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要件上是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司法实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某甲以开办个体旅馆作掩护,组织大批妇女进行****,以牟取暴利。某日,公安机关欲搜查该旅馆,公安人员某乙立即向旅店老板某甲通报这一情况,致使多名****女在搜查前已逃离,但公安机关仍以惊人的速度抓获10名****女和嫖客。某乙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目的。虽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本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但这一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和既遂的认定。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