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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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

【本章要点】危害国防利益罪,在97刑法中分列出来,由分则第七章作了规定。本章主要掌握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在罪名方面,应掌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以及接送不合格兵员罪。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述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新增的类罪。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施行,为配合该法的贯彻实施,刑法修订时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这一类罪。刑法对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惩治与防范此类犯罪,充分运用刑法手段来保障有关军事法律的实施,对加强国防建设,增加全民的国防意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同刑法分则其他各章的同类客体有本质区别,不宜纳入刑法分则其他章中,为保证刑法罪名分类的科学性,刑法分则将本类罪单列为一章,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特征

1.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维护部队声誉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利益,具体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与军事行动、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利益。国防利益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发展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利益。任何人(主要指非军人)实施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行为,冲击军事禁区行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都会危及国防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为均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专用标志等。

2.危害国防利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其中,所谓拒绝、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假敌情,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是指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照等专用标志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扰乱军事管理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所谓损害部队声誉,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行为。

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一般都是非军人。但也有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例如,《刑法》第374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此外,单位也可成为某些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刑法》第370条规定的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如《刑法》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只有个别犯罪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370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七章共分14条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各种犯罪,包括妨害军事行为方面的犯罪,侵害军事设施、场所、装备方面的犯罪,针对军人的犯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妨害军事行为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构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例如对行为人棍棒殴打、皮带捆绑,等等。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用伤害身体、毁坏财物、破坏名誉、揭穿隐私等手段相胁迫,实行精神强制,使军人产生恐惧心理,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至于威胁是直接还是间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地执行职务。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威胁,迫使其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动机、目的如何,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虽然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但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或者对军人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抵制的,均不能认定为犯罪。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其区别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不同:其一,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妨害公务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其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两罪在直接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同类客体不同。本罪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其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现役军人,包括指挥人员和普通士兵;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事指挥人员或者正在值班、值勤的军人。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

(四)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概念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我国武装部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所谓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军事行动,既指战时的军事行动,也指平时的军事行动,如国家在和平时期的特定情况下,命令军队平定叛乱、暴乱或者戒严等。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武装部队人员伤亡、装备较大损失,战时造成战役和战斗失利,军事任务完成受影响等情况。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而予以阻碍。

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认定

1.阻碍军事行动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故意犯罪,故过失阻碍军事行动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是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因此,虽然故意阻碍了军事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成立本罪。

2.阻碍军事行动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1)阻碍军事行动罪与《刑法》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界限。以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属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

(2)阻碍军事行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某些犯罪的界限。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危险方法或者以破坏交通、通信工具和设施,破坏电力、易燃、易爆设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冲击军事机关或以侵入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阻碍军事行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3)阻碍军事行动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相似,区别主要在于:其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战斗小组以上组织的军事行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其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阻碍的是军队3人以上战斗组织的军事行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阻碍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犯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行为人纠集、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哄闹、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的秩序和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致使负责该禁区管理的军事单位无法正常管理该禁区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聚众,是指为首的人纠集、聚集或者召集3名以上的人;冲击,是指带有暴力性质的对抗和扰乱行为,如推拉、厮打、有目的的乱撞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并造成结果的,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并有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心理。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1款的规定,犯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2款的规定,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