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旦发生,其危险物品常引起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所以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的不同点:(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行为人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始终没有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免给环境带来污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实施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注意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对于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本罪属情节犯,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公告、12月1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猎捕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4)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5)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6)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7)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与前罪相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于其珍稀性,受到我国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有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4)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5)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6)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7)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5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七、非法狩猎罪
(一)非法狩猎罪的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的价值,而且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狩猎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非法狩猎,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违反狩猎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禁猎区,是指国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为了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分别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禁用的工具,一般是指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狩猎器械,如地弓、地枪、大铁夹、军用武器等;禁用的方法,一般是指一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方法,如化学药品毒杀、布电网围杀等方法。注意本罪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非法狩猎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意本罪与一般违法狩猎行为的区别。二者的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