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商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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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商法(2010年)

初阶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25)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详解】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答案:A

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26)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详解】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A错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BD错误。答案:C

3.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2010/3/27)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详解】本题中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张某,故可选择设立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选项A正确。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是错误的。张某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选项D正确。答案:BD(原答案为C)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3/28)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详解】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B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答案:A

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29)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详解】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答案:B

6.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3/30)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详解】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答案:C

7.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010/3/31)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详解】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31条第1、2款。答案:C

8.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33)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详解】表见普通合伙,又称表见合伙,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第三人而言,在非合伙人之间或者非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关系。答案:B

9.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34)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详解】本题题干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限定为“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正确。答案:B

10.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3/72)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详解】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答案:ABD

1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2010/3/73)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A正确。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是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也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项B和D正确。答案:ABD

进阶

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3/71)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详解】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4条,选项C正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选项D错误。答案:ABD

2.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74)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选项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答案:AC

3.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75)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详解】结合《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和第188条的规定,只有注销公司登记之后,公司才丧失主体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具有这样的效力。选项B错误。答案:ACD

4.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77)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6条,本题中,投保人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2岁,但保险公司2年后才发现此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但其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答案:BD

5.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78)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详解】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本题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故选项B错误。答案:ACD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6-7题。

6.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3/94)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详解】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限制,故选项C错误。答案:BD(原答案为BCD)

7.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3/96)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答案:CD

高阶

1.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2010/3/32)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8项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A项正确。答案:A

2.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详解】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93条的规定,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答案:AC

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79)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答案:ABC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4题。

4.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3/95)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详解】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答案:AB

5.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2010/4/六)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本案中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根据为《公司法》第28条。

(3)不构成。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4)未超过。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5)无权。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

(6)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7)能。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

(8)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捐赠合同有效。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