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道与正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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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为官高风险 防范讲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反腐倡廉为重心的治理职务性违纪违法活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持续开展。这于党和国家而言无疑是件幸事,当然也顺应了民心,但对于身处权力阶层的领导干部而言,则意味着所面临的职务性风险比先前任何时候都更加现实、更加严峻。令人忧虑的是,面对“为官高风险”的现实,对应的却是不少领导干部“旁观者心态”突出、主动防范意识严重滞后的格局。

孟德斯鸠曾敏锐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都倾向于将权力使用到极致。”从这种意义上讲,为官有风险实属正常。因为,只要手中握有权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的诱惑与人类欲望无限扩张的天性,就会始终面临着“要不要贪腐”“能不能任性”的内心拷问与挣扎;就始终存在因不能有效约束自己的非分之想而滥用权力引发法纪制裁的风险。可以说,职务性违法犯罪风险,是身处管理岗位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终身性风险,而不只是某一阶段或某一时期的风险,但是,在不同时期,为官者所面临的职务风险的大小与表现形式是有显著差异的。

2010年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曾调查6810人,44%的受调查者认同“做官也是高风险职业”。几年后的今天,不用再做同样的问卷调查,仅凭理性的经验观察,就可以判定:领导干部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当下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职务风险高发期。贪腐风险正首当其冲,擅权风险与失职风险也竞相迸发,并且这种“多管齐发”的风险局面,短期内尚难以根本改变。

一方面,领导干部职务风险的存量不少。在先前执纪执法不甚严格的环境下,因公权私用、权钱交易埋下的风险种子,在零容忍、全覆盖和可持续的高压态势下正在集中爆发。这既应验了那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老话,也再次彰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铁律。另一方面,职务风险的增量在趋于扩大。领导干部自身忽视规范用权、廉洁用权的成长性缺陷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之间的不适应,以及长期以来无论从单位到个人,因普遍忽视违纪违法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与自我防控能力提升而留下的历史性欠账,也注定了新形势下从政为官者的职务风险会趋于高发。

客观地讲,当下的为官高风险,是“三大因素”相互叠加的必然结果。制度性缺陷使得掌权者在权力的行使上还有诸多可以偏离正道的现实机会和条件;执纪执法新常态使得乱作为、不作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大大增加;领导干部自身识别职务风险和抵御外界诱惑能力的不足,使其容易为“情”“利”二字所俘虏。作为领导干部,只有科学看待现阶段诱发或促成为官高风险的现实因素,并采取正确的应对之策,才能远离具有紧迫性的职务风险。

从治国理政角度来看,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风险的体制与制度因素,既是预防和减少职务性违纪违法现象的治本之策,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根本性保护,但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经历一个艰苦而有耐心的过程。于是,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者实行“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策略,就成为当下遏制贪腐渎职现象蔓延、为制度建设赢得时间的必然选择。面对这种不可抗力的大势,领导干部切实降低自身职务风险的唯一理性选择就是顺势而为、努力化解。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就曾讲过:“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就领导干部职务风险的防控而言,对自己的这种“决定性因素”的发挥要有很到位的理解:一方面,在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当下,如果消极怠慢职守,以致在自己所负责的领域或单位未发挥应有的决定性作用,导致法纪松弛,或引发严重后果,自然会与失职渎职风险发生亲密接触。另一方面,如果手握权力却没有“职务风险就在身边、就在当下”的危机意识,在行为模式上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廉洁用权、规范用权的外在约束,就必然会成为“抓关键少数”的牺牲品,从政为官之路,就很可能蜕变为走向监狱之路。

因此,如何把积极推进自己所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的职务风险预防,与努力减少自身的职务风险隐患紧密相结合,就成为从政为官者安全履职最为紧要的一体两面的问题。

应该说,当今社会很多方面都在进步。两年前,国家行政学院最先邀请我给厅局长培训班讲课,指定的题目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先前的干部培训是没有这方面内容的。因为一谈到犯罪问题,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刑法,而刑法所能处理的只是犯罪之后如何确定罪名和惩罚的问题。现在要求讲事前的预防问题了,这是一种观念上的巨大进步。事前预防相对于事后惩罚,在减少犯罪上不仅更为有效,而且体现了“尽量使人远离违法犯罪”的深刻人文关怀。从国家层面来讲,更加注重预防,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强烈的责任担当与治理能力的自信,而且可以保护大批干部,避免培养干部所投入的巨大资源耗费;对于领导干部来讲,一旦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事后无论怎么忏悔和总结教训都为时太晚,只有立足于自身的岗位特征和职权特点,认真做好事前的风险防控,才能保障职业生涯的安全,并对社会和国家有所贡献。

在职务风险的防控方面,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除了要致力于履行职责要求,努力改善自己所能影响的微观环境外,领导干部更应重视反思和检讨自身在思想观念与行为倾向上存在的职务性风险隐患,如果心存政治生态不良、官场风气不正或外面世界诱惑太大之类的抱怨或辩解,只能使自己迷失方向,招致更大的职务风险。人的观念、思想和行为模式,固然是环境塑造的,但面对同样的环境,如何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否选择以权谋私或搞权钱交易的方式来放纵自己的欲望、满足自己的私利,最终的主动权始终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或者说,只要真正有“权为民所用”的宗旨意识,即使没有外在的法纪约束,大抵也不会滑向违法乱纪的泥潭。反之,如果滋生了“公权可以私用”的自我心理辩解,行动上就会丧失底线意识,即使有法纪的约束,也会视而不见或故意规避。

从二十余年前厦门远华案件的赖某某,以“不怕官员立场坚定,就怕官员没有爱好”为信条,大肆收买各级官员为其进行大规模走私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直到2015年原南京市市长季某某在法庭做最后陈述时说:“回过头来看,我的主要问题发生在一个20多年来的朋友圈”,两相对照,其实反映的都是同一个实质性问题:官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思想上将公权力当成了可以满足私欲的工具或资本;收买者之所以能驱使官员为自己牟利,也是因为看中并增强了官员“权力归我有”的认识倾向。正因为有了“权力可私用”这种思想认识作为媒介和根据,滥用权力或权钱交易对当事者来说,才都是适宜的、应该的和利大于弊的。

有一个小故事,可以从正面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2011年,我带队到红旗渠参观学习。大家都知道河南林州人民在太行山修成了一条人工天河,这个工程的时间跨度是十年,当时总投入将近1亿元。20世纪60年代的1亿元是天文数字。林县干部艰苦奋斗的精神,无疑值得学习,但我感受最深的是十年期间居然没有发生一起干部挪用工程资金的案件,也没有一起请客送礼的事例。我在想,当时谈不上搞法治建设,很多方面只能靠党员干部的自律。这样大的工程,十年期间没有发生一件贪腐案件,从今天来讲令人震撼。

上述事迹连同古往今来的无数事例,印证的都是这样一个基本规律:就个人层面而言,人们之所以违法犯罪,那是因为他们在违法犯罪之前,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已经形成了有利于违法犯罪的思想和意识。对领导干部而言,这种思想意识集中表现为对“公权可私用”的自我认同或自我心理辩解。一旦有了“公权可私用”的心理认同感,不仅自身的非分欲望会迅速膨胀,而且识别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也会显著下降,在职务活动或社会交往中,无视禁令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也就具有了必然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设计与路径选择上,传统上主要停留于国家层面和宏观角度,从个人层面和微观角度讲自我防范的很少;即使有所涉及,也主要局限于模式化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官员自身防范能力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重不足。身处权力运行尚缺乏有力监督的体制之下,权力行使的自由空间又较大,自身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用权能力与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又有差距,按照过去的习惯或经验用权的确会新增不少风险,以致不少领导干部在应对新时期的职务风险时,往往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

写作本书的主要目的正在于“小题大做”。从小的方面,从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容易忽视的角度,来谈谈面对反腐倡廉活动体系推进所引发的大浪淘沙式的荡涤,如何增强职务风险防范意识,从自身做起、从当下做起,切实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职务风险隐患。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我们无法选择环境,但我们确实应该有这样的职业意识: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职务性违纪违法的风险就有多大;我们也许无力改变环境,但我们确实可以也应该做出这样的努力:为了自身的履职安全,努力践行“公权不可私用”的规训;同时,为了他人的幸福与安康,努力营造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微观生态。这既是保障自己职业生涯得以行稳致远的根基,也是执掌一个单位或部门权柄者的本分。

承蒙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厚爱与邀请,在同事和我的博士生帮助下,结合我近年来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企业高管讲授《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讲稿整理,形成了这本小书。作为专业研究者,写作通俗读本带有探索性,对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书如能对读者有所启发或引起反思,则是作者之幸。

是为序。

张远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