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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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腐败现象的基本内涵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腐败现象的形式

2.了解腐败现象的危害

3.了解反腐败的常见误区

4.深刻理解反腐败的指导思想

5.公务员要常思贪欲之害

6.重点清除群众身边的腐败

7.强化公务员防腐的道德意志

8.防止曲线受贿的腐败现象

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一定要为政以廉,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腐败现象与公务员的公正廉洁背道而驰,关系着党和国家政府的形象。腐败是公务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所以,我们一定要坚决将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

反腐败,简单说就是与腐败现象的斗争。腐败原意是有机物的腐烂、变质。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腐败通常作为政治概念来使用。一般来说,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

(一)腐败的基本概念

关于腐败,学术界有种种说法。有人认为腐败是思想品德的衰退,有人认为腐败就是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从根本上说,腐败就是一种权力变质的不廉行为,是违背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基本规范,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公务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腐败在广义上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泛指公务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就是廉政的和勤政的;凡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滥用,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的。

(二)腐败的内涵和外延

构成腐败的内涵通常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腐败的主体,即与权力相联系的个人和组织;二是腐败的行为,即以权力被滥用为特征的社会行为;三是腐败的客体,即受到损害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三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要素,构成了腐败的本质内涵。

如果说腐败的内涵所揭示的是腐败概念的本质内容,那么腐败的外延则是揭示这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适用范围。腐败所确指的对象是由腐败的内容决定的,通俗地说就是权力被滥用。如何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这是确定腐败外延的关键。

首先,确定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确认一种社会行为的本质,即构成这种行为的政治腐败性。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是由权力被滥用的本质内容决定的,而权力被滥用的内容又是由腐败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只要一种社会具有了腐败的属性,就属于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同样的,只要一种社会行为属于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行为者的主观态度如何,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也就具有腐败的性质。

其次,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考虑人民群众对腐败的政治态度。人民群众是腐败现象最直接的受害者,也是对腐败现象最权威的评判者。对腐败的认知和态度,是界定这一政治概念的一个重要依据。人民群众不仅痛恨极少数腐败分子,而且痛恨用行政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巧立名目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再次,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兼顾我国历史文化的特殊背景。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见解,总要受到一定的历史文化的制约。同一种社会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制度、文化、风俗和心理素质不同,对腐败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在社会生活中使用“腐败”一词时,其覆盖面是比较宽泛的。鉴于我国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界定腐败外延时必须兼顾到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严重官僚主义和人际关系领域中的腐败现象。

总之,界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必须根据腐败的本质属性,根据人民群众的基本态度,根据本国文化的特殊环境,从多层面、多角度进行审视和分析,才能作出既能体现其本质内容,又能较接近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同时还能为大多数老百姓所认同的理论界定。

(三)腐败的实质

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腐败的含义,关键是抓住腐败的实质、所谓腐败的实质,是指腐败所固有的并决定其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腐败作为一种政治概念,它的根本属性,就是某种公共权力的蜕化和变质。判断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具有政治腐败的根本属性,主要是把握两条。

第一,必须看它是否同某种权力相联系。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说过,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腐败总是同一定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同权力无关的社会现象,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腐败现象。

第二,必须看它是否同某种权力的蜕变相联系。权力的运行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向着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相一致的方向运行;另一种可能性则是向着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方向运行。并不是一切与权力相联系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称作腐败的;只有当体现一定权力的社会行为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并且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蜕变,才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腐败。

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同样意味着某种公共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蜕变。诚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以往属于少数人的权力变成了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但是,权力运行的两种可能性并不会因为权力性质的改变而自行消失,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之中。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同样蕴含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用来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的服务,另一种则是成为某些人用来牟取特殊利益工具。一旦后一种可能性在一定范围内转化为现实性,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定程度的蜕化和变质。如若局部性的权力蜕变现象不断扩展下去,整个上层建筑能受到严重腐蚀。

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主要特征是:

一是权力官僚化。有些人手中握有人民赋予权力,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既不为人民办事,也不向人民负责,而是高高在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

二是权力商品化。权力本身并不能创造任何物质财富,但它可以决定现有的有质财富的流向。有些人为了中饱私囊,居然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一种商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和权权交易。

三是权力特殊化。在通常情况下,权力总是同相应的职权相联系的。职权的大小是由所担任的国家职务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但其职权范围不能超过执行职务所必需的限度。有些人为了获取特殊利益,超越组织所赋予职权,侵犯集体的或别人的权限,搞政治上的特殊化;或者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搞生活上的特殊化。

可见,权力官僚化、权力商品化和权力特殊化,归根到底,都是权力蜕变的表现。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出现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实质同样是公共权力蜕变为个人权力;而作为权力承担者个人来说,则意味着由“人民公仆”蜕变为“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