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忠于国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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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宪法的基本内涵

本章学习重点

1.掌握坚持党的领导基本要求

2.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

3.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

4.掌握忠于宪法的基本要求

5.掌握学习宪法的基本方法

6.掌握宣传宪法的基本要求

7.掌握增强宪法意识的方法

8.掌握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9.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0.掌握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

11.掌握用宪法维护人民利益的基本要求

12.掌握维护宪法权威的基本方法

13.掌握全面贯彻宪法的基本方法

忠于国家,必然要忠于我们国家的宪法。宪法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总章程,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大法,它确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责任,是所有法律法规的基础,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最终的依据必然是宪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两百多年来,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及结构、命令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既社会制度,国家政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等。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