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丹麦廉政建设(谷臻小简·AI导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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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丹麦相关廉政政策与举措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与《监察专员法》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必须法律专业毕业,由丹麦议会选举产生,以调查针对公职部门的投诉。如果有人认为公共公职部门在办理他们的案件中犯了错误,可以向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投诉。

如果监察专员认为公职部门对案件做出了错误决定,他可以批评公职部门,并建议公职部门重新考虑案件,重新裁定。

如果投诉内容包含公职部门以前未曾考虑过的问题,监察专员则会将投诉发送给公职部门,并要求其予以答复。

丹麦《监察专员法》是丹麦监察专员任职、解聘和履职的基本依据。以下为条款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 监察专员的选举与解雇等

1.每次大选后,当监察专员出现空缺时,丹麦议会应选举一名监察专员。

2.监察专员不得是议会、市委或区委成员。

3.议会决定监察专员的薪金。

第二条 监察专员权限

1.监察专员监察公职部门的各个领域。

2.在评估城镇和区域时,监察专员应考虑到其公职部门运行的特殊条件。

第三条 与议会的关系

1.监察专员在履行职责时应独立于丹麦议会。

2.监察专员应向丹麦议会提交其年度工作报告,本报告应予公开。

第四条 提出投诉

1.任何人均可向监察专员提出投诉公职部门。

2.监察专员应确定投诉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调查理由。

3.如果投诉不给监察专员提供批评、建议等的机会,案件可能得不到处理,监察专员不会提交给有关公职部门做出声明。

4.监察专员可就公职部门的案件处理进行一般调查。

第五条 案件调查

1.属于监察专员权限范围内的公职部门有责任向监察专员提供他所要求的资料及文件等。

2.监察专员可要求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公职部门的书面陈述。

第六条 评估与反应

如果监察专员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发现公职部门可能有重大错误或遗漏,他应将此事件报告给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