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诉求,也是政府实现高效廉洁的必要基础。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必须对某一权力主体承担明确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社会,政府要对其负责的最终权力主体是公民,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是受公民委托行使权力,是公民的代理人,必须对公民负责。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要对公民负责已成为普遍认同的理念,任何政府都会以一定形式承诺要对公民负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许多政府并没有切实履行对公民负责的承诺,政府的渎职失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民主社会如何督导政府对公民切实履行责任,使政府成为对公民真正负责的政府。
第一节责任政府与民主法治的内在联系
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对公民负责任的政府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诉求,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及其官员施政的准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受政府切实的保障;政府的渎职、失职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政府及其官员公务行为损害的公民,有权提出诉讼并获得赔偿。责任政府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人类政治生活的积极进步。
建立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民主社会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既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神授的,而是来自公民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治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政治责任的规定,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相互依存的,也就是权责的一致性。政治上的责任可以理解为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授予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职责。因此,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必须承担全面的政治责任。
责任政府起初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国王不为非”和“朕即国家”两种“定律”,君主制的政府不可能对社会和公民负责。国王无责,也不能被控告。而国王的官吏作为国王权力的延伸,只对国王负责,而无须对公民负责。
责任政府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相伴生的伟大制度化运动。近几年,我国党和政府相继郑重宣布,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规定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这里的“国家”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法治的客体,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主体。当然,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也就是要求国家行为法制化。不过,这是依法治国对国家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是社会对国家进行限制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却不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本身。
而不少人把“依法治国”的“国”理解为地域概念,进而把“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于是在本质规定上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将法治(rule of law)理解为法制(rule by law)。“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却具有根本的区别,从法制到法治反映了国家政治原则的质的飞跃。
法治下的政府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监督。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责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政府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高效廉洁的基本前提。实现高效行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应有之义。如果一个政府管理缺乏效率,不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就是政府的失职。因此,政府履行职责也体现在效率上,体现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高效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现在有效地利用各种公共资源造福人类,总之,体现在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
同样,廉政也必然要求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廉政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如果政府官员为政不廉,政府中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泛滥,事实上是政府官员以渎职为前提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样的政府显然不会是负责任的政府。
责任政府与行政效率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一个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切实地履行政府责任,同时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有效率。责任政府与廉政也是相辅相成的。责任政府与廉政具有共同的制度基础和人格基础,贪污腐败的官员在人格上的堕落表明已经失去了对公民、对社会的负责精神,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把公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全心全意对公民负责。因此,公民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诉求,最终转化为建构责任政府,只有负责任的政府才能实现高效廉洁。
第二节民主与法律监督对责任政府的贡献
在当代政治生活中,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和加强政府责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官员的敬业精神和道德责任感对责任政府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但政府责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自觉性,必须要在制度上形成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责任的履行。监督机制是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基础,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公民难以企及的愿望,建立系统、全面和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本前提。
责任政府建立在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之上,而民主监督机制又依赖于完善的民主政治。实践表明,只有在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下,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为责任政府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世界民主政治的实践来看,实行政府选举制与任期制对监督政府责任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代议制所具有的民主监督功能在资本主义初期就被深刻认识。英国思想家密尔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体”是代议民主制,在此制度下,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这是它完全不适当的——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做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这的确是广泛的权力,是对国民自由的足够保证。”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中阐述议会职能时也十分明确地指出:“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事,是对政府的严密监督。一个有效率的,被赋予统治权力的代议机构,应该不只是像国会那样,仅限于表达全国民众的意志,而还应该领导民众最终实现其目的,做民众意见的代言人并且做民众的眼睛,对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制机构的天职。”可以说,代议制民主使分离的国家与社会重新整合为一体,并使政府的权力置于社会代表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所以,现代民主政治理论认为,代议制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提供了藉此监督和控制中央集权的机制,并促使政府切实地对公民和法律负责。
责任政府基于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政府责任的监督不仅需要通过代议制与选举制等政治制度的构建得以实现,而且还要加强政府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监督,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责任政府与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健全的法治国家,必然会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责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