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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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治理理论及其批评者(5)

沙尔普的有关论述正好构成了对杰索普等人元治理概念的支持。要理解元治理概念,就必须将它和治理概念区分开来。虽然治理拥有众多含义和广泛的理论基础,但治理过程中那些传统公共部门管理及政府之外的治理结构及治理主体则得到一致认同,如网络(Rhodes,R.,1997)、联合体(associa‐tions)(Streeckand Schmitter,1985)、经济联盟(economic coalitions)(Har‐vey,D.,1989)、混杂纠结的权力等级制以及谈判协调的关联过程(tangled hierarchies of power and the associated processes of negotiated co‐ordina‐tion)(Scharpf,F.W.,1994)。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相对,治理理论强调: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公共机构和行为者,还包括非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在行为方式方面,不仅包括权力或权威,还包括参与、协商、谈判;而且在这些内涵中更偏重于后面的内容;因此具有否定国家中心,走向社会中心的倾向性。而元治理则重新强调国家(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

由于凯恩斯主义福利国家的失败,杰索普声称,由于自上而下国家权力以及单纯的等级制合作结构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作用已经过载,治理作为一种应对性理论方案而产生了(Jessop,B.,1995)。元治理概念则是在与治理概念连接和呼应中出现的,它特指一种伴随着治理趋势的“反向过程”;在此一“反向过程”中,国家或地方水平上的政治权威介入了自治组织、网络和治理体的组织过程。政治权威提供了治理所需的基本规则,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充当政策共同体中对话的主要组织者;展开一种有组织的对情报和信息的相对垄断,从而塑造人们的认知期待;在治理内部和外部有冲突和对治理有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为了系统的利益或社会凝聚,试图通过支持较弱的力量或系统来平衡权力差异;试图更改认同的自我理解、策略能力以及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在不同策略环境中的利益,并且由此改变它们对优先策略的影响;政治权威也要准备在治理失败时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

(Jessop,B.,1997)阿尔伯特也指出,治理研究者们提出的那些网络治理、多水平治理概念在“取代”国家的“秩序功能”方面取得的成功,远远超过了在取代“公正功能”方面的成功;甚至欧盟在实现公正方面也无法替代基于领土疆域的国家(Albert,M.,1997)。

在元治理中,国家发挥着主要的作用;换言之,国家担任着“元治理者”的角色。它必须平衡地方、国家、地区、全球各层次的治理,并相应地协调它们的行动。元治理者不可混同于过去那个至高无上、控制一切治理安排的政府,相反,它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从而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此外,它还同时包含为集体反馈、不同行动场所和领域间的功能联系和物质依赖提供学习机制,并且鼓励不同目标、空间和时间、治理安排的行动和结果间的相对连贯性。因此,元治理的目的并非为治理制定特定的策略和计划。元治理并没有取消其他的协调形式,市场、等级制度和自组织依然存在。

但是它们的运行语境是“通过谈判来进行决策”。由此,一方面,市场竞争被协作所平衡,看不见的手将和看得见的手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国家不是最高权威,它不过是多元系统中众多成员之一,而且为谈判过程贡献自己的独特资源。随着网络、伙伴关系以及其他的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多也不过是同辈中的长者(鲍勃·杰索普,2000;Jessop,B.,2002a,pp.242‐243)。

当然,杰索普也指出,元治理如同市场失灵、政府失败、治理失败一样,也有可能会遭遇失败,这或许根植于国家自身存在的悖论,“一方面,它是一种处于某种社会形成过程内部的、与其他的制度性整体并列存在的制度性整体;另一方面,人们又把具有总体性的、维护社会形成过程的凝聚力之责任专门赋予了它”。(鲍勃·杰索普,2002)而治理、元治理的失败正是未来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危机的潜在根源(Jessop,B.,2002b)。对此,杰索普认为,永久的解决方案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认识到协调的尝试总是不充分和不完善的,斯托克指出,“与市民社会各种机构体制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连接公、私、志愿部门的组织未尽完善都可能导致治理失败。领导者的失误、关键性的伙伴在时间进度和空间范围上的意见不一以及社会冲突的深度,都能给治理播下失败的种子。为求正确了解国家统治中的这个新领域,关于治理失败的概念是必须很好掌握的。”(格里·斯托克,2000)正是由于存在治理失败的可能,杰索普认为,虽然治理机制可能获得了特定的技术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职能,国家还要保留自己对治理机制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鲍勃·杰索普,2000)。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种追求最低满意限度的策略,它包含三个维度:“第一,反思在不能完全成功的情况下,什么是我们可以接受的结果;第二,精心培育一整套灵活的应对措施,尽可能改变并选择那些最可能成功的策略;第三,需要一个自我反思的‘反讽’,其作用在于相关的社会力量必须认识到失败的可能,但却仍然按照可能成功的方式坚持下去。”(Jessop,B.,2002a,pp.244‐245)

依托元治理概念,绝大多数治理理论批评者的批评都指向了社会中心倾向,同时又强调治理与一般的政府管理仍是界限分明的。登哈特夫妇对治理中的政府角色有一种简洁的表述:“首先,政府将继续扮演在立法和政治规则指定方面的首要角色,让各种各样的自组织网络得以运行。我们可以说政府将在‘元水平(meta‐level)’上运行,就是说政府要将源自多样的政治自组织网络内部的决策合法化、成为正式条文并使之生效……第二,政府可能在提供资源和解决超越单个网络的问题上有所帮助;第三,政府需要对网络间的互动进行监控,以确保特定网络内部和网络间关系中的民主原则和社会平等。”(Denhardt,J.&Denhardt,R.,2003,p.87)伊娃·索伦森也描述了元治理的四种目的:1)在广泛的背景下对自主治理制度和网络运作进行“诱致性的驾驭”(“incentive steering”);2)通过过去故事的讲述、未来愿景的启发来构建新的社会和政治认同;3)为自主治理者提供支持和帮助;4)放弃权威地位,转而以元治理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治理过程(Sorensen,E.,2006)。

我们看到,治理理论确有很强的社会中心意味(甚至NPM也是对国家中心地位的某种背离),而元治理概念虽然不能独立于治理概念而存在,但却主张将国家请回“中心”的位置,国家不仅要在治理过程中承担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在治理失败时,国家是唯一能对结局负责并承担后果的行动者。“国家的回退”(Rolling Back of State)与“向国家的回退”(Rolling Back to State)似乎构成了一对矛盾,但这恰好说明抽象的社会中心和绝对的国家中心都是不可能的。国家(和政府)在众多水平上的治理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离开了国家这一“中心”,所谓的多元治理主体、多中心的协同几乎是不可能的,碎片化的社会是无法匡正市场和政府的失败的。但另一方面,虽然看上去作为元治理者的国家与作为统治者的国家都居于某种中心地位,但两者也有显着的不同。作为统治者的国家通过控制和命令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而作为元治理者的国家不再是最高权威,需要通过协调其他主体来“延伸”自己的权力(以权力的部分让渡来实现自身的能力,以此增强合法性地位),这是由于在今天“等级式国家协调的优势已经失去,市场协调的优势也已失去,当今世界的特征是不断密集的、扩展的、急剧变化的相互依赖的类型”;(Scharpf,F.W.,1994)故而,国家要在治理和元治理中发挥作用,必须废黜自身在社会中的最高地位,在反思中向公民社会和市场放权,与其建立起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也可以说,治理过程是一个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关系的重新调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唯一的和永久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存在的,“治理的要点在于: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之中,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鲍勃·杰索普,2000)如此,具体的治理内容、“版本”就必定是复杂的。

元治理概念自出现后,就成为了治理理论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容回避的是,元治理概念是对治理理论批评的产物,批评者们之间却存在明显分歧;杰索普在元治理的论述者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他的论点也受到了批评。仔细回顾上文的陈述,可以觉察索伦森对政府的“中心”地位显然持更加怀疑的态度;库依曼则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元治理的规范和标准是根据现存的(治理)实践来评估开发的,也是必要的,但“谁或什么来‘治理治理者’?元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奇异的环(strangeloop)是怎样的?”(Kooiman,J.,2003,p.171)Catlaw(2007)直指元治理又恢复了“三部门”的划分,其政治学首要原则仍然是“表征的本体论”。对元治理的批评也是对治理理论批评的继续,寻找治理时代政府的定位,仍将是研究者们的一个长期任务;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逐渐消除元治理概念的抽象特征,可能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主要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研究者已经致力于探索元治理的具体形态;例如政府如何在放松控制的条件下,采用新的手段,保留对次级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驾驭能力;这些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例如Kelly,J.,2003;Kelly,J.,2006)。在治理实践中,政府的元治理地位也被一再地肯定;即使是标志性的网络治理,在实际运用中也必须与等级制方法配伍使用。

例如在撒切尔政府时代,英国志愿组织和社区部分已开始在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在工党当政以后不久,政府就推出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部门关系协定”(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in England,简称Compact);到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有了自己的Compact协定。这类协定强调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及互惠互利。在其中,政府需要对第三部门提供可持续、战略性、合理性、一致性和透明的资助,并对第三部门的成果进行评估,对违背Compact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当然第三部门享有项目设计的参与权并对政府的违规行为提请仲裁,但也须遵循良好的行为规范提供服务。Compact的存在说明政府没有在治理实践中退出,只是变换了角色;治理中需要元治理者,治理也不一定是纯粹的网络治理,而更可能是网络与等级制甚至市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