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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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地方政府的科层结构与政府间治理机制(6)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是社会最大的“信息资源中心”,政府治理过程便是信息搜集、加工、处理并进行决策的过程。政府职能的正确履行依赖于适时准确的信息,对信息资源的配置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据统计,政府占有的信息资源约占80%),它是政策的制定者,相对于公众,它处于信息掌握的强势地位,且层级越高所拥有的信息量就越大。目前,省、市、县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主要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层面进行。

市、县政府向省级政府上报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政府系统内的信息报送机制。当前信息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度化、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并且依托庞大的政务信息网络,在政府机关中起着联系上下、沟通左右、协调控制、参谋咨询等重要作用,是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的重要渠道。以浙江省政府系统的信息报送机制为例,11个地市的政府办公室都建立了信息处,90个县(市、区)都建立了信息科,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化信息报送体系。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信息的类别、性质、缓急等,创设了《昨日要情》、《专报信息》、《参阅件》、《值班信息快报》、《政务工作交流》、《互联网信息专刊》、《浙江政务督查》等多个信息刊物,并且建立了信息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2)下级政府领导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直接听取下级政府的汇报是信息上报的重要途径,既有对某一方面工作的专题汇报,也有对整个政府面上情况的全面汇报。一般来说,下级政府就重要事情或紧急事情需要上级政府支持和协调的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3)新闻媒体的传播。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上级政府领导越来越多地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来了解下级政府的工作情况和社会民情。

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下级向上级上报的多是体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政绩方面的信息,或是希望引起上级重视和支持的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当地政府为了地方政绩和逃脱上级政府的责任追究,常常瞒报、漏报、缓报危机信息。往往将重灾报成轻灾、大难报成小难,最终形成上下级政府危机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突发事件中信息沟通协作不.,直接导致了政府回应处理事件的滞后,延误或错失处理的最佳时机。

省级政府向市、县政府传达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会议。会议在中国的政府体制和政治生态中具有极其重要而特殊的位置。它不但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大政方针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官僚制度正常运作的核心机制之一,某些事关全局的重要会议甚至成为划分发展时代的标志,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行政体制运作过程中,指令、督导、检查、汇报、协调、传达等活动,无不借助会议的形式来完成。从省对市、县的政务信息传达的角度看,通常有以下几种会议形式:党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年的“两会”、各项专题工作会议。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例行性会议,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会议、情况交流会议、意见征询会议、表彰奖励大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大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等。“会海”泛滥已经成为政府机关的一个重要弊病,相同的文件层层转发,相同的会议层层召开,地方政府领导将大量精力耗在了许多可有可无的会议上,影响了政策的及时贯彻。

二是文件。文件是政府命令下达和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之一。文件通常以命令、指示、建议、要求等形式在行政等级中传递,其功用是要求下级能够按照上级文件所表达的意图及时行动起来。尤其对职能部门来讲,文件所表达的政务信息几乎成为它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所依凭的重要基础之一。正如吴国光所说,中国政治具有鲜明的“文件政治”的特征。在威权体制下,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并没有真正履行制定法律的职能。大量的政府决策往往以文件形式出现。

在国家掌控公共领域,大众缺乏集体行动资源的背景下,社会各个阶层的许多利益诉求其实被体制性地屏蔽了,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具有极强的自主性。文件不同于法律,前者可以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上级政府具有解释政策、操作政策的巨大空间。

三是通知。通知通常是对某些重要的、例行的或临时决定的行政事务进行告知的行政信息传递方式。从内容上看,有对某项行政事务做布置的,有对某一项命令必须采取行动的,而有的通知甚至可能具有“广而告之”的性质。通知是层级之间、部门之间、上司与下级之间惯常采用的信息传递方式。或者说,通知的含义不过是一个非文件形式、没有讨论余地的告知方式而已。从行政事务的类别上看,通知可以分为会议通知、任务布置通知、人事任免通知、考核与检查通知。

四是党报党刊及机关报。与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活动相关的另一种政务信息是通过党报党刊及各种机关报传递出来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通常都订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报,各政府部门系统内部通常有各种部门内刊。这些党报党刊的头版头条以及醒目位置通常是各级领导的活动以及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这种信息传递方式是执政党在国家行政系统内要求统一思想、一致行动的努力,而各类机关报则是上级业务主管希望对其下属行政部门的行政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五是非正式沟通。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式行政程序以外的有关政务方面的信息传递方式均是非正式沟通方式。这类方式不受程序或规章的约束,属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它往往是通过小团体等非正式组织的线路或者人们私下之间交流的渠道而进行的。它是个人情感或利害关系的产物,其效力有时甚至超过正式沟通,并对行政过程产生利弊难辨的结果。在行政过程中,非正式沟通现象大量存在。事实上,在行政层级结构中,一直有一种把“公务”转为以“私务”的方式来进行的倾向。官场之外的个人关系网络差不多是被当作非常宝贵的行政资源来运用的。这种非正式沟通可以发生在公务活动之中,而更多的情况下,则是发生在公务活动之外。在人治氛围还很重的中国政府组织内部,许多行政事务的解决仅靠规章制度或行政程序是不够的,因此,非正式的或私下之间的妥协、让步、通融乃至交易等辅助手段,一直贯穿于行政活动之中。

第七节 省、市、县政府间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资源是各级政府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公共资源的配置一般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并且由较为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来保证其公正性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尽管已经触及多方面的体制机制,但中央及高层级政府掌控公共资源配置权限、自上而下地配置公共资源的体制并没有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集中表现在财政、金融、土地、税收、政策等公共资源上。在众多的公共资源中,以财政转移支付为重点的财政资源、以先行试点权为重点的政策资源和以土地指标为重点的要素资源则是省、市、县政府间公共资源配置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一、以转移支付为重点的财政资源配置

为确保各地具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的能力,每一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均应做到相互匹配。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有三种途径:

一是通过调整政府间的事权来达到匹配;二是通过调整政府自有收入,通常是增加下级政府的税收自主权来实现匹配;三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匹配。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下级政府具有与事权完全相对应的自有税收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上下级政府间在支出责任和自有收入上都存在着纵向间财政不平衡(vertical fiscal imbalance)问题,需要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加以弥补。可以说,政府间纵向财政不平衡和转移支付是各国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关系的一个基本格局。当前,中国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分税制尚未完善,而根据长期以来的官场政治“潜规则”,在财力划分比例、税种归属等问题上,下级政府也根本不可能有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上级政府的财力分配,这样也就造成了财力不断上移,事权却不断下放,基层政府的日子越来越难过的状况。市、县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无法充分利用地方税收手段来促进地方利益,吸引外部资源流入本地,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目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是大部分地方政府必不可少的财力来源,以至于许多地方缺了这部分财力,政府的正常运转都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这种状况在发展中的中西部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而且越到基层,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依赖性越强。如甘肃省天水市2004年获取上级补助收入占地方总财力的80.96%,其中市级所获转移支付占地方总财力的77.06%,县区级占83.10%。浙江省欠发达地区——丽水市,2006年全市财政总收入为43亿元,而当年地方财政支出达到了55亿元;其所辖的庆元县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亿元和4.38亿元,绝大部分来自于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取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成为基层政府能否有效地为本区域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因素。

省级政府对市、县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财政调节制度,是协调各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强化省级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由于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包括计算方式、政策依据、支付类型、制度体系和预期目标等方面不规范、不系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大,难以形成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和有效的财力均衡机制。而下级政府在与省级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过分追求本位利益最大化,从而影响到了制度目标的实现。

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核收入的努力程度、支出的控制力度、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帮扶程度、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等因素,较为科学合理;但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考虑因素不明确,人为操作性较大。一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虽然大多数专项的分配都有比较规范和科学的分配方法,但也有一些专项在分配时没有规范的分配方法,存在“讨价还价”和“人情款”的问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的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尽合理,一些不应列入专项的项目也由省财政作了安排;三是不少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四是有些专项转移支付使用不当,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申请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时,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不少,拿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却专款他用、多要少用、挤占挪用。

值得指出的是,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有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甚至脱离了政府的监督。在现行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下,由于各地应得多少转移支付缺乏明确的核算办法,各地政府对能得到多少转移支付是高度不确定的,又加之对政府要来的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地方官员争取转移支付的胃口被大大地吊了起来,动力大增,结果是大量的资源耗费在了“跑厅”的博弈之中,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只要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要“敢送、会送、舍得送”,以至于“公贿”成了地方官员公开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