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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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结婚(4)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的关系,具体认定和处理如下:

(一)认定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对待。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是界定承认或否认事实婚的时间界限。按照原有司法政策,该条例施行之日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继续坚持沿用这一时间作为区分事实婚和非法同居的时间界限,以尽可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法律后果

凡符合事实婚认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的关系适用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不符合事实婚认定条件的,为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依法不享有配偶的权利,不负担配偶的义务。

第五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一般自始无效,它以婚姻的无效性为前提。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程序的男女结合,就是违法的,不能产生婚姻应有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而是一种专用于处理违法结婚的法律制度,是结婚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证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贯彻执行,促进和保护合法婚姻的建立;否认违法缔结的婚姻的效力,预防和制裁违法结婚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撤销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原规定对违反其定者,仅笼统规定,“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缺乏婚姻无效的规定。20世纪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重婚问题指出,“重婚是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原则上应当维持原配夫妻关系,宣布重婚关系无效”。

这是建国后司法解释首次使用婚姻无效。由于1980年《婚姻法》在原规定对违法婚姻的效力无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践长期将违法结婚问题人事实婚姻,按离婚程序予以处理。然而,这种做法,不仅在法律逻辑上是误的,而且造成法律概念和适用的混乱,不利于贯彻结婚制度。为此,1986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某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以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并规定了二者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后果的规定,实质上是无效婚姻的部分情况。1994年2月颁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初步建立起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直接明确建立婚姻无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反法定结婚要件的情形无规定的缺陷。不过,婚姻无效的立法规定还相当简略,《适用(婚姻法)解释(一)》就有关请求权人、审理程序等作了具体解释。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在我国,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已有配偶者再婚,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重婚的婚姻当然不可能取得合法婚姻效力。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属于禁婚亲范围。违禁结婚,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同样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依法本不可以结婚;违法缔结婚姻后,所患疾病仍未治愈的,对配偶另一方健康是极大威胁,也可能影响后代先天素质,所缔结的婚姻应当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虽非直接威胁当事人个人利益,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否认所缔结婚姻的效力。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采取宣告无效制度,即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和《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第8条、第9条规定,请求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于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司法程序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婚姻登记条例》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因此,请求权人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查实申请人陈述的情况真实,已缔结的婚姻确存在无效原因的,依法应宣布该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四)请求权人的范围和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根据《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主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别: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效力,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产生配偶身份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但是,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形成了一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第15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判决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此外,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条件和程序缔结无效婚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予以批评教育;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修正案》、《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二、婚姻的撤销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也称婚姻的可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婚姻无效制度与婚姻可撤销制度有合并为婚姻无效制度之趋势。在理论上,可撤销婚姻通常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无效或撤销不同于离婚。从二者性质和原因看,前者是对违法两性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其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发生在婚前;后者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后。从二者的请求权看,前者既可由无效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又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后者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从二者的效力和后果比较,前者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被宣布无效后,其法律后果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相同;后者的婚姻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至离婚生效而终止,法律后果也不同。

《婚姻法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首次建立了单一原因的撤销婚姻制度。

(二)婚姻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定理由。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三)请求权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时间为除斥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时间届满,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请求撤销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

(四)程序

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五)法律后果

从外国法例看,撤销婚姻制度下,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而在此之前已经过的期间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栀婚姻法枛解释(一)》第13条、第14条规定,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与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完全相同。

【复习提要】

结婚是重要的民事行为,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故我国法律历来对结婚予以规范。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调整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达到结婚年龄、单身、不存在禁止相互结婚的血亲关系,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二是结婚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凡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的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不同原因导致的婚姻无效,有权请求宣告无效的申请人不完全相同。因不符合结婚自由要求所缔结的婚姻,受害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均自始无效,不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不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

【课后练习】

1.当事人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始得结婚?

2.法律确定结婚条件时主要需考虑哪些因素?

3.为什么要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互结婚?

4.当事人在恋爱期间或订婚后收取的财物,在恋爱关系终止或婚约解除时提供财物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依法是否应当给予支持?为什么?

5.哪些情形下当事人缔结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应当由哪个机关宣布?

6.肖鹿晴18岁时与21岁的同村男青年朴南云举行婚礼后同居。次年,肖鹿晴听朋友说,她结婚时年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要求,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鹿晴很担心。如果由你来帮助她,你会给她什么建议?

7.你如何看待中国年轻人结婚大多会举行奢侈婚礼的现象?

8.为什么受欺诈不宜成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9.滕努尔自幼与他舅舅的女儿郝彩霞感情深厚。成年后,两个年轻人愿意结为夫妻,听说法律禁止表兄妹相互结婚,是出于优生考虑,滕努尔和郝彩霞准备让滕努尔去做绝育手术,认为这样就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求了。你怎么评价这对年轻人的考虑?如果你是其中一方的亲友,你打算怎么帮助他们?

10.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要求改为自愿遵守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