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反腐败研究(第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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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当前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及其治理对策研究(3)

第二是协作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虽然不是当前专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核心法律,但在专门行业内、在法律程序上涉及治理商业贿赂的内容,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协作性法律。这些法律在所属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三是支持层,包括《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这些党纪政纪对党员干部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强大的制约力,强化这部分法律体系完全适应当前专项治理商业贿赂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

第四是外围层,主要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已于2005年10正式批准了该公约,这意味我国政府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治理商业贿赂便是其中一项。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有其特点和优势,但毕竟处在探索时期,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法律体系显得散乱,尚未完全整体化。在法律层级上,既有层级较高的刑法,也有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既有强制性很强的刑事法、经济法,也有只具有劝导性、警告性和纪律性的内部法规。二是法律规定显得滞后,尚未完全科学化,在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内容范围、发生范围的规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不足。三是法律责任显得软弱,尚未完全规范化。我国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目前这些责任机制所产生的制裁作用并不有力。与此同时,存在民事法律责任和救济缺失问题。

为此,应加快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关于如何对商业贿赂进行立法,国内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独立说,主张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在法律中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监察程序、主管机关等;第二种观点是融合说,主张制定《反垄断法》或者《反贪污贿赂法》,在这些法律中专门辟出一章来详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和犯罪;第三种观点是修订说,主张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着重修订诸如《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即可。本文认为,法律制定是一项长期工程,是人类理性增长的历史结果,不可一蹴而就,更不能为了简单地完成当前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就特意制定出一部法律来。匆匆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不成熟的,肯定会存在过多的不足之处。这种法律的生命也是不会长久的。当前,在短期内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尽快修订核心层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协作层和支持层的法律体系,吸收外围层的国际法体系的规定,发挥各层法律体系的应有作用。等到我们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对商业贿赂本身的规律和发生发展特点有了更深的认识以及立法时机成熟后,再来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也许更为合适。

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结构性对策

结构性治理对策旨在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主体力量问题。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靠群众的统一。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在横向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又在纵向上涉及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转换等环节。没有一个领导核心,根本不可能处理和协调好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同样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核心。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一方面,作为利益综合的主体机构,党具有领导力,可以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力量,把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渗入各级单位,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治理政策网络;另一方面,作为利益转换的中心环节,党具有动员力,可以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各方面力量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更重要的是,治理商业贿赂与从严治党是一致的,治理商业贿赂是党内反腐倡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党通过自身的内部监督和反腐工作,可以有效地阻止党员干部的权钱交易,从而以党风带动民风。

从共同使命来看,治理商业贿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的政治责任,党政同心协力,才能形成强大的领导合力;从国家政治生活来看,党委和政府是领导机关和权威机关,党政齐抓共管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形成令人信服的强大的影响力、号召力和说服力,从而动员和凝聚全党共同治理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从商业贿赂发生的部位来看,党政机关以及公务人员极易受到商业贿赂腐蚀而滋生腐败行为,因此党政必须联手,才能有效清除内部的腐败;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的严峻形势来看,现阶段商业贿赂是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处于高发易发多发时期,并且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非举党政齐抓共管之力是难以奏效的。

为此,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要负责到位,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两手抓”的原则,既要抓好经济建设工作,又要抓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责任制,真正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商业贿赂治理的全面责任。党委要讨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同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综合效应。

必须改进党的工作机制。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实际工作中,党政必须齐抓共管,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测评机制以及保障机制,为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证。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主要是要加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工作,完善和健全各项领导体制和机制,切实发挥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全局上的领导和监督作用,更好地协调和组织各主管和办案机关形成办案合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减少办案中间环节和能量消耗。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模式。根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为载体,将各方面的认识、行动协调到中央和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上来。作为协调小组会议的召集人和协调工作的主体,纪委主要通过协调使相关机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必须明确商业贿赂的主要执法机关。针对当前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与公共权力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与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有着的直接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业务能力,加大案件查处范围和力度,着重打击高发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面应树立服务意识,在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方面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和案情发展趋势向社会公布,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同时,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动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人民群众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主体力量。当前,商业贿赂行为已变得越来越隐蔽,单纯依靠执法、司法、检察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办案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根本无法破除商业贿赂者所编织成的关系网和利益网。而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商业贿赂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体会最深,也最痛恨;对商业贿赂行为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群众监督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和超脱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从工作、生活实际来感受和判断商业贿赂的发展趋向,所反馈的信息和意见往往反映了商业贿赂的真实现状。实践证明,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运用,是治理商业贿赂和战胜腐败的根本力量所在。商业贿赂增加了人民的负担,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痛恨商业贿赂,强烈要求治理商业贿赂。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利于扩大治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治理工作的打击力度。为此,应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商业贿赂治理的渠道,将公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

确保群众参与渠道.通,群众呼声和意见及时得到反馈,在现有信访举报等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以下六项措施,即建立公众反腐倡廉建言献策网站或开通电子政务通道;建立公众监督网络;建立定期向社会通报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倡廉情况的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党风廉政状况的制度;建立反腐倡廉民意测验评价体系;建立走访和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制度。

六、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性对策

过程性治理对策旨在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预防惩治问题。具体而言,过程性治理对策主要在于建立和完善廉政预警机制、案件发现机制和廉政危机处理机制,廉政预警机制重在抑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苗头,案件发现机制重在找出商业贿赂的发生线索,廉政危机处理机制重在应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现实挑战。

(一)廉政预警机制

廉政预警是指廉政主体凭借规范的廉政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廉政信息系统搜集证据、锁定监测对象,对特定区域、特定部门公共权力机构的动态利益分配做出前瞻性的廉政与否、腐败不同程度的社会评估性判断,以趋利避害、提前示警,支持廉政建设的相关公共决策。廉政预警本身是一项制度、一项公共政策,它的实施必须由党纪国法来保障落实,这一点严格区别于一般性社会预警。廉政预警决策和实施的主体必须得到廉政主管机构的委任与授权,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廉政预警的对象是特定领域和部门内受到不同程度廉政监测和调查的社会关系群。廉政预警的目的是支持廉政建设的公共决策,以保障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效能和政治廉洁度。

当前,应进一步拓展廉政预警机制的实现途径。最为客观、最为基本的是廉政预警指标法。此外,还有其它能够起到廉政预警政策作用的实现途径,如廉政谈话制度、巡视制度、督导制度等。

廉政谈话制度、巡视制度和督导制度等可以看成是廉政预警指标体系的重要政策性、制度性补充,通过这些政策设计,多角度完善廉政预警指标法,兼容并包多种政策手段,强化多项制度之间的政策性衔接,使多种廉政预警的手段与方法在执行过程中互相配合,取得事半功倍的政策效果。这些制度和廉政政策的施行一般要与本地区廉政建设的特点和部门工作性质相结合,既不能“削足适履”,更不能滋生空谈制度的“浮夸风”。

应进一步完善廉政预警信息系统,发挥各级人大、党委、纪检部门、政府部门所属的信息机构,如信息室、信访办公室,以及案件举报中心的作用。在工作模式上,一是可以编辑刊物,信息机构通过办刊办报、编发内参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和纪检部门报送社会焦点事件、领导干部认识模糊的疑难问题、领导和社会未予足够重视的盲点问题、领导实际可采用方案的实点问题,向廉政决策者提供学术理论方面、决策指导和决策对策方面、中长期发展战略方面的信息;二是情报调研;三是进行提案工作,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通过人大会议、政协会议以及党举行的有关座谈会反映有关廉政问题;四是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专项课题,政府所属信息部门接受专项课题进行深入调研,为纪检部门决策做好顾问。

预警指标体系应定期根据情况合理调整,警级的确定也应随各种条件变化而有所变化。及时发现新的警源,修改不合适的指标,设置合理的阀值,准确的设定警度警级,增强指标体系的可行性、有效性、灵活性、合法合理性。考核指标的程序性规定要严格遵守宪法、行政法的规定,指标设定要符合改革之后的行政组织机构制度构建和运作机理,符合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廉政主体行为的相对理性选择,要符合廉政主体和考核者的正常心理趋向。同时,在做好宏观预警的同时,开展区域预警、行业预警,并结合主观指标预警与技术设备客观预警,阶段预警与中长期预警,专家预警与群众预警等方法,多层面多重交叉覆盖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