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转折年代邓小平在1975-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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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下篇1977—1982:邓小平推动历史转折打开新路(24)

邓小平这些关于对外开放的论述,奠定了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理论基础。在明确指导思想以后,如何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政策有效地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设备、经验和资金,就成为一个必须用新思路才能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邓小平提出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思想,为中国的对外开放揭开了新篇章。

2.赞成建立经济特区,要求“杀出一条血路来!”

中国“经济特区”的创建,经历了一个从浅层次到深层次逐步探索的过程。“出口特区”就是这个探索过程的起点。

1979年1月6日,广东省和交通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报告》表示,根据中央对交通部《关于充分利用香港招商局问题的请示》的批示即“立足港澳,依靠国内,面向海外,多种经营,工商结合,买卖结合”的精神,同意交通部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省宝安县临近香港的地方建立一批与交通航运有关的工业企业的请求,在广东省宝安县境内临近香港的地方建立工业区。《报告》说:“这样既能利用国内较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又便于利用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原材料,把两者现有的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并结合起来,对实现我国交通航运现代化和促进宝安边防城市工业建设,以及广东省的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这份报告当即引起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李先念立即与谷牧商量,决定将交通部长和香港招商局董事长找来,当面研究。1月31日,李先念、谷牧等听取了香港招商局董事长的工作汇报。2月2日,在谷牧主持下,召开了一个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人民银行和交通部负责同志的会议,商讨在蛇口地区开设工厂的问题。会上,香港招商局董事长作了详细汇报,大家各抒己见,对在国内划出一块土地,让驻港企业来开发、经营、建设,这样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没有过的事情进行讨论。谷牧在会上传达邓小平的意见:广东、福建可以更放开一些。经讨论,与会者同意交通部驻香港招商局在蛇口办工业区。

就在这时,中共广东省委也在作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广东经济的探索。1979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在传达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时,不少同志提出了利用临近港澳地区的地理优势,加强经济交流,加快经济发展的设想。一位地委书记向省委提出了一条建议:广东应当拿出一个地方对外开放。最好从汕头开始,可以在汕头建一个像台湾搞的那样的出口加工区。那里有海港,历史上也是开放的,而且地理位置偏在一边,即使出一点毛病影响也不大。广东省委进行了讨论,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认为,要搞全省搞,除了重要的侨乡汕头外,毗邻香港、澳门的深圳和珠海也可以同时搞。会议决定将这个意见上报中央。

4月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召开专门讨论经济建设问题的工作会议。会议期间,习仲勋等向中央汇报了广东的设想,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市、珠海市和重要的侨乡汕头市搞出口加工区。这一建议在会上引起了争议。有人当场大泼冷水,说广东如果这样搞,那得在边界上拉起7000公里铁丝网,把广东与毗邻几省隔离开来。

当天,邓小平听取了广东省领导同志的汇报,对他们采取完全支持的态度。邓小平说,就划出一块地方,叫做特区。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邓小平亲自向中央提议批准广东的这一要求。

会议期间,在讨论如何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与会的不少负责人也认为,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试办出口特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是一项可行的措施。这些意见写进了会议文件。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广东、福建两省,就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出口特区”问题进一步组织论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中央审定。

5月11日至6月5日,受中共中央委托,谷牧带领国务院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计委、外贸部、财政部、国家建委、物资部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到广东、福建,与当地同志一道,分别就两省经济发展的条件和规划设想进行调查和讨论。经过反复研究,理出了一个思路:粤、闽两省要把潜在的经济优势发挥出来,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改变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谷牧等按这个思路拟定了几项重要措施,并帮助两省的同志起草了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6月6日,中共广东省委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6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委会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两省提出的设想主要是:设立特区,“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等业。”特区的管理原则是:“既要维护我国的主权,执行中国的法律、法令,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和海关制度;又要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

7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肯定广东、福建两省提出的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辟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的初步规划设想是可行的。广东规划到1990年外汇收入达到100亿美元,赶上和超过香港目前的出口水平。福建规划到1990年外汇收入达到35亿美元,比现在增长10倍以上。这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规划,也是应当做到和能够做到的规划。中央和国务院同意两省报告中所提出的经济管理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大包干。并指出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

3.“经济特区”正式启动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谷牧等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广州主持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会议,进一步研究特区的建设问题。会议肯定两省省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贯彻对外开放方针、试办“出口特区”等工作中取得的初步成果。指出这一改革,受到了两省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国内外,特别是港澳,反应强烈。会议形成的《纪要》明确提出: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保障国家主权的条件下,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主要是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要先搞好水、电、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为外商投资创造条件;应先上一些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项目。根据半年多特区筹办工作的实践,考虑到特区在其发展中不但要办出口加工,也要办商业、旅游等行业,不但要拓展出口贸易,还将在全国经济生活中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会议采纳了广东省提出的建议:将“出口特区”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

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批示》指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央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是正确的。两省工作进展很大,成绩显著。根据广东、福建两省的有利条件,中共中央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在特区内,在维护中国主权、执行中国法律、法令等原则下,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吸引侨商、外商投资办厂,或同他们合办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贸易。

为了给经济特区的创办提供法律依据,为经济特区经济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国务院很早就开始组织人员,着手起草有关经济特区的法规性文件。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民所作的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经审议予以批准。从此,中国的经济特区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诞生。

不久,国务院批准了上述两省四个经济特区的具体位置和区域范围。四个经济特区最初划定的面积共338.21平方公里。以后随着特区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又先后批准对珠海、汕头、厦门三个特区的区域范围作了扩大性的调整。

为了加强领导,广东省成立了以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吴南生为主任的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成立了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郭超为主任的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开始制定建设规划、建立工作机构、宣传招商等方面的工作。至此,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建设,进入了有序运作的轨道。

1980年八九月间,为借鉴国外举办经济特区的经验和教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参与下,江泽民带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及深圳、厦门两个特区领导干部组成的九人小组,先后对斯里兰卡、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墨西哥、爱尔兰等6个国家的9个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进行考察。其间,他们还利用路过日内瓦的机会,邀请联合国组织的10多位专家进行了两天的讨论和研究。考察组根据所见所闻及掌握的大量第一手资料,对国外建立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作了归纳。主要有五条:立法比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开发的总体规划,从小到大逐步建设;管理体制灵活,地方和企业有很大的自主权;注重人才培训;有优惠政策。回国以后,他们向中央上报了考察报告。

1980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谈到特区建设时,明确表示:“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几个特区的决定,要继续实行下去。”邓小平的讲话,为广东、福建两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1981年五六月间,谷牧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初步开展的经济特区的建设工作,参考和结合国外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创办特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重要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纪要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查,7月19日得到批准,以27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下发。

经济特区启动建设的初期,它的作用就显现了出来。1979年,广东省外贸出口创汇创历史最高水平,比1978年增长32%;福建省外贸出口,这一年也比1978年增长30%。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广东完成20.5万美元,比1978年增长32%;福建完成了3.5万美元,比1978年增长21.5%。

经济特区的创建,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六、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

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在反思林彪、“四人帮”横行,造成十年内乱的深刻教训时,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实际就已经提出来了。

1978年10月11日,邓小平在中国工会九大的致词中,就已指出“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任务,并强调:“政治的空谈往往淹没一切。这并不是哪一些同志的责任,责任在于我们过去没有及时提出改革。但是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同一天,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对政治体制方面,提出了不少重要意见。他指出: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订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自己的工作中一定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完成自己的神圣职责。

在人民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定要实行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们党、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受林彪、“四人帮”之流的个人特权的灾难太深重了,我们以后一定要动员全党全军全民的力量,来向任何个人特权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

邓小平、叶剑英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得到了普遍认同。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和要求,拉开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

1979年10月13日,邓小平在第四次文代会上的祝词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揭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