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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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开创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11)

一是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经济建设是新时期的中心任务,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五届人大期间,正处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阶段,这期间人大的监督工作,突出了对农牧业生产、工交企业发展、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情况的调查和监督。此后,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农业、农民、农村“三农”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八届人大期间,每年都把农业执法检查作为常委会整个执法检查的重点,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减轻农牧民负担等重要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视察、调查,听取和审议政府的有关报告,督促和支持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1993年、1995年、1997年三次动员和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区性大检查,并先后四次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地推动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届人大期间,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政府有关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检查了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视察、调查了畜牧业和林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及其价格对农民增收影响等方面的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农民增收难度加大、新农村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指导有待加强等,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关注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有重点地检查公司法、企业法、税收征管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视察、调查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促进旅游等新经济增长点形成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组织代表评议经贸委的工作,听取政府相关的工作汇报,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市场秩序,为公司、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宽松环境。2000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新疆成了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地区,国家加大了对新疆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为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十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视察,督促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促进公正司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1992年5-7月中旬,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呼图壁、温宿、额敏县和奎屯、库尔勒市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司法工作试点。4月28-29日,自治区召开了评议司法工作试点单位座谈会,具体安排了这一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评议司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和1995年,全区96个县(市、区)中,有93个开展了评议工作,被评议的公安局和派出所79个,法院法庭75个,检察院40个,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23个,参加评议的各级人大代表2万多人次,评议工作中走访群众达18万多人次。通过评议,进一步提高了参评单位及人员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并纠正了某些处理不当、久拖不决的案件,严肃查处了个别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拓宽了民主渠道,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司法机关的作风建设。

1995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通过《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的安排意见》,决定1995年11月-1996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工作进行评议。1999年6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阿木冬·尼牙孜亲自旁听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的庭审,对庭审工作发表了意见。

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检察院关于抗诉工作、法律监督工作、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督促“两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常委会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了评议,在充分肯定法院工作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就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案件执行难以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关注民生,促进科学发展。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把与民生有关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20世纪80年代末,自治区广大农牧区普遍存在着借婚姻索取财物、变相买卖婚姻等问题,199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这种情况作出决定,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婚姻法、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大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6个检查组分赴乌鲁木齐、伊犁、阿勒泰、巴音郭楞、喀什、和田等地督促、检查,取得了显着成效,有效地遏制了变相买卖婚姻等不良现象,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2003年面对“非典”疫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传染病防治法》以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文字编印成册,迅速发至各级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至各级人大代表手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的活动。针对防“非典”期间部分药品乱涨价问题,常委会对药品价格进行了专项视察,还专门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且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新疆是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解决好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早在1982年、198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就开始关注这一问题。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人大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更加自觉。从1997年起,坚持每年开展“天山环保世纪行”活动,作为“中华环保世纪行”的组成部分,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先后确定了“保护环境,珍惜资源”“保护大河、大湖水资源”“向‘一控双达标’冲刺”“大力发展林草植被,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珍惜水资源,建设秀美山川”“防沙治沙,保卫家园”“防治污染,创建优美城镇”“重视生态农业,发展无公害食品”“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加快村镇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等主题。

在活动中把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环境保护法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水法及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水土保持法及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及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以及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自治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一方面向政府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另一方面由随行的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和中央驻疆记者站的记者公开播发稿件,2001年“天山环保世纪行”播发稿件115篇,2002年为280篇,2003年为80多篇,2004年为205篇,2005年为240篇,2006年为323篇,2007年为260多篇。这一活动将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天山环保世纪行”活动,提高了全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了环境和资源法制建设,推动了多年来社会关注的塔里木河中下游生态环境恶化、博斯腾湖水质下降、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喀什市吐曼河污染等一些环境问题的治理。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稳定是当代新疆的两大主题,没有社会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始终将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地为维护稳定做贡献。1982年3月17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作出关于落实综合治理方针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1983年9月3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1988年12月2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公安工作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的决议,1989年12月28日,第11次会议作出关于扫除“六害”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决议;1990年5月巴仁乡反革命武装暴乱平息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息阿克陶县巴仁乡反革命武装暴乱的情况报告和关于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990年11月2日,第17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1996年中央7号文件明确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大旗,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和两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等专项工作的报告,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的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多次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政府关于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朝觐工作情况的报告,督促和支持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对国家机关进行评议、质询,是人大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从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当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和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工作,进行了评议。1994年11月18日,在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农业厅厅长、轻工业厅厅长分别作了述职报告。11月19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对三位厅长的述职进行了评议。此后,述职、评议成了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2004年,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部分常委、人大代表组成的15人工作组,评议2003年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开展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及办理申诉案件的情况;对全区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情况;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审判作风和队伍建设的情况。评议工作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赴有关地州市调研、评查案例、旁听庭审、听取审议报告、面对面评议等方式。2004年9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听取审议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如鹄作的关于评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买买提·肉孜作的关于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评议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展自查情况的报告。

1987年,在广州市举行的全国第六届运动会上,新疆未获金牌,团体总分名次由第五届的20位下降到26位。为此,1988年初,在自治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质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迅速改变自治区体育落后状况做出了部署和安排,调整了体委领导班子,拨出专款,修建训练场馆,制定了优秀运动队的管理和训练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此举激发了各族运动员、教练员卧薪尝胆,刻苦训练,打好翻身仗的决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自治区体育运动成绩出现了上升趋势。1988年在全国性的正式比赛中,新疆获得金牌14枚、银牌7枚、铜牌17枚,并有89人次获得前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