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国力报告(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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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家治理(5)

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是国内外探索的重要课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对象一般为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当前,无论是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中国一些地方政府,都在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国外对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源于对政府绩效问题的关注。20世纪50年代,英美等国开始进行预算和审计制度改革,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标志,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进行政府绩效评估改革,由此,公共文化服务绩效管理的序幕拉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探索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衡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程度,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等是重要工具和制度保障。其次,随着中国掀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热潮,北京、浙江、上海、福建等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探索,发展出多个评估指标体系并尝试应用。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在示范区创建东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出“2+5”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并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由于文化的特殊性,比如文化发展的效益模糊,有时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世界性的难题,国内外都在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是公共文化发展的迫切需求

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共享文化发展成果有了更高的期待,从而对改善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提出了迫切需求。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变化与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制约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在各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不高、公共文化活动吸引力不大、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等现象仍较为普遍。绩效评估是推动公共文化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机制,既为政府文化管理改革创新指出方向,也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绩效评估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当前,中国的绩效评估存在于一些传统的政府部门内部的考核中,但缺乏独立的、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虽然只是示范区创建最基本的指标要求,但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的各个方面,是相对较为完整且可操作性较强的指标体系,其评价结果可为新的公共文化决策、财政投入优化和文化资源配置等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时期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更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文件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的任务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如2006年出台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提出,今后要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机构评估系统和绩效考评机制。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做出“构建公共文化体系”总体部署,要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到2013年1月14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颁布,这一项任务变得更加具体,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益性文化单位、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有必要建立一套吸纳先进经验、符合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有效手段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有利于明确各个层面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既有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又有大量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还有各种社会办非营利文化组织、团体等。建立一系列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可以将各方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责任量化、细化、标准化,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长效、畅通、便捷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制,使更多公众受益,就必须设计科学、全面、具体的指标作为工作依据,从各个维度全面规范政府、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文化服务行为,并将这种规范通过制度加以固化,使公共文化服务有依据、有标准,避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因人而异。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指标体系在促进政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同时,也使政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有依据、有标准,从而避免了盲目性和随意性。整体设计和考量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估体系,使不同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质量具有可以比较的基础。

示范区创建指标体系推动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正处于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阶段,示范区建设全面启动且取得显着成效。 2011年正式实施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是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在指导示范区创建实践,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设计既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要求,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律,既能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也能指导、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创建标准》的指导下,示范区创建工作逐渐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示范区创建指标制定过程注重科学论证与基层实践的统一

第一,示范区创建具体指标设定有充分的政策依据。主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依据,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第二,示范区创建标准制定与制度设计研究结合。示范区创建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针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的具体实际,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模式和规律。因此,在制订《创建标准》时,充分依托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机制,充分吸纳制度设计研究取得的成果,为各地开展创建工作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第三,示范区创建标准制定过程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自2011年以来,文化部组织有关司局深入东、中、西部省(区)调研,在起草《创建标准》时,听取了各地文化部门和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听取了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高校专家的意见。

示范区创建指标体系建设注重发展需要与创建实践的统筹

第一,示范区创建指标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创建示范区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要为全国同类型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差异很大。作为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指导性指标,《创建标准》充分考虑了各地实际,没有采取“一刀切”,而是分成东、中、西部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创建标准,以使测评体系能够更符合中国公共文化发展规律,更好地指导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

第二,示范区创建具体指标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设定。为了指导创建工作,文化部、财政部分东、中、西部分别制定了明确的创建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创建示范区在创建周期内必须达到的基本目标和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创建标准是示范区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不是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