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运动运动竞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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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我国运动竞赛中的技术等级制度(3)

1.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的称号

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共分为4个级别,即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此外,国家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荣誉裁判员”称号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老一辈体育工作者的关怀。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裁判员”证书。

国际级裁判员称号不是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中的一个级别,它是我国的国家级裁判员,符合国际体育组织对该项裁判员的要求条件,经过国际体育组织的技术、理论考核合格后批准的。凡国际级裁判员均是国家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是我国有关项目中级别最高裁判员。田径项目(除竞走外)没有国际级裁判员。

2.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对申请各种称号裁判员的要求

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三条规定,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除上述要求外,各运动项目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对申请裁判员技术称号的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条件,特别是对申请高等级(国家级)的裁判员是这样。

它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必须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申请国家级裁判员的年龄规定,各个项目有所不同。如篮球是38岁以下;排球是40岁以下;羽毛球男、女分别为45,40岁以下;手球、田径是50岁以下;游泳是45岁以下;足球是45岁以下,1988年开始,足球申报年龄改为40岁以下。

2)体能测验

有些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对裁判员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在考核该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时,必须达到规定的体能标准。例如,对篮球国家级裁判员的身体素质要求如下所述。

26米×10折回跑:

30岁以下,50秒钟;

30岁以上,1分钟。

28米×10折回跑:

30岁以下,55秒钟;

30岁以上,1分10秒。

男子1500米跑:

30岁以下,6分钟;

30岁以上,6分30秒。

女子800米跑:

30岁以下,3分30秒;

30岁以上,3分40秒。

3)资历要求

对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资历的要求,有些项目是对从事裁判年限的规定,有些项目是参加特定级别比赛场次的规定。如申请足球国家级裁判员“至少已有3年一级裁判员经历”;篮球是“凡参加全国联赛、锦标赛(含青年联赛和青年锦标赛)裁判工作3年以上,临场达到25场以上者”;排球是“申报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一级裁判的经历,并担任全国性比赛(包括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青年比赛、省际排球比赛)20场以上第一裁判”;田径是“正式授予一级田径裁判员称号(有证章证书)3年以上,经常参加裁判工作,身体健康的在职工作者”;对申报游泳国家级裁判员资历的要求是“担任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游泳比赛副总裁判或全国游泳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者”。

4)文化水平

申请国家级裁判员应具备大专和相当大专的文化水平,初步掌握本项竞赛的英语术语词汇。

3.国家对各级裁判员的要求标准1)国家级裁判员

①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好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②在全国性竞赛中能够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③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④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2)一级裁判员

①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②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③具有训练二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能力。

3)二级裁判员

①熟悉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②在县级或相当县级竞赛中能担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4)三级裁判员

懂得该项竞赛规则,并基本上能正确运用,或经过当地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班学习,能担任市、县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国际级裁判员除具备国家级裁判员全部条件外,对其外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懂一门外语(最好是英、法文,有关裁判业务方面和日常生活用语)。

4.审批等级裁判员的程序和权限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该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批准。

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必须通过专项理论、临场测验、英语、身体素质4项考试。二、三级只需通过竞赛规则和临场实践的考试,达到规定标准,即可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一级裁判员的考试,由省、市、自治区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考试科目和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定。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必要时,各级体委有权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各级裁判员。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省(市)所属体育学院,可批准本单位二、三级裁判员。体育学院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裁判员,除国家级裁判员须报国家体委审批外,其他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定。

荣誉裁判员称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被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单位发给证书、证章。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另发给胸徽。兼两个项目者,只发给证书一份、证章一枚;如系两个不同级别,按其较高的级别发给。

4.2.3学校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也是学校运动竞赛裁判员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委于1986年10月30日联合颁发《关于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通知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活动,运动竞赛也随之更加活跃、频繁。目前我国学校体育师资明显不足,为了满足学校运动竞赛对裁判员的需求,只依靠体育教师这支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学校体育教研组应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将培训裁判员的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热心裁判工作的其他教师和学生中的体育积极分子。培训的方式一般是在赛前举行短期培训,用什么,学什么。多年坚持,就会形成一支有一定水平的裁判员队伍。另一种方式是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不仅给学生传授运动技术和锻炼方法,还应讲解有关项目的竞赛规则及初级的裁判方法。这样做,一方面普及了竞赛规则,减少学生在参加运动竞赛中的犯规行为,有利于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普及了裁判员的有关知识和技能,达到了培训裁判员的目的,为社会造就大批裁判人才。

4.2.4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比赛裁判工作。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着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裁判员享有规则上所赋予的权利。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观学习,应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员在执行任务中的表现,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个方面。

裁判员的职能,决定了裁判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为人师表,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就要求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行为规范化。国家体委颁发的《裁判员守则》,就是其行为裁判员要定期接受国家的考核。国际级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代表我国最高裁判水平。

为了适应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对这两级裁判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应根据《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定期考核。对他们每次执行裁判任务的表现,错、误、漏判的情况等,赛区竞委会竞赛组要充分听取运动队和裁判组的意见,写出评语,报经组委会批准(对国际级裁判员出国执行裁判任务的表现,由该团队对其写出评语)。送交国家体委有关业务司,放入业务档案,作为各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考核评定的依据。

对于考核不符合该级裁判员水平的,可暂保留等级称号一年,降级使用,不安排全国高水平比赛的裁判工作。第二年考核再不合格,应根据实际水平重新评定其裁判员技术等级。

各级裁判员必须努力完成各级组织、各单项协会交给的临场裁判任务和培训裁判员的工作。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作为自行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