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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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制约因素分析

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处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发育尚不成熟,其中既有宏观制度环境的制约,又有协会自身的限制因素,如行业协会自身定位不准确,自身职能建设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等。

7.3.1 制度环境因素

(1)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

纵观国外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原因可以看出,行业协会迅速增多是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到19世纪后半期,自由竞争一直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主轴。自由竞争迫使资本家不断进行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规模,以利于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竞争的结果是大企业战胜小企业,大资本吞食小资本。当生产的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时,自由竞争就被垄断所代替,一个行业往往被若干大企业主宰。同行大企业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出现了由大企业发起组织的行业协会;而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自知无法与大企业相抗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大企业控制,也组成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尽管资本主义的行业协会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是为了保护资本家的利益的,但行业协会迅速壮大的原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温州为例。从1988年第一批民间行业协会成立至今,温州的行业协会(商会)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仅市一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就超过 100 家,各县(市、区)的重点行业也都建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些行业协会(商会)覆盖了温州市的各个领域。温州市的行业协会是伴随着温州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而不断发展的。这些行业协会,大多数由同行业的业主自发组建,他们在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推动温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相对于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而言,我国其他地区普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尚不发达,这成为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的体制因素。

(2)立法进程滞后。

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只是通过一部社团管理条例以及诸多党政机关的法律性文件,将协会混同于其他各类社团组织进行管理。这种混合的多重管理结构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使政府、行业和企业都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在调研中,许多协会提出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协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维权时往往发现无法可依,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性质、活动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关现代商会的最早法律是于1858年在法国颁布的。日本也于1890年颁布了《商工会议所条例》,又于 1902 年正式颁布《商工会议所法》(1953 年修订),并将行业协会细分成特殊法人、社团法人、任意法人三种形式。德国是行业协会相关立法最完整的国家,作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它力图把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的平衡原则相结合。除了《基本法》(宪法)和《民法典》外,还有《德国工商会法》和《社团法》,分别适应于公法协会和私法协会。①

(3)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我国对于行业协会管理采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办法。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行业协会均需有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协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此外,协会的领导班子均需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协会开展涉外活动,须经主管单位的外事部门批准,等等。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业务主管部门全面控制协会发展的权力和责任。而正如前面提到的,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要“剥夺”主管部门的权力,可以想象,现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安排只能给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增加枷锁,减慢行业协会的发展速度。

业务主管部门范围不明,职责交叉。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等机构都可以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造成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过多,各主管部门之间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出现了一个地区内由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批准设立同一行业性质的多个行业协会,造成了行业协会交叉、重复设置,一个企业被要求参加多个行业协会等问题。大多数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模式,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状况仍然存在,使其无法发展成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

(4)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阻碍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

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执法者和宏观经济的调节者,但不是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

协会从开始产生,就带有浓重的行政“胎记”。这些官办协会分为三类,一种是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系统要求,上下对口,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组建;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过来,国家定编、定级、拨经费,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政府”;一种是为了部门职能的行使和安排剩余人员,结合行使职能成立的,其名为“自收自支”单位。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应该实行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微观经济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经济管理为主;二是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三是由强调“服从”为主,转变为强调“服务”为主。而行业协会在政府职能的这些根本性转变中,则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主动把一部分经济管理权交给行业协会来行使。在实践中,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政府的职能尚未彻底转化,存在对协会干预过多或者不闻不问的两种情况。

7.3.2 协会自身因素

(1)行业协会自身定位不准确,有行政化或企业化的趋向。

在我国,行业协会应该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权益和行业秩序的维护者。而我国的行业协会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性不强。目前,我国的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企业并不重视也不认为协会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这与行业协会的职能严重异化。乃至往往以“服务”为名行捞钱之实,滥发牌匾证书,乱评比、乱排序,被人们形容为“戴着市场的帽子,坐着行业的轿子,舞着政府的鞭子,拿着企业的票子”。行业协会让企业家如此忽视的原因在于:它根本不是企业自动催生品,而是政府权力的延伸物,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是我国目前企业与行业协会面临的尴尬局面。

(2)行业协会功能不健全。

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职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面向全体会员的服务,免费或优惠地向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二是面向政府和社会的信息服务,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行业自律职能包括:在同行业者之间发挥组织作用,通过行规行约,实行行业管理,规划标准,维护秩序,开展各项信息服务工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行业代表职能包括: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行业协调职能包括: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签发公信证明,组织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就总体而言,目前全国的行业协会在生存状况上大致分为三种:有1/3难以维持,有1/3勉强维持,只有1/3发展得比较好。第一类行业协会既无信息功能,更谈不上协调会员间的集体行动;第二类则功能比较单一,以提供简单的信息服务为主,同时承办政府委托的一些“寻租”机会较少的工作;第三类或者延伸了政府可寻租的管制功能,或者通过自身的功能创新,在信息提供和协调组织方面都赢得了会员企业的信任,正朝着自治性组织的方向发展。

(3)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国协会的领导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兼职,协会专职人员严重不足,其知识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并且大多数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退休反聘为主,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难以吸纳高素质专业人才。在全国性的48家农产品行业协会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基本上都是行政干部。48位协会会长中,离退休干部23人,占48%;现职部、司级干部9人,占19%;机关分流干部15人,占31%;只有一人是企业老总。工作人员中,退休干部占一半,机关分流干部和招聘人员占一半。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