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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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的特征

1.商品经济发达和生产力水平高的宏观环境,社会分工程度和生产的专业化程度高是农民组织化的经济基础。

在罗虚代尔合作社之前,已经出现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如1760年英国伍德威彻和查特赫姆的码头工人以合作社为基础兴办了两家面粉厂,1777 年英国葛文地区成立了食品供销合作社,1789—1794年间,法国建立了几十个生产和消费合作社,1806年意大利奥索波组织了乳制品加工厂,1831年法国巴黎成立了工人生产合作社等。尽管这些合作社也具备了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也制定了规范的章程,却没有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影响范围那么广泛。产生这一差别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二者所处的商品经济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高级的阶段,社会分工体系和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市场交换范围进一步拓宽,这样,使得生产者、消费者成为彼此紧密相连、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在他们之间也就形成了互助和合作的需要。因此,合作经济之所以率先在欧洲大陆和北美产生并得以迅速的发展,正是因为他们具备了这一根本条件。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分工与协作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农民逐渐脱离自给自足的境地,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从供给商购买,同时将自己的消费剩余产品出售给商家。为了节省单家独户购买生产资料和出售农产品的交易费用,由此出现了消费和购买的农民组织。发达国家最早兴起的合作社就是消费和购买合作社。

发达国家农民组织的兴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内在需求,是由市场经济推动的,因此发达国家的农民组织适应了市场竞争的需要。从各个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的历程来看,一开始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是为了避免流通中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或为了解决生产中单个农民无法解决的问题,它表现为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这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创新过程。

2.农民组织化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民组织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应用,同时满足了农业现代化的资金需求。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就必然要广泛采用和推广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构成和规模效应,促使农业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同时也必然要加大农业投入,以保证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广泛推广和应用。但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形式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资金上都很难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农民组织化正好能满足这种需求。农民组织化的发展,尤其是各种产前产后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农民能够在各个生产环节实行机械化操作,使用那些价格昂贵而利用率低的机械,实现生产上的高度专业化。合作社还为农业提供了大量的科技服务,改变了生产条件,为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供了技术保障。随着合作社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仅靠社员的集资难以满足合作社的需要,因而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变得更多地依赖于借贷资本。向外界借入大量资金对单个农户来说难度较大,而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实力相对比较雄厚,信任度也高,对外借贷比较容易。合作社通过借贷资金的投入,满足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资金需求,有效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民组织化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升级,促使农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由于农民组织的发展,组织化的农民在社会分工和协作双重效应作用下,使农业经营日趋商品化。以美国为例,农业商品率在1910年就已经达到70%,1950年上升为91%,1977年竟然高达99.1%,即农产品几乎全部通过市场销售。

农民组织化推动了农业科技体系的推广和应用。为了更好地为农场主服务,保障产品畅销,美国一些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科研机构。如属于合作社的兰德莱克公司总部设有食品研究开发部,他们研究的内容很细,包括食品的营养、口味、细菌含量、卫生标准、包装以及市场调研、新产品开发等。

农民组织化为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利润。农民组织化后,可以多获得由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由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由交易费用的节约带来的利润;由于分散、克服风险带来的利润。这些利润很快被投入农业生产,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民组织化也是农民文化现代化的进程。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在发达国家,农民文化水平都比较高。农场主多为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毕业生。美国农民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培训,由大学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在美国农民中,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达到8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36.4%。目前,我国农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是:文盲半文盲劳动力占7.4%,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 87.8%,初高中程度的劳动力占59%,大中专以上程度的劳动力仅占2.5%,在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也仅占 13.6%。这同世界发达国家农民教育水平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11年,日本农民 80%以上是高中文化。自助、民主、平等、团结、诚实、公开、有社会责任、关心他人等农业合作社文化使得发达国家农民文化日趋高度现代化。这些现代化特征被美国教育家、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亚历克斯·英克尔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有接受经验的能力;对于革新与变化无惊乱情绪;对于内外部环境中的问题的产生与解决有独到见解;面向目前和未来,而不是迷恋过去;把计划和组织信念视为处理生活的方式;为促进个人目的和目标的实现而主动掌握环境;相信世界是可以依赖的,相信可以依靠别人和别人的机构来履行义务和职责;懂得别人的尊重,并且愿意尊重他人;信仰科学与技术;具有根据社会贡献予以分配的准公平理念。

3.建立了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组织体系。

据1999年统计,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国合作社组织达到了206个,涉及130个国家和地区,社员人数达到7.8亿。日本和韩国是农协,以色列是基布兹,丹麦、法国等国家是农业合作社,巴西是农牧合作社,瑞典是农民经济协会,荷兰的农村合作社又称供销合作社,德国还有以个人名字命名的赖夫艾森联合会,等等。这些都是作为农民合作组织而出现的。

目前,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农场主合作社是美国农民的主要组织形式。美国历史上最早的农场主合作社是1810年康涅狄格州的奶牛农场主组建的,目的是加工和销售奶油。1841 年和 1851 年在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州成功地组建了两个乳业合作社,从此各种合作社纷纷建立起来。1929年,成立了1万多个基层农场主合作社,合作社之间逐步联合,成立了全美农场合作社联盟,并参加了国际合作联盟。1931年,美国有12 000个合作社,社员300多万,平均每个合作社251名社员,社均年营业额仅20万美元。到1996年末,合作社总数减少到3884个,总资产42.6亿美元,年利润23.7亿美元,平均每个社有1030名社员,社均年营业额达到2500万美元。社员人数在达到1956年的最高值773万人之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不断减少,在80年代这种减少的趋势更加明显,90年代中期减少到400万人左右。合作社通过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增强了实力,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数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的衰弱,而只是结构发生了改变,而且是变得更强了。

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国,但在 20 世纪70 年代前却是一个农产品及食品净进口的国家。从 1971 年起农产品及食品贸易开始转为顺差,此后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净出口大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是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大力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予以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不断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 40%。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的。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的生产资料中,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 70%。荷兰农业和园艺合作社(统称农业合作社)也在荷兰农业发展历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 60%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就业的人数大约为 8.5 万人。法国现有 1.3 万个农业合作社,3800 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意大利现有 4.3 万多家农业合作社,拥有社员 850 多万人,被称为意大利的第三种经济力量。农业合作社可以说几乎遍及全球每一个国家。

4.从发展水平来看,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绝大多数的农民被组织起来。

从农民参与组织的情况看,参与率很高。在日本,从近20 年的数据来看,因农民可以复数加入,正组合员户数与全国农户总数之比达1.28:1,即农协几乎将所有的农民组织起来了。目前,美国约有农场主200万人,加入合作社的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合作社在加拿大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1994年底,全国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10000个,社员14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近50%,合作社资产超过了1480亿加元,合作社职员为13.3万人,是加拿大雇佣职员最大的部门之一。

从农民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内容看,农民组织为农民提供了周到的服务。在美国,农场主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农业设施利用、农村电力、电话业务、信贷业务、科技开发和技术信息服务。销售合作社是美国历史最悠久、数量最多、实力最雄厚的合作社,对农业的作用也最重要。1996 年全美农场主合作社中共有农产品销售合作社 2012个,占农场主合作社总数的52%,共有社员166万人,占农场主合作社社员总数的45.6%,其营业额为793.3亿美元,占农场主合作社营业总额的74.8%。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服务也很完善,1996年全美农场主合作社中共有农资供应合作社1403个,占农场主合作社总数的 36%,拥有社员 179.47 万,占农场主合作社总社的49.28%,供应农资总额236.47亿美元,占总市场份额的22.78%,其中化肥52.01亿美元,占21.99%,农膜等农作物保护物资28.92亿美元,占11.96%,种子6.58亿美元,占2.78%。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对社员提供的农业设施利用服务范围很广。1996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中共有设施利用合作社 469 个,占农场主合作社总数的12%,有社员21万,占5.76%,营业额为30亿美元,占2.83%,纯收入1.2亿美元,占5.27%。

日本农协对农民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以下几项:

(1)指导事业。

这是日本农协最主要的活动之一,是提高农户生产及生活水平,振兴地域经济的重要手段。农业指导绝非仅仅是农业技术的普及,它已集政策性、计划性、生产性、流通性、经营性为一体,贯穿于金融、保险、购买、销售、加工以及设施利用等所有领域,不仅涉及农户的生产经营,也涉及农户生活的方方面面。

(2)日本将大米视为一种稻文化。

日本农协负责保护日本的大米流通,长期奉行保护大米市场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政策。

(3)农产品销售服务。

农协向委托户收取相当于销售额1.5%~2%的手续费,农协到市场上出售的价格越高,收取的手续费越多,与农户是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4)农林金融业。

日本农协建立有农林中央金库,满足农业、渔业、林业的资金需求。

(5)多种保险业。

日本农协的保险联合会是全国拥有会员最多、保险金额最大的保险组织。1997年日本农协保险部门职员为29994人,占农协职员总数10%,平均每个农协有19.7人。其职员人数在农协各部门中,次于金融部门和购买部门,位居第三。就业务收益来看,农协保险事业呈逐年增长势头。由1990年到1997年,农协保险事业保费收入由5268亿日元增至6418亿日元,日本农协保险事业业务量正在逐年扩大。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的市场占有率高。据 1997 年日本全国农协联合会对日本全国农村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农协保险事业在日本农村加入率为 59.7%,保险金额比重为67.4%,保费年收入比重为50.9%。无论从投保农户、保险金额及保费收入上比较,都远远超过民间保险公司和简易保险公司。这说明,日本农协保险事业在农村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6)生产与生活资料购销业。

日本农协通过联合采购后分供给农协会员,1997年农协购买规模达到 46765 亿日元。另外,日本农协还有公共利用服务、合作信贷服务、农村生活指导服务以及情报信息服务。

5.农民组织化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1)立法支持。

德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71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印度在1904年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菲律宾在1915年出现第一个合作社时,议会就审议通过了《农村信贷协会法》,1927年制定了《销售合作社法》,1973年还颁发了《合作社总法》;泰国1928年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以后多次修改;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就是日本农协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对农协的最大支持,任何部门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来指挥和干预农协的事务。美国国会制定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为美国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有效的反托拉斯豁免,在法律上为合作社提供了保护。

(2)信贷支持。

美国政府帮助建立起来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是专门向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这一体系一直被认为是“最安全、最稳定的信贷机构”,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相互信贷合作社和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是法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为法国农业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服务,基本上垄断了法国农村的金融业务。政府授权法国相互信贷合作社成为专职的农业信贷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信贷服务。目前,拥有810万客户,510万社员,18家区域性地方银行,3600 家分支机构,其中 2000 家获得了地方银行经营权,现已发展成为纵横交错、遍布全国的合作社体系,形成了中央总社、区域性联合社和基层社三级管理和运营体系。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法国最古老的合作社,1907年后,将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了全国性联合社。它早期是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后来逐渐脱离政府,现已成为独立机构,主要由农业互助保险、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三部分组成。

(3)税收优惠。

由于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政府往往采用减税、低税或免税的政策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在美国,经联邦所得税法认可,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通常按单一税原则征收,由合作社或者社员纳税,决不是双重征税。加拿大的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惠顾返还金额可以不纳税。合作社年会召开 6 个月内付出的股息在申报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成员所得税也给予扣除;新成立的合作社 3年内可以免税。意大利政府在税收方面向合作社提供了种种优惠,如合作社可以免交登记注册税,资本不超过1000万里拉的合作社和资本不超过3000万里拉的合作社联社免交业务活动文件税;社员的股金红利不缴地方所得税;合作社从纯赢利中提留的不少于 20%的储备金免交合作社所得税;合作社使用的农业机械进口税可以下降 11%;农业机械燃料的增值税税率由12%下降到6%。

(4)财政上的资助。

西方国家的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上的资助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政府的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订货合同、转让土地及建筑物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看成是对合作社的支持。日本、韩国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给予很大补贴,每年还拨出巨额专款用于培训合作社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不仅在本土培训,有时还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培训;同时,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政府每年还出资为其他国家培训合作社人才。德国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第一年补贴 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 25%。德国和意大利的政府每年分别向本国高等合作学院(系)拨款,培养大批合作社人才。美国政府财政对合作社的资助数额也是巨大的,在80年代仅为了建立农业保障基金,联邦政府就拨出1500亿美元。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随时根据加拿大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进行审批拨出专款资助。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对合作社高度重视,给予了巨大的支持,不仅促进了本国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合作社的发展对于该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5)教育培训。

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参与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使管理者更紧密地与社会融合为一体,提高技术和职业能力,增强干部的领导决策能力。职工培训会紧密结合其工作岗位来进行,如商店现场教导、计算机培训、业余爱好培训等多种形式,还组织自学考试。培训方案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的。合作社的培训自始至终贯彻一种的新的思想:“我们是为了超过别人而不是为了统治别人”。德国通过自建的合作学院培养合作社人才;日本则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美国有的州专门立法规定凡主修农业及社会科学的学生必须修一门有关合作社的课程;法国、荷兰、丹麦每年都通过农业合作院系培养大批农业合作经济管理人员。英国合作社大学和培训中心具有相当规模,办学方针明确,师资队伍雄厚,办学手段现代化,效率很高。他们的经费也比较充足,英国规定在合作社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和培训。各国的合作教育理念有助于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推进合作事业的发展。

(6)注册登记。

美国政府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有特别的规定。在美国开办一般企业的手续很简单,只要到登记机关填一张表,在确认名称未被使用,申请者个人家庭和拥有 25%以上股份的公司无申请破产的记录,在按规定交纳小量的注册费就完成了。而组建一个合作社则要复杂得多。如加利福尼亚州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合作社首先要由发起人(5人以上)向州长提交申请报告和章程,州长收到申请和章程后,要派专门人士去实地考察,是否的确有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有足够参加合作社的人,确认合作社是最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有适合的管理人才,有资金筹集渠道等。考察后写出可行性报告,经过审批才能进行登记注册。对合作社登记注册的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偷逃税款,更重要的则是对合作社的一种特殊保护,以控制其数量,保证质量,避免合作社泛滥引起恶性竞争,确保其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