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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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历史变迁与绩效评价

一种经济组织制度的安排及其变迁,既可能源于政府通过法律或命令引入而发生强制性变迁;也可能是因为,有新的诱因吸引经济活动当事人自发的改进原有组织制度或干脆选择新的组织形式。本章将结合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并从诱因、均衡、效率三个维度对我国改革开放前农民组织化的历史变迁加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制度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四个阶段的历史变迁。

3.1.1 互助组和初级社

中国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实际上是紧接着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就陆续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地广泛开展起来。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总结了历史上开展互助合作的经验,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2月,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并于 3月公布。决议分析了土改后农民存在发展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指出:要按照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提倡“组织起来”,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道路。决议强调各级领导机关要走在群众的前头,要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这就是,首先建立临时互助组,然后有步骤地发展成常年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决议精神的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加入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 40%,主要是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对初级社发展的数量做了规划,要求从1953年冬至1954年秋,由1.4万多个发展到3.85万个,即增加1.5倍;到1957年发展到60万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

1954年春,全国初级社发展到10万个,超过1953年12月决议规定的到1954年秋发展指标的1.5倍。从1954年秋到1955年春,全国初级社猛增到67万个。经过初步整顿,全国农业合作社缩减了两万个,由67万个减至65 万个,并全部巩固下来。

初级社获得良好经济绩效的原因在于:

第一,初级社调动了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对农民来说是巨大的诱因。在初级社的产权安排下,农民土地作股入社,耕畜与大型农具等资产归社里统一经营使用;社员参加合作社的集中劳动;合作社获得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并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分别按劳动、土地和其他资产分配。农户退社有权抽回其入社的土地和其他资产,这样农民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入、退社自由,为避免产权的侵蚀提供了约束机制。这样,农户通过互助合作可以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而受益,并且其入社的土地和资产都可以自由退出。

第二,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过渡,基本上是由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自愿和互利原则使农户有进入和退出等享有制度安排的充分自由,政府和农户的偏好达成均衡,政府的强制性变迁客观上满足农户的需求,这是初级社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初级社有助于增进组织效率。一是土地改革使广大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加上农民对政府的信任,使互助组向初级社的强制性变迁获得了广泛的资源动员,并且降低了组织的交易成本;二是当时农村有相当部分农户缺少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并且农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弱小,因此广大农户有合作的愿望,因而农户寻求合作的需要也是初级社能够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1950—1955年,全国粮食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

可观的组织绩效,尤其是农业产量的连续增长,大大鼓舞了党内的核心领导人,并促使他们采取了更大胆的做法。

3.1.2 高级社

1955年夏季,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争论。总的来说,在这场争论之前,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成为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在肯定“大发展”的方针和批判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政治气氛下,从中央到地方滋长了“左”的情绪。

六中全会后的3个月内,即到1956年1月,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即达到全国总农户的 80.3%,基本上实现初级合作化;到 5 月份,刚刚建立尚未站稳脚跟的初级社,全国就有一半的农户加入高级社;到 1956 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原来预计用18年时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仅仅用了7年时间,提前11年完成了。到1958年底,我国1.2亿农户基本上都加入了高级社,游离于高级社之外的农户仅占全国农户的1%。

高级合作社最终失败的原因:

(1)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化对农民没有诱因,只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变迁。

高级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产权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土地的5%)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集体化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是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二是农民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等按双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有偿转让给集体。在转让过程中,许多合作社压低社员耕畜、农具的价格,引起社员的不满,甚至出现社员退社的情况。此外在分配中减少了收入、或者劳动时间控制过死、家庭副业受限制等,都表明农民拥有的产权也极不完整。因此,高级社难以激发社员的参与积极性。

(2)均衡未达成。

①发展速度、规模变化不均衡。

1954年高级社的数量的增长率为1233.33%,到 1956 年增长率达到顶峰,为 107900.00%。在没有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下,1956年高级社的规模继续扩大,平均每个高级社拥有 198.9 户。合作社按照正常情况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政府强制性变迁带来的速度、规模没有达成均衡。

②社员的参与程度不均衡。

参加高级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由1955年的0.033%增长到1956年的89.2%,再增长到1957年的96.2%,增长速度过快。

③社员的劳动努力和受益达不成均衡。

合作社规模增长迅速,从1955年的平均26.7户增长到1956年155.9户,1956年的底达199户。规模的扩大,使高级社的监督费用极其高昂,“搭便车”、弄虚作假、磨洋工等机会主义行为泛滥,平均主义严重。

(3)高级社没有提高组织效率。

由初级社到高级社,规模大、时间仓促,而且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但在当时看来,资产仍不够“公”,规模还不够“大”,不足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于是不仅没能很好地总结前段合作化的经验和教训,反而又一次发动了建立人民公社的跃进式运动。

3.1.3 人民公社

随着“大跃进”运动在全国的掀起,农村广泛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对农村形势做了不切实际的估计,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于是全国各地在原有大社转公社的基础上,未经认真总结经验,就迅速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全国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到1958年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社改组合并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民有 1.2 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 99%以上。原来一二百户的农业合作社合并成 4000~5000 户的人民公社,一般一乡一社。

从1958年建立并于1962年完全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在产权和运行上表现出以下特征:

(1)“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这样容易出现以行政办法和长官意志指挥生产的弊端。

(2)“一大二公”。即人民公社规模大,人口多且公有化程度高,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生产自主经营权。

(3)“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的集体生产资料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共同占有,生产队为组织生产、劳动和分配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一平二调”。大队和公社可以平调生产队的财产,所以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

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建立到1984年完全终结,前后持续了20多年。之所以能持续这么久的时间,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公社经济体现了一定的规模性和分工性,这为公社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一条经济上的理由。虽然这里规模和分工只体现在公社劳动的某些方面,而并不是在所有方面,但仍表现出了一定的效益,如大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大规模的水土整治工程等方面。其次,政治对经济的超强干预,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社体制运转的相对稳定性。干预手段主要是:一是通过决定干部的政治命运来激励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二是通过不断的政治运动来解决公社经济上的问题,如社教、“四清”等。再次,通过培养对领袖人物的精神崇拜,提高了农民经济活动的自觉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成本。最后,共产主义教育使农民增大了对未来的看好预期,从而客观上提高了农民维护公社的积极性。农民对未来的看好,客观地抵消了农民对现状的不满。

人民公社制度最终结局是失败。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将人民公社组织制度的失败归纳为以下原因:

(1)对农户缺乏诱因。

人民公社制度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农业发展滞缓,而且造成农民收入的增长极其微小。1957-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仅增加 64.22 元,平均每年仅增加 3 元,而且增收部分大多来自集体,家庭副业因为“左”的思潮影响而增长甚微。

另外,公社制度并没有带给广大农民理想的生活。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社的种种弊端和低效率也就弱化了人们对公社预期的看好,从而也就淡化了广大农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决心和信心,直接减弱了广大农民的未来激励动力,并且也直接降低了广大农民拥护公社的积极性。这为公社的解体提供了潜在动力。

(2)人民公社在客观上所表现出的低效率,促使人们对其进行重新认识。1950-1952年,我国粮食、棉花、油料产量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1%、43.2%和 17.8%;而1957-1978 年则分别降为 2.1%、1.3%和 1.0%,并且此间波动甚大。不仅如此,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均占有的主要农产品产量并无明显增长;每个农业人口提供给社会的农产品产量却明显下降。

(3)中央高层观念的转变,是公社制度解体的保证条件。有些学者将中国农村的制度变迁归结为是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的变迁。其实,众所周知,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真正起主导作用的,仍是制度的供给方。从公社制度到家庭承包制,本质上都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内高层领导发生观念上的变化,包括对各种问题的重新认识和思考等,直接为公社制度的解体提供了保证条件。当然,下层的推动也是一个重要诱因。

3.1.4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3.1.4.1 关于家庭承包制适应性的解释

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获得迅速的进展,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关系。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它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见效之快,是人们预想不到的。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其中“统”的层面是集体经营,“分”的层面是家庭经营。在农村做出这一制度安排是由其适应性决定的。

(1)家庭承包制是对农民极大的诱因。

①该制度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在中国历史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农民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农民的土地问题,而目前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社会保障,仍是农民生活的依靠。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而言,土地是其最后的保障。即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功而返,土地还是他们的最后一道防线。

②家庭经营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监督问题,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对象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受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明显,农业生产劳动的强度与效率相差很大,农业生产者投放于农业生产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难以准确计量,造成农业经营单位按劳分配的困难。在集体生产中,对集体成员的劳动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会越高。而农业集体生产正是由于缺乏一个高效、准确的监督机制,导致监督的准确程度低、监督成本高昂,结果分配制度中平均主义严重,劳动者激励不足,导致集体农业耕作制度效率低下。而实行农业的家庭经营正好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建立了劳动生产中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2)均衡。

①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达到均衡状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适应面广。它既适应目前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状况,也适应将来生产力发达的状况。农业发达国家并没有放弃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单位,说明这一制度适应的生产力弹性大。

② 劳动力的农忙和农闲时间可以自由调配和安排。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从而对劳动力的使用提出了特殊要求。家庭经营在劳动力调配和使用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地安排。农忙时可以调动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闲时又可以安排闲置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生产活动。因此,家庭经营能够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防止劳动力资源的浪费,有效避免了季节性失业的问题。

③ 劳动力的付出和报酬达成均衡。农业生产责任制大多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承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家庭承包制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形成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格局。

(3)家庭承包制的效率。

① 农产品产量增长迅速。1985年的农业生产总值为4510亿元,是1978年的3.1倍;粮食产量是37898万吨,是1978年的1.24倍;棉花产量为414.7万吨,是1978年的1.91倍;油料产量为1578.4万吨,是1978年的3.02倍。十亿人口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创造了用占世界 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 22%人口的奇迹。由于粮食长期严重不足的矛盾基本解决,为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各地出现了许多专业户和专业村,改变了农村单一粮食经营局面,促进了农村经济向综合立体方向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打下了牢固的发展基础。

② 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益分配直接,农民拥有了农业剩余索取权,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农民恩格尔系数也不断下降,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③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城市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经济的支撑。据估计,1952—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累计11594.14亿元,而国家支农资金仅3000亿元,净流失7000亿元。

3.1.4.2 存在的问题

家庭承包制在1978—1985年间创造了巨大的效率,农民的自发创新造就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罕见的、持续七年的辉煌。由于家庭承包制本身的制度周期和政策边际效用递减,体制优越性不再明显。农村土地过分分散化经营又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农业生产率低下,越来越不能适应整个宏观经济的协调运行,十多年来农业产量增长缓慢,农民增收困难。

(1)家庭承包制的真实含义是分户承包经营,集体组织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但是,集体服务的实际发展很不尽如人意。如今不少地方出现土地抛荒、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等问题,更不要说去组织植保、防疫、制种和配种等。这些该由乡村集体办的事情集体没办好,没有“统”好。

(2)农地产权残缺,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我国的土地法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的范围在各地有很大差异。有的地方属行政村所有,有的地方属村民小组(原来的生产小队)所有,也有的属自然村或联队所有。根据调查,我国农村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者居多,占65%(其中西部地区占89%,东部占11%);行政村所有次之,占34%;自然村或联队所有占1%。土地到底归哪一层集体所有尚没有系统的立法。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拥有在农户间进行调整一类的权利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集体对土地经营权的处置。

另外,由于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在农地的流转过程中,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且农户信息不畅,谈判地位低,交易方式落后,因此导致农地流转费用增加且运转不畅。

(3)单家独户的超小规模的生产经营,使农户势单力薄,交易方式落后,谈判地位低,不仅进入市场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市场风险加大。在目前家庭承包制下的农业根本没有能力与欧美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化农业相抗衡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