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长短经一日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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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定以法则 规范世人

【经文】

下令于流水之原,以顺人心也。

《尉缭子》曰:“令,所以一众心也。不审所出,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也。出令之法虽有小过,无更,则众不二听,即令行矣。”《尹文子》曰:“父之于子也,令有必行,有不必行者。‘去贵妻,卖爱妾’,此令必行者也。因曰:‘汝无敢恨,汝无敢思’,此令不行者也。故为人上者,必慎所出令焉。”

《文子》曰:“治国有常,而利人为本;政教有道,而令行为右也。”

使士于不诤之官,使人各为其所长也。

孙卿曰:“相高下,序五谷,君子不如农人;通财货,辩贵贱,君子不如贾人;设规矩,便备用,君子不如工人。若夫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言必当理,事必当务,然后君子之所长。”

《文子》曰:“力胜其任即举之,不重也;能务其事则为之,不难也。”

明必死之路,严刑罚也。

袁子曰:“夫仁义礼智者,法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未者不成。何则?夫礼教之法,先之以仁义,示之以礼让,使之迁善,日用而不知。儒者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于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理之要。而商、韩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仁义为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则人怨,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人慢,慢则奸起也。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道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

开必得之门,信庆赏也。

《吕氏春秋》曰:“夫信立则立,可以赏矣。六合之内皆可以为府矣。人主知此论者,其王久矣;人臣知此论者,可以为王者佐矣。”

徐干《中论》曰:“天生烝民,其情一也。刻肌亏体,所同恶也。被立垂藻,所同好也。此二者常在而人或不理其身,有由然也。当赏者不赏而当罚者不罚,则为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则为恶者轻放国法而恬其所守。苟如是,虽日用斧钺于市,而人不去恶矣;日赏赐爵禄朝而人不兴善矣。”

【译文】

必须针对治乱之根源制定方针政策顺应民心,方才有效。

秦国的尉缭子说:“颁布法令是为使万众一心。假如在其出台时不反复审度,出台后又多次更改,那么法令即使颁布了,群众也不相信。所以凡是颁布的法令,即便有所不足,也不要随便更改。这样,人民群众就不会无所适从,三心二意,法令就会得以贯彻执行。”

战国时的尹文在其所著的《尹文子》一书中说:“父亲给儿子下的命令,有的会照办,有的却不会。比方说命令他:‘赶走尊贵的妻子,卖掉喜爱的小妾。’儿子肯定会照办,因为他想再娶新欢;如果说:‘你不许有怨恨。你不许有思想。’这肯定不听,因为这无法做到。由此可知,作为最高决策者,对待法令的颁布一定要慎之又慎。”

文子说:“治理国家有其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以有利于人民为出发点。政治与教化有其最基本的规律,那就以令行禁止为最高原则。”

使用官吏,必须选择那些不争权夺利的人,同时要使人民大众各自做他们所擅长的事。

荀子说:“察看地势高低,安排播种五谷,读书人不如农民;流通货源,掌握行情,读书人不如商人;搞技术设计,准备器材,读书人不如工匠。至于评价一个人的品行以便恰当地任用他们,量能而安排官职,说话合情合理,做事能抓住要害,这却是读书人的特长。”

文子说:“对其所承担的职责能胜任的就推荐他,因为这对他来说不会成为负担;能专心致志去做的事就让他去做,因为这对他来说不会成为困难。”

明确告诉人民群众死路是什么,这是为了树立国家法律之威严。

东汉袁宏说:“仁、义、礼、智,是法律的基础;法、令、刑、罚,是政治的延伸。没有基础,法治就无从建立,没有派生的东西,政治制度就无法完成。为什么这样说呢?实施以文明道德为教化的政治制度的方法,必须以仁、义礼仪教育人,然后以有教养的先进人物和事迹为示范,使人去恶向善,使人民群众每日每时都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成为自觉的行动。

儒家看到这种情况,于是说:治理国家不需要刑法。这是因为他们不明白对下面实施法治,仁义礼让才会在上面形成。实施法治,是为了扬善抑恶,提倡文明,禁止荒淫,这是治国原理的关键。法家如商鞅和韩非子等人看到这种情况,会说治理国家无须以仁义为本,只须推行法治即可。结果只有刑法而没有仁义,人民产生怨恨,有怨恨就要愤怒。有仁义而无刑法,人民就会轻慢,邪恶就会随之产生。以仁义为根本,靠法令来实现,双管齐下,二者并重,这才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

要想向人民敞开有功必赏的大门,就必须赏罚有信。

《吕氏春秋》说:“信用建立后,整个国家就会井然有序。懂得这个道理的国王,他的基业就能长久;懂得这个道理的臣子,就可以做帝王的辅佐。”

东汉哲学家、建安七子之一的徐干在《中论》里说:“上天孕育众生,其情感是彼此相同的。身体受到伤害,人人都感厌恶;生前显赫,死后留名,人人都很喜欢。可是有人受害,有人发达,这样的事每天都在发生,然而人们依然不认真修养自身,这是什么原因呢?就因为该赏的不赏,该罚的不罚,结果使想行善的人也失去了信心,不但怨恨暗生,而且对自己以前的善行产生了怀疑;而作恶之人则不但蔑视国法,而且对其恶行恬不知耻。倘若如此,即使每天在大街上砍头示众,犯罪的人还是会层出不穷;每天都封官加禄,人们还是不做好事。”

【智解】

法规是管理的准绳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的,用来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可以说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绳,没有这条线的约束,人人行动都随心所欲起来必然天下大乱。

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就是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在春秋末期的动荡中,法家学派的士人为君王们出谋划策,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的手里。他们宣称,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系列方略,一个仅有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法家的主张,用现代的语言来说,就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掌握权力,组织大众,充当领袖,法家的理论和方法是很有帮助的。在法家的治国学说中,权力与威严被极力推重,政治权术被摆到了显要的位置,还强调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的作用。他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他拥有威严,令出如山,神出鬼没,这是“势”。韩非子说这三者“不可无一,皆帝王之具也”。

在法家看来,治国第一要务是制定法律。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去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颁布之后,君王必须监督百姓的行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反王法的人,也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君王这样做,就可以顺利统治百姓,无论百姓如何为数众多,都可以统治。按照法家的理论,君王治国,着眼在大多数,至于其他少数是无关紧要的;因此要着重做的是执法,而不是立德。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的“为政以德”,靠君王的品德、以身作则,用人格去影响感召百姓,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治理国家并不是必须选贤任能,君王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了,这样,他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

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治国“两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治世之道,于是便已具备了。

法家的思想,不可否认是具有可行性的,是现实主义治国方略中的一种,其对法的重视影响了后世历代的治国之术。看看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政权建立之初,首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出符合本朝理念的法律法规来。例如汉高祖刘邦在击败秦朝,率军进驻咸阳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使原本混乱不堪的咸阳很快恢复社会秩序。刘邦制定的三条法则再简单不过了——杀人偿命,伤人偷盗要受罚。可是这几条恰恰是针对当时秦都咸阳地区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所以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社会迅速安定下来。

可以说,法规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法令实行的是否公平合理,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问题,如果臣子为国家为民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或者一个平民舍己为人作出牺牲而又得不到政府的嘉奖和表彰,其他的人会认为即使做了好事也得不到承认和奖励,以后便不会有人再热衷于为国为民奉献了;如果有官员营私舞弊,残害忠良,或者有人杀人越货,奸淫虏掠还得不到严厉惩处的话,那人人都会觉得犯了罪也不会得到追究,还能得到利益,那便会有许多人去做不法的事。所以作为君主和国家法律,必须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罚有信,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信用机制,实行赏罚分明的制度。这样法令的实施才会取得效果,才会让人民大众奋勇争先地建功立业,而想要作奸犯科的人怕受刑罚不敢轻举妄动。正如蜀国的张裔对诸葛亮说:“先生赏赐不漏掉同自己关系疏远的人,惩罚不偏袒自己亲近的人。不让无功之人得到官位,不因有权有势就免去对他的惩罚。这就是无论贤愚都能舍生忘死的原因。”

法家重法,但是要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法律法规用过了头,不该用的地方用了,该轻罚的施以重刑,便走向了法制的反面,成了暴政。所以使用法家的方略尤其要把握度的问题,法不可不用,但也不可过头,因为过犹不及。法令过度成了苛政便会天怒人怨了。所以法令虽然重要,但是它必须辅以“德治”作为补充。要保证一个国家能够长久地存在下去,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国家能富裕强盛,社会能和谐发展,就必须要以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两种手段共同使用,都不可偏废。社会上的大多数都是遵章守法,乐于太平的安善之人,国家的仁义施政会赢得他们的拥护和爱戴,有了他们的支持国家才会立于不败之地,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那些作奸犯科的不法之徒,让安分守己的人得到保护。对百姓施以恩义,对罪犯打击惩处,这样的政权将会得到更多人的拥戴,而如果一个国家只会横征暴敛,任意侵占百姓的利益,又用严刑酷法来镇压人民的不满和反抗,那只会招来亡国之祸。南北朝史学家桓范说:“夏桀、商纣使用刑罚,不是把人做成肉酱,就是剖人心腹;以至反叛的人越来越多,终于因此灭亡。就是因其不把仁义作为治国的根本。”

秦朝的灭亡就很能说明问题。统一天下之后,不顾社会刚刚平安,人民困苦的状况,在短短的时间里,北伐匈奴,南征南越,建万里长城,通千里驰道,不一而足。秦朝的赋税名目繁多,徭役数不胜数,使得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秦始皇还广建宫殿,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广征劳役,修骊山陵70万,打匈奴、筑长城30万,移民戍守越族地区50万,计有150万。这种以国家法规的名义压榨人民的做法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新语》中说:“秦始皇设立刑法,用车裂杀人,修筑大城以防备江南吴楚一带少数民族的入侵,举措越多,国家越乱,法令越多,恶人越放纵。秦始皇不是不想治理好国家,然而他的一系列举措恰恰失掉了天下,就是因为采取的措施太多、刑罚太严的缘故。”

所以说,法律是以仁的宽恕作为本体,以礼义作为断案依据。由此可以明白,孙子所说的“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得”,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