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教师的学历培训及进修制定了相关制度,鼓励青年教师进修学习。
附:《河北大名师范学校关于教职工学习进修的暂行规定》
为师范教育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稳定的合格师资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学习进修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进修
1.鼓励教职工坚持三主(在职、函授、自学)的学习进修。学校对在职学习的同志予以大力支持,尽量创造条件,一般情况下,见习期满合格后,即可报考,参加在职学习进修。
2.参加国家规定的五大(电大、函大、职大、夜大、刊大)进修学习者,在学习进修之间生活补助标准:学制在一年以上者,每天补助0.5元,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每天补助0.8元,学制在半年以内的每天补助1元,参加学习的起止时间一律凭办学单位开出的证明为准。
3.学员学费、管理费每年在100元以内的全部报销,100元以上的先报100元,超过部分报50%,最多报250元,均凭办学单位财务部门开出的收据办理。
4.凡参加在职进修学习的均由办公室备案,在职进修一般对口本专业,凡参加同等学历进修或同时报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只按一个学科报销,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二、离职学习
1.学校要从严控制离职学习人员,如工作需要,又确能离得开,所学专业对口,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离职学习。
2.上级下达的指标名额离职学习的,学校根据工作的需要批准的,本人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学费管理费在100元以下的全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上学期间停发学校发的奖金。
3.上级没有名额,本人提出要求进修的,工龄三年以上,工作又能离开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离职进修,在学校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费用自理,上学期间学校不发奖金。
4.离职进修学习在一年以内的,因事或假期回家路费由本人自理,一年以上、本人又符合探亲条件的,按探亲费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进修人员入学和学成结业的往返路费,学校给予报销,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办学单位的证明天数予以办理。其他标准与在职进修相同。
5.学习结束后,凡没有取得结业证书或中途改学其他专业的,均将所报销学费、管理费从本人工资中扣回50%。
三、短期培训
1.上级下达指标的党政或业务短训,经学校同意的报销学费、管理费,住宿一般不准在旅馆、招待所。学员参加干训在一年以内半年以上,由干训单位统一安排,换季时凭干训单位证明,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学习期间,在半年以内的,只报一次入学和结业时的车船费。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半年以内的每天补助1元,半年以上的每天0.80元,按单位学习开具证明办理。2.各学科、协会等举办的短训班,一般不参加,特殊情况经本处室提出,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参加,其费用开支标准按短训班对待。
附:《河北大名师范学校关于推荐保送研究生人员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师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从1994年起学校每年将有计划地推荐、保送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研究生进修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一、推荐保送人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教育事业,政治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进取心强,业务熟练,身体健康。
2.大学本科毕业,在学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年龄在45岁以下。
3.专业思想巩固,立志在学校长期工作。
4.符合条件者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进修。
二、学校承担的费用
1.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与在校教师同等待遇。
2.学校承担学费、考试费。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学习期间学费、考试费先报一半,待进修毕业后,再报另一半,各科学费,考试费只报一次。
三、参加学习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学习期间,必须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学业。
3.学习结业后,要长期在校工作。
4.如个人申请调出的,经学校研究同意,还需做到:
(1)进修毕业后在校工作五年以内的,需向学校缴纳学习期间学校承担全部费用的两倍。
(2)进修毕业后在校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需向学校交回学习期间学校承担的全部费用。
另外,被保送人员,学习期间,表现不好或其他原因经学校研究认为确无资格再参加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保送资格。
本规定只适用于学校推荐保送研究生人员。本文件解释权为学校所有。
3.业务培训
大名师范时期,由于学校新分青年教师较多,为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学需要,学校采用以老带新“一帮一”传帮带的方法,从备课、上课、板书等方面进行指导,使青年教师很快成为业务上的骨干。除到外地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外,平时学校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对广大教师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如微机培训、多媒体教学、外语辅导、微格及语音教室的使用等培训。大名分院阶段,随着专业班招生不断增加,社会招聘教师多,加上部分专业课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所限,所以,教师的专业知识需要不断的充实、更新、提高。学校每年寒暑假都组织英语、计算机、音乐等学科教师到外地参观学习,使那些转入新学科教学的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二、职称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时期中等师范学校未进行职称评定,只是有职员与教员区别。中等师范学校的校长除在本校兼任课程外,不得再兼其他职务;按国民党河北省执行委员会下发给教育厅的1228号训令,各级学校的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须经河北省审查党义教师资格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者才能充任;对于任特殊学科的教师,如该学科有实验或训练科室,由校长在这些任课教师中聘任管理人员,一面上课,一面从事管理工作;其他对师范学校教师的任职要求参考《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大名师范学校的职称评聘工作从1982年开始,当时学校没有建立评委会,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呈报行署教育局,经省高教局批准,有9位同志被评聘为讲师。一直到1988年学校才成立专业技术评委会,10月23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全校专业技术干部108人,被评聘95人。高级讲师6人;讲师30人;馆员2人;初级职务57人,其中助理级31人。此后,学校的职称评定工作转入正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进行评聘。截至2012年底学校现有教师中高级讲师53人,高级政工师14人,讲师34人,助理讲师3人。
附:历年取得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名单1988年,高级讲师王乐同、郭立耕、卢洪福、王晓梅、成子明、陈凯。
1993年,高级讲师邢朝芳。
1994年,高级政工师呼玉杯、刘品一。
1995年,高级讲师曹海青。
1996年,高级讲师呼玉山,高级政工师李建中、吴希友。
1997年,高级讲师郭盛林、张洁兰、杨培林、李凤真、陈秀玲、张润香、郭秀珍。
1998年,高级讲师魏新春、梁桂兰、颜书霞、张学军,高级政工师陈连成、司中瑞。
1999年,高级讲师宋海宽、白青山、闫景芳。
2000年,高级讲师张凤莲、赵雪峰。
2001年,高级讲师巩如朝,高级政工师郭洪峡。
2002年,高级讲师谷晓丽、杨恩红、邢章秀、王峰、马自桥,高级政工师韩现栓、张志敏。
2003年,高级讲师李雅敏、俞爱峰、梁章喜、高双玲、苏明春、罗平、马月娥。
2004年,高级讲师朱继修、张卷、张剑利、窦俊霞、杨文英、梁建平、李民生、苗瑞芹。
2005年,高级讲师刘绍锋、郭尚恒、韩庆民、曹玮、董俊华,高级政工师张占宏,张克勇,叶爱姣。
2006年,高级讲师李建宇、李佩奇、李章岐,高级政工师卢院生。
2007年,高级讲师陈培祥、刘喜巧、泥书丽、郭增民、朱怀波、王杰中、王洪杰、王永红,高级政工师齐跃周、胡振科。
2008年,高级政工师吴书燕、邢永振、李俊锋、庞振华。
2009年,高级讲师文建华。
2011年,高级讲师张锦文、王延军、王丽、张俊景、王培杰。
2012年,高级讲师马月敏、冀蕊、王文军、王书英、郭敬。
地位与待遇
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教师谋职艰难,且不稳定,民间有“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教师职业实际上成为知识分子的最后选择。但民国时期,也不断对教育进行改革,渐渐改变以往社会不重视教育的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次改善和提高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及经济待遇。从大名七师到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教师的地位虽然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但总体上是不断提高。
一、大名七师时期
(一)地位
中国历史上教师地位复杂,一般官学教师地位高,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社会地位缺乏保障,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的不同时期,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也是不同的,尤其与政府对教育(知识分子)的政策相关。
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免费上师范成了很多家境贫穷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大名七师时期,社会对知识分子及学生都极其宽厚,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较高。1913年(民国二年)交通运输部公布运输教育用品,以优惠价格运输。1934年又重新修订,特别制定减价章程,“凡教育上用品,本国制造,无论路途远近每百公斤每公里按银元壹元七毫核收运费”。这种收费是极低的,可见当时对教育的重视。
(二)待遇
1.薪俸
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资料显示,当时普通警察一个月2银元,县长一个月20银元,而国小教师一个月可以拿到30~40银元,小学教师的经济待遇要超过一个县长。
在20世纪30年代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月薪分别是220、120、30银元,而同期上海工人月薪仅为15银元。大名七师时期,1934年学校预算开支校长年薪俸1680银元,月平均140银元左右,其他职教员工薪俸有的还高于校长。
其他详细待遇奖励详见七师规章,(十二)职教员服务细则。
2.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