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讲给中学生的课外知识-谈·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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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荣誉不能被剥夺

小明是某市中学的一名初二学生,今年14岁。小明从小就是一个非常听话的孩子,不仅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而且学习成绩也特别棒。

曾在市作文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在每次的考试中都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三好学生”的奖状;什么“文明个人”、“学习先锋”……各种各样的称号几乎小明都获得过。是老师心中的好学生,父母眼中的好孩子,同学们眼中的佼佼者,小明也没有因此而骄傲而是更加的前进。

但是,有一件事情,在小明的心中至今还存在着阴影。在一次课外活动中,小明和同学们玩耍,在相互的嬉戏中,不小心把同学的小腿弄得骨折了。为此,小明吓得几天都不敢去学校,还是在妈妈爸爸的开导下,才挪进了教室。可是,老师并不像妈妈说的那样:“不会责怪他的”。老师见到小明来到学校,就把他叫到办公室:“原来你是这样的一个孩子,做错事请还不敢承认,还当逃兵,是个十足的胆小鬼,你的那些荣誉都是假的,明天你来学校的时候,把奖状都带来,我要宣布你没有资格拥有这样荣誉。”

从小在赞誉声中长大的孩子,再懂事,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是心灵的一种创伤,面对这样的情况,小明真的就失去了他所有的荣誉了吗?荣誉权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未成年人也同样的享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