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讲给中学生的课外知识-谈·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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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小东是不是就不能上学了

小东16岁,是某偏远山村的贫困学生。去年,小东因与同学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手机,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少年法庭根据小东的家庭情况、本人表现等,会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及家长一起制定帮教措施,配合小东所在中学将小东接回,并给予减免部分学费。

法官、学校、家庭、社会的热心帮助使小东痛改前非,奋发学习。

今年,小东参加了中考,并取得了超出所填报第一志愿某市重点高中20分的优异成绩。

但是,该学校却以小东是缓刑犯为由拒绝录取。小东升学的前途因为曾经犯过的错误而受到了阻碍,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小东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那么上述案例中的学校应该给小东补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