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讲给中学生的课外知识-谈·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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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我们应得到学校怎样的保护?

小明、小强、小华和小晨在昨天下午开展了一个小组讨论会,其主题是学校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四个小家伙把这次讨论会举行的很圆满,同时懂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

那么,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里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呢?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校不得歧视任何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的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要尊重学生的个人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学校应当保证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的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五,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应该以对学生有益为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生安全事故”。

第六,对失足少年进行必要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