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最新工会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手册——工会建家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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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职工文化活动(10)

在以往出现的各种工资纠纷中,职工个人作为诉讼或谈判主体,不但成本过高,也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致使被拖欠工资的职工等大多无力寻求法律帮助,却不得不采取“跳楼秀”之类的悲情手段。而如果全总的若干建议能够落实,使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成为广大职工的集体意志和利益的真正代表,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上,努力维护、争取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则不但职工的权益将得到保障,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有望在新的制度保障与力量对比中,得到相对合理的调整。

不过如全总所披露的那样,目前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依然严重,前清后欠的现象大量存在,部分职工苦不堪言。即使工会全情、全力地投入,问题也未必能够迅速得到解决。但是也必须看到,仅有热情的态度和政策性的措施,又是远远不够的。若要真正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权益,工会组织必须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身份,把“屁股”明确地坐到职工一边。职工,尤其是其中处境更加艰难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需要工会做出更多、更具体的努力,比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一次又一次具体的协商谈判,或为了讨要欠薪而进行一桩又一桩法律诉讼。

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外资企业的情况同样令人不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在华外资企业长期不建工会,由此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五一”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期间,这一问题再度被人们提了出来。

据了解,目前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有48万家,其中16万家外企建立了工会,占33%。这意味着,高达67%的外企还没有建立工会,其中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未建工会的问题格外突出,至今依然没有实质性改观。在一些外企,由于没有组建工会,员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收入长期偏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说明,组建工会是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并在我国合法经营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一些外企之所以不愿甚至阻挠建立工会,一是担心工会与自己对立;二是不愿由此增加经济成本;还有的外企以“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建工会已是惯例”为由拒建工会。这些都不能成为拒建工会的理由。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就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一些外企进入中国多年仍未建工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自己有“软肋”。某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不要求外企建立工会。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有些外企虽然也表态不反对建立工会,声称“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但员工因担心遭到解雇,不敢出面要求组建工会。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大员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严格依法引进外资,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废止那些违背相关法律、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土政策。其次,要动员员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保证他们不会因要求组建工会而被资方解聘。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表示,对于不遵循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合作,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外企组建工会;还可以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拒不建立工会的外企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据了解,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日前对辽宁、上海、浙江、云南、湖北、内蒙古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

据《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介绍:“沃尔玛目前在我国17个城市开办35家商场,没有一家商场建立工会组织。沃尔玛总部设在深圳,深圳市总工会主席亲自上门做工作,第一次会见谈建会问题被婉拒,第二次干脆拒绝接见,理由是‘沃尔玛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沃尔玛抵制建会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上海因为沃尔玛拒建工会,没有让其在上海投资。”

全总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华企业约有1.9万名中国员工,在深圳、大连、昆明、北京、厦门、福州等城市开设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深圳、大连、昆明等城市的总工会工作人员曾分别与沃尔玛进行接触,但各地沃尔玛均摆出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

据介绍,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也长期抵制建立工会。柯达公司提出:建立工会组织是工会内部的事,与企业无关;柯达是公司的品牌,任何组织不能随便使用,工会组织不能称为柯达公司工会;公司不为工会组织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工会的办公、活动场所不能设在公司内;公司管理人员也不能参加工会的活动。

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1)一些外资和私企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怕卷入政治影响生产经营。因而对组建工会采取消极拖延态度,有的甚至公开阻挠建会。

(2)少数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

《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透露:“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绿牌’,为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开绿灯’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协调处理困难,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也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难道沃尔玛们就不怕触犯中国法律吗?仔细查阅《工会法》,其中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可以建立”是作为一种权益建立在职工自愿组织的前提下的,而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只是在各地制订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有零星规定,比如北京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一年内组建工会”。即使如此,“应当支持”更像道德术语,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觉悟,支持就是一句空话,且没有什么惩戒性措施。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往往以“工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他们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作为拒建工会的理由,这句话倒是说到了点子上。这是因为,即使是惩戒,各地实施办法也是把“侵犯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益”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何谓“侵犯”?在资方“屋檐下”,职工生存的权利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孰轻孰重,是不难判断的。只要你提出组建工会,资方并不直接阻止,而是找个理由辞退了事,在南京曾有多名工会主席因为替职工说话丢了工作,而且没有适用法律维权。可见,即使建立了工会,工会主席也很容易蜕变为老板的随从,想要这样的“弱者”为职工权益挺身而出,是很难的。

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遭遇的尴尬,有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更多还是一些地方对工会的作用、对捍卫职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现在,很多地方都十分重视创造“亲商”氛围,却少见对投资商提出维护员工权益的要求,这方面的偏差要切实纠正。在外企中组建工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需要,是维护中国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有利于外企的自身形象和长远利益。实践证明,在很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积极协调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营造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在外企建立工会的工作应当受到重视,各地政府和工会系统应当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直到工会在外企中普遍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