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最新工会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手册——工会建家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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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7)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过程的陈述。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提出调解意见,组织当事人协商,耐心疏导,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4)经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终结调解。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来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指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即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指的是企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企业规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

(2)特有依据。除上述一般的依据之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其他依据也可以用来调解劳动争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公约、守则,当事人的约定,道德规范,企业的相关习惯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依照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载体,没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不可能形成由第三方居中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断和处理的机制,仲裁活动就无法开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具有与其他仲裁机构不同的组织、权限、职责和受案范围。在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于第三者的位置,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居中公断,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不能取得一致的局面;仲裁委员会也才能做到在仲裁实践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时,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应当违背法律的规定越权受理,而应当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要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重现劳动争议的起因、发展过程等情况,以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和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

②要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在此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或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枉法裁断的。当事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

(3)仲裁委员会应当维持仲裁庭秩序,教育和督促当事人、仲裁参加人、证人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遵守仲裁办案规则,听从仲裁庭的指挥,以减少仲裁活动中的阻力,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①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②提供虚假情况的。

③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资料的。

④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5)做好仲裁员的选聘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它是由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人员——仲裁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仲裁员素质的高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要保证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聘上把好关。

(6)仲裁委员会应当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7)做好保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仲裁委员会接受外埠的仲裁委员会委托,在本地区进行的调查工作,应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及时函告委托单位。因故不能完成的,也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9)贯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上级仲裁委员会还应当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交流活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仲裁员的工作质量。

(10)组织结案后的回访工作,总结办案的得失或经验教训,提高办案水平。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规范化,有效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