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职工代表
46501500000023

第23章 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1)

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共同推动着企业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第一节职工代表的检查监督

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日常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许多单位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新鲜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保安全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安全生产是国家利益所在,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职工群众整体利益所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与和谐企业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职工的生命安全,“三鹿”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及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把安全生产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一些单位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认真审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职工就安全生产方面问题查隐患、找漏洞,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了职工代表大会保安全的经验,全国总工会还为此召开了专门的经验交流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检查

在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日常民主管理的实践中,许多单位的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活动中,经常组织职工代表就企业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经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巡视检查。一般是半年检查一次,有的是一季度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检查结果向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团长和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报告,向行政有关方面通报,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职工代表检查

一些单位给职工代表印制代表证,组织或授权职工代表持证检查。检查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干部职工的遵章守纪情况,检查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的情况。有些单位还组织职工代表利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或日常的时间,就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了解情况。

职工代表的检查和专委会的检查之所以被行政方和工会组织广泛应用、被职工群众广泛接受,因为对于企业行政方面来讲,等于其体制外,又多了一条渠道保安全促管理。对于职工来说,职工代表同职工群众日常都是同事,都是伙计;说话、批评和建议更容易接受。

职工代表的检查监督要注意和防止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被行政方面过渡使用,防止职工代表成为矛盾的焦点。

§§§第二节听证、座谈对话制度和民主质询制度

一、听证和座谈对话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中应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有的单位的一些车间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实践中,针对车间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敏感问题,学习借鉴政府部门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时的听证办法,在出台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办法、规定时举行类似的听证活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就办法的实际运行中的一些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还有的车间在制订出台收入分配、奖惩、竞争上岗办法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办法、规定时,同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对话,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不仅使出台的文件符合实际,大家满意,而且将讨论完善的过程,变成了宣传发动的过程,和谐融洽干群关系、调动大家积极性的过程,更有利于办法的实施。可以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二、民主质询

职工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行政领导提出质询,是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职工代表的权力。行政领导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并回答问题,是应有的义务。有的单位成功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将其不断地推进完善,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尝试。

三、助理厂长

一些单位在民主管理和实践中还创造了职工代表担任助理厂长、职工代表担任驻厂联络员等参与管理的形式,请职工代表参与日常的决策和管理,强化职工群众与领导者的沟通与理解。

§§§第三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些企业推动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寻找民主管理新的突破口,致力于职工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益的实现,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一、深化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

(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落实,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干部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二)坚持和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公开栏等基本形式进行公开的同时,大力推进网络公开,抓好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公开。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一)全面落实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作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重点,强化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严格检查制度,确保合同履约和条款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坚持规范用工,杜绝非法用工行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时,要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完备,管理规范,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履行。关注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三、强化培养教育机制,保障职工精神文化权益

(一)落实职工的教育和发展权益。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最大程度地激发职工群众的潜能,为职工发展创造充足的空间。

(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深入开展职工健身活动,根据职工需求,争取文体设施投入,实施“建管用”一体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各文体“兴趣小组”和职工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的作用,不断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品质,努力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四、深化群众生产活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围绕安全运输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等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劳动竞赛。深化练功比武和技术创新活动,及时对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成果进行上报表彰,调动职工钻研技术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二)加强劳动保护。一是深入持久地宣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律行为。二是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消除职工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减少工伤事故危机。三是促进生活后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节职工代表述职报告

职工代表向各选区的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价和监督,有的单位进行了成功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是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提高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工作水平进而提高企业整体民主管理工作水平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的一个有效的举措,这是一项很有意义、很有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的工作。有的单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始阶段,可能会有一些顾虑和担心,甚至觉得是多次一举。但从发展的眼光看,从一些单位的实践看,是应该也完全能够做好的。另外,这也是上级的要求和实际的需要。

开展这项工作,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规定述职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可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开展起来,再逐步发展和完善。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