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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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1)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代表职工履行好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讲究工作方法。

§§§第一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制度。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在于:

首先是充分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在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贯彻和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够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正确和科学,使监事会的监督更加有效。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参与,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加具有权威性,作出的决策能够更多地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重大决策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整体利益,而且关系到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出资者(股东)、管理者和职工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使董事会能了解来自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呼声,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在考虑企业整体利益时,能更好地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再次是切实加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仅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收集和反映来自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愿望和要求,而且在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过程中,能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

最后是进一步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使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职工群众的意见能够更加得到重视,使决策和监督更加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及其产生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

职工董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即劳权董事,是相对于股权董事而言的非股权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因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都是职工代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立法意义在于充分保证职工群众能够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保障职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使企业在决策中能够直接听取并且反映职工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确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人选时、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应是指工会代表和一般职工的代表,有的公司把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中层以上干部作为职工身份选进董事会或监事会是不合适的,势必造成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真正的职工代表。《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要求,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根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身份和作用,企业工会主席、劳动模范和一线职工代表都可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果受名额限制,只能进一位职工代表时,工会主席应是首选候选人。这是因为工会主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工会主席自身的整体素质一般较高,工会主席依托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在参与和执行企业决策时,能够充分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从实践来看,如果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可以进入监事会。如果还有名额,可以再选一名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有共性也有个性。其共性体现在:一方面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出资人权益,向股东会负责,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具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获取报酬、承担责任,以及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其他要求。

其个性包括:第一,代表的对象不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职工的代表,要更多地代表和反映企业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这是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责任,是使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行使职权、办好企业的客观需要。第二,《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其他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进行选举和更换。第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全体职工负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他们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的后果应由公司全体职工承担。第五,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职工代表有不同意见,应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或暂缓做出决定,请职工代表进一步调查研究,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5.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所在公司正式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一般条件

1.贪污或变相贪污有一定数额的。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

3.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为己有的。

4.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群众有义愤的。

5.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的。

6.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7.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8.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如发现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9.发现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活动的。

10.工作有严重失误或者职工群众一致认为不称职的。

11.受到刑事或行政拘留以上处罚,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方法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候选人得票超过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半数通过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即当选。国家监督机构派往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的监督机构聘任。国有独资公司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本公司的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本公司职工代表。

按照《公司法》等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程序

从实践看,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般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任职条件制定出选举、产生方案。

(二)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告公司党委或上一级工会组织。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

(四)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1/2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五)张榜公布选举结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需要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时也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