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编基层工会组建与换届改选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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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工会干部的换届与改选(2)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总则中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强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直选工会主席”。

3.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的程序

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工会选举制度,推进工会干部制度改革,改变部分基层工会主席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这是近年来工会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是推进基层工会民主进程的产物,是基层工会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实践。从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看,它是直接联系会员群众,且由会员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的制度和机制,因此,实行公开竞选的条件基本具备。实行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强能力、职工群众拥护信赖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基层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从而使基层工会自身建设与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

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是一项严肃认真和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的方面多、环节多,因此要在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有序的进行。根据一些试行单位的实践经验,公开竞选工作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做好公开竞选的筹备工作

公开竞选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两点:

(1)组织准备。主要内容:

①由上级党委、纪委和工会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以及所在单位的党委负责人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在基层党委和基层工会的配合下对选举单位所属干部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参加竞选基层工会主席的报名条件,制定出竞选和选举办法。

②由竞选领导小组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并吸收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组成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考评委员会,负责公开竞选工作。

③由选举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三至五名会员代表,组成监督小组,代表会员群众,对公开竞选和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党委和工会也要派员参加会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2)宣传动员。由基层党委和工会印发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全体会员广泛宣传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工作的重要意义,向热爱工会工作、具备参加竞选和当选基层工会主席条件的同志宣传,动员他们自愿报名参加竞选。

报名推荐与资格审查

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可规定期限由会员自荐报名和推荐候选人。选举单位党委和工会委员会可分别集体研究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会主席候选人。选举单位工会委员会要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以车间(科室)工会和工会小组为单位,动员和组织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以无记名的方式填写《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民主推荐表》,每个会员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会员群众推荐之前,专门工作小组应将竞选者的简历打印出来,发给会员群众,供民主推荐时参考。报名推荐结束后,由竞选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推荐条件对报名的竞选人和被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对参加公开竞选的人员和被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定期公示。

考试与公开答辩

考评委员会全体委员要审阅竞选的自荐报告,根据自荐报告质量进行评分。若参加竞选人员较多,那么就可以组织考试。考试内容要根据基层工会主席任职需要设定,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劳动法律法规、工会专业、本单位生产管理知识等。考试前,竞选领导小组应公布复习范围和发放必要的复习参考资料。考评委员会要向全体竞选人员公布考试和自荐报告成绩,以便竞选者自己选择是否继续参加竞选。若中途自愿退出者,不再参加公开答辩。

公开答辩由考评委员会组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代表和部分职工群众参加。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由考评委员会拟定公开答辩试题和评分要点。

②抽签决定答辩顺序。

③公布参加公开答辩人员名单和答辩顺序。

④公布评委名单。

⑤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⑥竞选者按抽签决定的顺序依次作自荐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对基层工会工作的设想等,回答评委和会员代表提出的问题,评委当场填写《公开答辩测评登记表》,但不亮分。

⑦考评委员会统计每个评委的测评得分,竞选者公开答辩的个人得分可取其平均值。个人得分经监督小组核实签名后,记入《公开答辩测评汇总表》。

代表推荐和确定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考评委员会公布选举单位党委、工会委员会推荐名单、考试和公开答辩成绩、会员群众推荐票数以及公示情况,并组织会员代表根据上述情况无记名填写《工会主席候选人民主推荐表》。考评委员会统计代表推荐个人得票数,换算出竞选人员代表推荐得分,经监督小组核实签名,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考评委员会还需进一步按照规定比例,如考试20%、公开答辩20%、会员代表民主推荐60%换算得分,并以得分高低为序填入《公开竞选工会主席个人成绩汇总表》排出顺序,监督小组核实后签字备案。由考评委员会向竞选领导小组汇报个人总成绩和排名顺序。由竞选领导小组根据总成绩,确定前两名为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民主选举和选举结果报批

选举单位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竞选领导小组公布个人竞选成绩和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批复后公布。

公开竞选基层工会主席可以说是工会内部民主制度建设的新尝试,搞好这项制度建设需要注意在实践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保证通过竞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的质量,还要通过实施公开竞选使会员群众受到切切实实的民主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同时还要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使之更加完善。

4.公开招聘基层工会主席的程序

公开招聘基层工会主席是近年来在工会干部选拔中采用的一种新方式,同时也是为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加快推进工会干部队伍社会化、职业化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针对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工会工作基础薄弱,尤其是工会干部在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要选出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主席实属不易的情况,全国总工会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否决条件;另一方面又尊重基层工会在实践中的探索创造,在逐步扩大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范围的同时,积极推行面向社会招聘非公有制企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不仅使工会主席摆脱了企业劳动关系的束缚,从根本上解决了工会主席受制于雇主不敢维权的问题,而且冲破了工会主席只能从企业内部产生的传统模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从源头上提高了工会主席的维权能力。

从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可以看出,公开招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程序,通常是由市一级总工会将招聘名额、招聘条件、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等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告,自愿招名,凡符合条件、经过笔试、面试合格者,即确定为录用人员。根据规定,受聘人员将被选派到指定的企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后,担任该企业的工会主席,并享受由市总工会支付的相应的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受聘工会主席实行合同制,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并可根据工作能力和业绩调整工资待遇。

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选举和罢免方法

怎样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是法律程序性、组织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该项工作应把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与组成方案,经同一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同意后召开会议。

(2)向工会会员公开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与委员的设置。明确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

(3)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与委员的候选人选。

(4)选举办法要对选举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5)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扰选举人的意志。

(6)将选举结果及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委的范围

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委与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在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中选举产生,上述两个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不能当选。

如何增补工会常委或主席、副主席

工会常委或主席、副主席要从委员中增补,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是委员会委员的要增选为委员以后,补选常委或主席、副主席。

任期内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

《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1)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调动其工作。

(2)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调动时,用人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将其调动的理由、去向形成文字材料。工会主席召集工会委员开会研究,并上报上一级工会批复。

可否由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任免

工会的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都要由工会代表大会与它产生的各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选举产生,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不能由上一级工会与同一级党委任免。

任期内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

《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以上规定,明确规定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授权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规定

对工会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对工会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补选前只能代理职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荐到工会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补选前暂不能公布其职务。

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因工作的实际需要,党委推荐到工会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充分征求该级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按《工会章程》有关规定,补选以前只能代理职务。只有经民主程序补选以后,才能正式公布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