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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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1.“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关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设想和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周恩来关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主张,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

香港和澳门问题同台湾问题性质不同,不是统一问题,而是恢复行使中国主权问题。香港、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是被英国殖民主义者通过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先后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等不平等条约而强占的。澳门是被葡萄牙殖民主义者通过胁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北京条约》而强占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对香港、澳门这两个地区采取了如下立场:香港、澳门地区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谈判予以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1960年中央进一步将上述立场归结为“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工作方针。

党对解决台湾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是立足于做好军事准备,同时也对和平方式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一方面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另一方面,也加强人民军队和国防建设,加速建设空军和海军,为解决台湾问题做好军事准备。同时,坚决反对一切颠覆新生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和侵略、干涉、分裂中华民族的反动图谋。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针对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党及时调整了对台政策,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从两个方面开展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工作。一是敦促美国政府与中国政府谈判。中美大使级会谈,先在日内瓦,后在华沙,从1955年8月一直谈到1970年,历时15年,谈了136次,核心就是美国从台湾撤兵。二是向台湾当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倡议。1955年5月,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第一次公开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毛泽东还曾提到同国民党进行第三次合作。1956年4月,毛泽东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这一时期毛泽东、周恩来还在不同场合进一步阐明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其要点概括起来有:省亲会友、来去自由,既往不咎、立功受奖,国共合作、爱国一家,和平解放、互不破坏。

1960年5月,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了对台工作问题,认为解放台湾的任务不一定要我们这一代完成,可以留交下一代人去办;现在要蒋过来也有困难,逐步地创造些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就好办了。1961年6月,毛泽东又指出:“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中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问题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毛泽东还曾经讲到台湾的军队可以保存、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不变。1963年,周恩来把上述这些思想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是指,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上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之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双方互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毛泽东、周恩来对和平实现祖国统一的探索,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奠定了重要基础。

2.“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邓小平就阐述过解决台湾问题要尊重台湾现实的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代替了“解放台湾”的提法。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1979年底,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对台湾我们的条件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台湾要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论述已蕴涵着“一国两制”的思想。

198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第一次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这九条方针是党在新时期对台方针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邓小平指出:九条方针“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这就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

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指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这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的谈话中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的谈判。在这次谈话中,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提出“六点办法”。

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更加明确地指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至此,“一国两制”的基本思想已经形成。

3.“一国两制”构想的进一步发展

在推动“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邓小平又多次作了深入的阐述,使“一国两制”构想更加完备充实。1984年6月,邓小平接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根据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政府先后分别和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门主权回归问题进行了多轮谈判并达成协议,香港、澳门成功地回到祖国怀抱,并在回归后保持了繁荣稳定,使“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了现实。在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基础上,根据两岸关系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江泽民提出了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又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有力的措施。这些政策、主张和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